要知道是否有解先要搞清楚我們到底在爭論什麼?一方號稱pro choice,一方號稱pro life,這兩個稱呼似乎都概念表達不清。首先是pro choice,號稱是否墮胎應該完全是母親的選擇。其實不管多麼自由的社會,人可以有各種選擇,但殺人不可能是選項之一吧?Pro choice的假設無非是認為即使是晚期的胎兒也不是人,所以墮胎不可能是殺人而只是母親的選擇。可是這種認識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殺人犯如果殺了一個孕婦會被判殺了兩人,孕婦判了死刑也要至少等生完孩子才執行,超聲波的發明證明懷孕晚期的胎兒可以對外界的刺激有各種反應,他們不是人是什麼?有些人故意迴避這個問題而例舉很多母親需要墮胎的理由,比如養不起、比如胎兒不健全、比如母親的身體母親有決定權,可懷孕晚期的胎兒即使離開母體也可以存活,如果以上的墮胎理由也成立的話,那一般嬰兒出生兩周母親也應該有權把嬰兒殺死對吧,有什麼不同?如果兩周的嬰兒可以被殺死,那兩個月的為何不可以?順着這個思路,你應該可以看出以上的假設是多麼的荒謬。 另一方面,pro life也是定義不清,我們pro所有的life嗎?動物也是有生命的,細菌也是生命,終止它們的生命也是犯罪嗎?顯然Pro life所指的life是指人而不是一般的life,那為何不說清楚呢?關鍵的問題還是人不可以殺人,而胎兒什麼時候才算是人呢?一個完全沒有人的形狀的受精卵是否應該算人?如果算,那剛懷孕的母親故意劇烈運動造成流產是否應該算謀殺?照着這個思路想下去也會有很多荒謬的結論,所以有些pro life堅持的“Life begins at inception”也是故意忽略了一般生命和人的生命的區別,也會產生很多荒謬的結論。 
我個人認為晚期墮胎應該算謀殺,但懷孕早期應該不算,至於懷孕幾周算早期,這個才應該是雙方爭論的焦點。因為人不可以殺人,所以胎兒從什麼時候起應該算是人,才具備基本人權才應該是雙方爭論的焦點,不是嗎? 其實就算是爭論胎兒幾周應該算是人也是不可能達成共識的,所以這個問題無解嗎?還好,美國的國父們給了我們很好的解決方案,根據美國憲法,所有沒有明確定義歸聯邦政府的權力歸屬州政府或個人,因為美國的各個州是有主權的。既然憲法沒有提到墮胎,那關於墮胎的法律就應該由各個州自己決定,這樣就避免了無休止的爭論。在州的層面通過投票選舉立法制定關於墮胎的法律,而作為個人,我們可以自由選擇自己願意居住在哪個州,這樣可以算是一個不錯的折中的辦法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