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重庆打黑的联想+探索(二) 最近以来,薄熙来在重庆打黑引起网上的一片叫好。杂音和骂薄的也有,任何事唱反调的都是有的,不足为怪。冷静思考,难免有喜也有忧。 首先,无论薄熙来历史如何,仰或如某些人猜想有隐含的动机,打黑总是好的,应该拥护。 有人质疑是否有悖法制,这些人似乎脑子里只有西方的一套法律程序。无可否认,中国的法制尚不健全,但是西方的法制也有缺陷。西方律师是赚钱的职业却不是高尚的职业,律师的目的只有一个,为其委托人辩护使其免罪或减罪,而不是维护事实和正义。因为委托人给他钱,他就教唆被告如何抵赖罪行。加上西方有一条“无罪认定”,只要你不能百分之百地证明他有罪,他就是无罪。辛普森的杀妻案就是典型,即便血液的DNA检验都证明他有罪,那些被高价收买的“最有名的律师”硬是否定了那些证据的可靠性。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只是他太不争气,后来又犯了罪)。如果辛普森没有钱肯定必死无疑。足见这套法律的虚伪。 还有人质疑是否又在搞群众运动。是不是?我不置评。由于历史的原因,“群众运动”成了极坏的贬义词,成了不讲法制的同义语。我认为一概否定群众运动未必合适。群众运动也曾经起过很好的作用,如建国之初的三反五反运动确实打掉了几千年中国官场贪腐的恶习,虽则缺点也难免。关键是运动的组织者方针与目的是否正确。 然而,我也有所担忧。 中国现有贪腐及黑恶势力之普遍,仅靠公检法部门中仍然清廉的力量够吗?不发动群众,尤其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弱势群体,恐怕难以除恶务尽。 官场关系的盘根错节,薄熙来有魄力和后劲顺藤摸瓜吗?据说文强放话,如果判他死刑,他就会咬出几个陪绑的大人物。还有更大的老虎并不是秘密。但愿薄熙来打黑不要像蒋经国在1948年上海打虎那样,也来个虎头蛇尾,遇到上面的硬骨头戛然而止。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打黑防腐不是靠几个清官能解决根本问题的。根治必须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在制度上建立可靠的监督机制。 政改的关键是加强监督和减少官员个人的权力。以下附文,虽是1984年所作,(当时贪腐远没有现在严重,上层尚称清廉。文中提出监督代替批准,领导不能独断专行。)仍有参考价值,愿与读者切磋。 山脊匹夫 博客 http://blog.creaders.net/ridgeman/ 【附文续前】 探索——中国式社会主义的探索(二) 【按:本文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朋友于1984年所作。蒙一位老干部欣赏和荐引,曾于1985年呈送中南海体改办。一介草民,人微言轻,但尔后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了观点的正确。由于时代的局限,他对时弊的批判用了很温和的语气,有的内容也难免过时或略显不足,但重读仍觉可资借鉴。为尊重原作,未作修改抄录如下,以飨读者。山脊匹夫只在每章的文后另加评语。】 第二章 领导体制的改革 1. 改批准制为监督制 某专家为了买一台进口仪器,东奔西跑,盖了65个章才算通过,手续不可谓不繁。层层关卡,繁文缛节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作风。可是很难破掉。为什么不让大家有更多的独立自主权,而要设那么多“婆婆”管着? 目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政府的组织形式一样,究竟是利多还是弊多?如果到基层进行民意测验,也许会发现许多下级单位认为上级对他们的限制和干涉远多于对他们的帮助。“管理”有如“管制”。上级被认为是“婆婆”就是明证。更有甚者,有些“婆婆”认为他们有权干预他所属下的任何事情。比如批一个条子指示下级办某事,以某政策为由指示下级给某人分房子,叫秘书示意下级安排某人,或调动某人。这种干预往往使下级穷于应付,做许多违心的事,包括迎合一些不正之风。下级若有怠慢或顶撞,就被认为是党性不强,不照顾大局。地方的改革往往较快,集体单位的效率往往比国营单位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天高皇帝远”,“婆婆”比较少。可惜的是,很多人并不认为干涉下级的具体事务也是一种越权行为,是一种尊卑观念在作怪。 其实,很多情况批准手续完全是形式。上级不了解下情,也不可能了解很清楚,尤其是技术问题。他的签字很难说有多少根据。一旦发现错误时,下级可以推诿说是上级批准的,上级可以说他不了解细节,彼此相安,都无责任。这类批准手续有害无益,即浪费时间,又模糊责任。层层批准手续又往往造成渠道堵塞,形成“瓶颈”。 为什么这种批准手续破不了?看来一是不愿放权,二是不放心。上级拿权管下级这本身就包含着封建意识,还常常包含自私因素。不放心,怕下级滥用职权,不掌握原则,所以要“把关”。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也不完全对。今天各级领导都有一定文化程度,政策水平的差距在缩小。原则和规章应该交给下级,让他们自己去领会,自己去掌握,自觉遵守。不领会政策精神是不称职,有意不遵守是失职,都应该毫不含糊地批评,直至撤职。其实,只有放手,才能考察干部,培养锻炼干部。四平八稳,谨小慎微决不能提高效率。至于小单位出现的本位主义,如果不是非法的,就应加以分析。有许多例子,以照顾大局为由牺牲小单位的利益是值得重新推敲的。 上级的责任主要是交代任务和拨款,检查工作和必要的帮助,这对于掌握方向已经足够了,用不着也不应该管、卡。现在常常是给了钱又不许自主开支,批了外汇指标,而买什么以及向哪家公司买还要第二次批准。给了任务又处处限制行动,事事要请示,效率怎么能提高。 当然我们应该防止一切干部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而且可以肯定,权力下放基层后,必然会出现一些歪门邪道。但这不应该由上级来管,那是“人治”的办法,应该靠法制和监督机关来管。监督是平行的关系,而不是上下级的关系。在放权的同时要着重加强监督机构。 单纯放权而不加强监督系统,只能说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变化。难免重蹈“一放就乱”的覆辙。从控制论的观点看,监督是反馈系统的一部分。它把执行机构的执行信息送到决策中心,或执法的机构。而不是靠执行机构自己的汇报。对于滥用职权者必须给予加倍的惩罚。“惩罚加倍”是“加大权力”的代价。没有这个代价也是很危险的。改批准制为监督制就是减少执行系统的环节,而增加平行的反馈系统。 2. 改领导关系为合作关系 究竟应该“外行领导内行”还是“内行领导内行”,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二十几年。外行领导内行搞了一些瞎指挥。“内行领导内行”往往又做不到。事实上在专业分工如此精细的今天,内行指什么人?不明确。现在强调领导应该四化,包括知识化,有一定文化水平,这无疑是对的。但有文化不等于是内行。那么谁领导谁呢? 问题的症结在于强调了“领导”二字,实质是强调了一个“管”字。 中国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等级观念太深了,上下尊卑的社会意识仍然根深蒂固。领导的权威性看得太重,常常忽视了上下级之间的平等关系,忽视了相互尊重的重要性。现在在部分领域推行的招聘制及合同制实质上是把领导关系改为合作关系,把台阶式的结构改为平行的结构,真正把领导者与具体工作者的区别变成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一旦实现了这种合作关系,有谁会提出“外行招聘内行”是不行的呢?既然是平等关系,如果有人瞎指挥,也就没人听其指挥了。当然实行合作制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尤其是被领导者有另找工作的自由与可能,才有真正的意义,这就要求有广泛地就业机会。 合同制或招聘制的精髓是“结合志愿,分离自由。”暂时它还只能在小范围内试行。我想应该在政府和部队以外的一切领域逐步将领导关系改为合作关系,首先在知识分子成堆的部门实行。 除了在制度上用合作关系取代原来的领导关系之外,宣传教育工作上也要不断强调建立平等关系。有些领导习惯于把意志强加于人,习惯于个人说了算,习惯于用“服从组织”的帽子压人,而不习惯以平等的身份尊重下级,其实并不一定得到下级的真心服从。君不见领导越是专横,越容易出现(和逼得)一些下级阳奉阴违,阿谀奉承。社会上也不乏这种情况:表面恭顺,背后拆台,有权时门庭若市,下台后无人问津。难道这种下级服从上级的关系是可取的吗?相反地,有了真正的合作关系才能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被迫的服从可以减少瞎指挥。取消了“以威服人”“以权压人”的权力可以促进领导者改进领导方法,提高领导艺术,养成以理服人、平等待人的民主作风。 3. 改集体领导制为“内阁制” 集体领导制好还是一长制好,又是一个争论了多年的课题。民主作风应该提倡,责任分明也必须强调。许多软懒散的班子正是两者都没有搞好,其通病是领导班子不团结。原因固然很复杂,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集体领导制的原则被滥用了。遇事谁也不能做主,往往互相顶牛,谁也奈何不了谁。于是由散而软,由软而懒。至于某些专断的领导,“集体领导制”对他并没有多大约束。个人说了算的第一书记不是大有人在吗? 现在许多领导班子不团结。老实说,人民内部矛盾不是任何事情都能说得一清二楚。为了争论这些是非曲直而耗费各层领导的精力真是太多太多了。怎么办?如果是资本家,绝不会派一个工作组搞几个月调查,调解,让企业亏损几个月。可惜我们有的领导“稳重”得很,毫无紧迫感,任“老大难”单位一拖一两年。 为了建立团结的班子,许多改革者建议实行“厂(所)长负责制”,或一长制。 集体领导制使责任不分明,然而一长制又易助长家长式作风。应该怎样协调呢?上两节讨论的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群众之间应该拆除“台阶”,树立平等的关系。这里涉及的是“同一个台阶上的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的症结仍然是“台阶”,同样应该拆除,改为合作关系,要实行“结合志愿,分离自由。” 具体地说,将“集体领导制”改为“内阁制”。由领导指定或群众推举一个头,由他“组阁“,或任聘,上级批准。组阁失败还可以另选。让“千里马”先跑跑再辨认。不看它跑只凭外貌就能认出“千里马”的伯乐毕竟不多。何必要拖着等上级选好整整一个班子才宣布新班子呢? 一个领导班子,关键是共同观点的结合,而不是好人的结合。上级容易看重后者,选择德才兼备者,还要考虑年龄结构,职能结构,性格气质结构,专业结构等等。当然这些很重要。但这是第一把手应该执行的组阁方针。如果他不认识这一点,而由上级代替,未免是越俎代庖。另一方面,第一把手组阁必定选择观点相投者。上级不谙下情,往往难以做到。 “内阁”还要不要集体领导?“内阁”本身就是一个集体,当然要集体领导。但那只是领导者应采取的领导方法。即:大事都要与集体商量,求得认识一致,不独断专行。但并不意味着集体负责,把集体领导等同于集体负责就不合适了。第一把手要负全责,不是服从多数。但他要真搞好工作,就必须建立一个团结合作的班子,尽量避免作出多数“阁员”反对的决断。 这不就是一长制吗?就领导者的责和权来说是这样,但应强调基础不同。有两点十分重要。过去的一长制,所有的成员都处于无可奈何的服从地位。领导好则效率很高,领导作风不正则成为小霸王,群众却敢怒而不敢言。而“内阁制”强调的是所有阁员及群众都有平等的地位,他们对第一把手的不正确决断可以抵制,辞职,自由地到别的单位去。这样谁也不能耍家长式的威风。这是基础之一。其二要有有效的监督系统。如同前节所述是一个反馈系统。 在推行“内阁制”的同时,要积极打好上述基础,才不至于重蹈家长式的一长制的覆辙。为此要创造使所有人都有自由流动的可能,即要有充分的就业机会,平等才有现实的意义。监督系统应包括考核、群众监督、法制及检察机关。领导效能如何的信息能迅速反映上去。还可以采取定期的职工代表大会及全体中层干部会议,对领导有评议及弹劾之权。玩忽职守,缺乏能力,不能团结群众的领导会很快反映出来,受到警告或撤职。 不可讳言现在不少单位和地区并不存在这两个基础,或基础不够,所以权力下放也好,实行一长制或内阁制也好,又值得慎重。事物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个单位与所处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改革不是一个单位的事,绝非一日之功。 此外,无论一长制或内阁制,只是有利于提高效率,减少扯皮。不能说这样产生的班子一定是好的。单纯增加厂长的权力,用厂长的一长制代替书记的一长制,很难说会好多少。过去公社书记的权还小吗?而有的却成了土皇帝。当然,如果原来的书记是外行又爱瞎指挥,用一个懂专业有魄力的厂长代替会好一些,但这只能算是人事变化,不能说是体制上的根本改革。可见改变基础是更本质的东西。 团结问题的根本解决,在于有共同的信仰,共同的认识和共同的行为准则。(这不是本文的主题)。正如自由恋爱有助于夫妻和睦,但思想和情趣不同是会离婚的,并且自由恋爱时代的离婚率远比包办婚姻时代高。 4. 改人治为法治 人的社会活动遵循什么样的准则?台阶式的社会结构意味着对上级的服从,一级管一级,一切行动必须在这种规范内进行。上级英明与否起决定性的作用,这是“人治”。平行的社会结构意味着尊重个人的独立意志,意味着单位和地方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任何人都必须在法律和规章的规范内行事,这是“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或者被上级管着,或者被法律管着。 无论人治或法治都不意味着保存或消灭剥削,当然社会主义法治和资本主义法治是不同的。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积累了大量正面和负面的经验。人治使我们吃了许多苦头,不仅中央出现过“家长式作风”的错误,其实在社会结构的每一层,小至公社和生产队都可以看到这种人治的缩影。 现在清楚了,法治比人治先进,而且是大势所趋。然而,强调法治则意味着削弱人治,意味着人的社会地位相对平等,意味着领导关系的变化,意味着各级的相对自主权,意味着平行的社会结构。这一切都属于同一个思想体系。 纵向联系的相对松弛,横向联系变得更加自由,是否意味着组织涣散?不是。其实,靠人治和台阶形成的组织,只是在铁的纪律下才能正常运行。正如钟表的齿轮,一个卡着一个,正常运行时很规则,其中任何一个失灵,整个机器就卡得不能动弹。我们现在有些单位涣散的程度远超过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法制的观念比较强,企业内部的组织纪律性也是比较强的。 只有法制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之后,遵守法制和其他社会主义道德已成为共同点行为准则之后,法治代替了人治,才能既充分发挥全体公民的个人创造精神,又能使整个社会在秩序井然的状态下迅速前进。 (未完待续) 【2009年山脊匹夫评注: 文中提出两个前提:一要加强监督,二是群众必须有充分的择业的自由(要求有广泛地就业机会),遗憾的是这两个条件都远未达到。尤其是监督系统的不足,致使目前的领导层中的腐败比1984年的情况严重得多。某些单位民主作风更差,以前群众怕穿小鞋,现在怕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