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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重慶打黑的聯想+探索(二) 2009-11-13 19:49:22

熙來重慶打黑的聯想+探索(二)

 

最近以來,熙來在重慶打黑引起網上的一片叫好。雜音和罵薄的也有,任何事唱反調的都是有的,不足為怪。冷靜思考,難免有喜也有憂。

首先,無論熙來歷史如何,仰或如某些人猜想有隱含的動機,打黑總是好的,應該擁護。

有人質疑是否有悖法制,這些人似乎腦子裡只有西方的一套法律程序。無可否認,中國的法制尚不健全,但是西方的法制也有缺陷。西方律師是賺錢的職業卻不是高尚的職業,律師的目的只有一個,為其委託人辯護使其免罪或減罪,而不是維護事實和正義。因為委託人給他錢,他就教唆被告如何抵賴罪行。加上西方有一條“無罪認定”,只要你不能百分之百地證明他有罪,他就是無罪。辛普森的殺妻案就是典型,即便血液的DNA檢驗都證明他有罪,那些被高價收買的“最有名的律師”硬是否定了那些證據的可靠性。辛普森被無罪釋放(只是他太不爭氣,後來又犯了罪)。如果辛普森沒有錢肯定必死無疑。足見這套法律的虛偽。

還有人質疑是否又在搞群眾運動。是不是?我不置評。由於歷史的原因,“群眾運動”成了極壞的貶義詞,成了不講法制的同義語。我認為一概否定群眾運動未必合適。群眾運動也曾經起過很好的作用,如建國之初的三反五反運動確實打掉了幾千年中國官場貪腐的惡習,雖則缺點也難免。關鍵是運動的組織者方針與目的是否正確。

然而,我也有所擔憂。

中國現有貪腐及黑惡勢力之普遍,僅靠公檢法部門中仍然清廉的力量夠嗎?不發動群眾,尤其是占人口大多數的弱勢群體,恐怕難以除惡務盡。

官場關係的盤根錯節,薄熙來有魄力和後勁順藤摸瓜嗎?據說文強放話,如果判他死刑,他就會咬出幾個陪綁的大人物。還有更大的老虎並不是秘密。但願熙來打黑不要像蔣經國在1948年上海打虎那樣,也來個虎頭蛇尾,遇到上面的硬骨頭戛然而止。

最後也是最關鍵的,打黑防腐不是靠幾個清官能解決根本問題的。根治必須要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在制度上建立可靠的監督機制。

政改的關鍵是加強監督和減少官員個人的權力。以下附文,雖是1984年所作,(當時貪腐遠沒有現在嚴重,上層尚稱清廉。文中提出監督代替批准,領導不能獨斷專行。)仍有參考價值,願與讀者切磋。

 

山脊匹夫  博客 http://blog.creaders.net/ridgeman/

       寫於200911

附文續前

 

探索——中國式社會主義的探索(二)

 

【按:本文是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朋友於1984年所作。蒙一位老幹部欣賞和薦引,曾於1985年呈送中南海體改辦。一介草民,人微言輕,但爾後二十多年的改革實踐,證明了觀點的正確。由於時代的局限,他對時弊的批判用了很溫和的語氣,有的內容也難免過時或略顯不足,但重讀仍覺可資借鑑。為尊重原作,未作修改抄錄如下,以饗讀者。山脊匹夫只在每章的文後另加評語。】

 

第二章   領導體制的改革

 

1. 改批准制為監督制

某專家為了買一台進口儀器,東奔西跑,蓋了65個章才算通過,手續不可謂不繁。層層關卡,繁文縟節是典型的官僚主義作風。可是很難破掉。為什麼不讓大家有更多的獨立自主權,而要設那麼多“婆婆”管着?

目前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政府的組織形式一樣,究竟是利多還是弊多?如果到基層進行民意測驗,也許會發現許多下級單位認為上級對他們的限制和干涉遠多於對他們的幫助。“管理”有如“管制”。上級被認為是“婆婆”就是明證。更有甚者,有些“婆婆”認為他們有權干預他所屬下的任何事情。比如批一個條子指示下級辦某事,以某政策為由指示下級給某人分房子,叫秘書示意下級安排某人,或調動某人。這種干預往往使下級窮於應付,做許多違心的事,包括迎合一些不正之風。下級若有怠慢或頂撞,就被認為是黨性不強,不照顧大局。地方的改革往往較快,集體單位的效率往往比國營單位高,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天高皇帝遠”,“婆婆”比較少。可惜的是,很多人並不認為干涉下級的具體事務也是一種越權行為,是一種尊卑觀念在作怪。

其實,很多情況批准手續完全是形式。上級不了解下情,也不可能了解很清楚,尤其是技術問題。他的簽字很難說有多少根據。一旦發現錯誤時,下級可以推諉說是上級批準的,上級可以說他不了解細節,彼此相安,都無責任。這類批准手續有害無益,即浪費時間,又模糊責任。層層批准手續又往往造成渠道堵塞,形成“瓶頸”。

為什麼這種批准手續破不了?看來一是不願放權,二是不放心。上級拿權管下級這本身就包含着封建意識,還常常包含自私因素。不放心,怕下級濫用職權,不掌握原則,所以要“把關”。這種擔心有一定道理,也不完全對。今天各級領導都有一定文化程度,政策水平的差距在縮小。原則和規章應該交給下級,讓他們自己去領會,自己去掌握,自覺遵守。不領會政策精神是不稱職,有意不遵守是失職,都應該毫不含糊地批評,直至撤職。其實,只有放手,才能考察幹部,培養鍛煉幹部。四平八穩,謹小慎微決不能提高效率。至於小單位出現的本位主義,如果不是非法的,就應加以分析。有許多例子,以照顧大局為由犧牲小單位的利益是值得重新推敲的。

上級的責任主要是交代任務和撥款,檢查工作和必要的幫助,這對於掌握方向已經足夠了,用不着也不應該管、卡。現在常常是給了錢又不許自主開支,批了外匯指標,而買什麼以及向哪家公司買還要第二次批准。給了任務又處處限制行動,事事要請示,效率怎麼能提高。

當然我們應該防止一切幹部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而且可以肯定,權力下放基層後,必然會出現一些歪門邪道。但這不應該由上級來管,那是“人治”的辦法,應該靠法制和監督機關來管。監督是平行的關係,而不是上下級的關係。在放權的同時要着重加強監督機構。

單純放權而不加強監督系統,只能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變化。難免重蹈“一放就亂”的覆轍。從控制論的觀點看,監督是反饋系統的一部分。它把執行機構的執行信息送到決策中心,或執法的機構。而不是靠執行機構自己的匯報。對於濫用職權者必須給予加倍的懲罰。“懲罰加倍”是“加大權力”的代價。沒有這個代價也是很危險的。改批准制為監督制就是減少執行系統的環節,而增加平行的反饋系統。

 

2. 改領導關係為合作關係

究竟應該“外行領導內行”還是“內行領導內行”,這個問題已經爭論了二十幾年。外行領導內行搞了一些瞎指揮。“內行領導內行”往往又做不到。事實上在專業分工如此精細的今天,內行指什麼人?不明確。現在強調領導應該四化,包括知識化,有一定文化水平,這無疑是對的。但有文化不等於是內行。那麼誰領導誰呢?

問題的癥結在於強調了“領導”二字,實質是強調了一個“管”字。

中國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等級觀念太深了,上下尊卑的社會意識仍然根深蒂固。領導的權威性看得太重,常常忽視了上下級之間的平等關係,忽視了相互尊重的重要性。現在在部分領域推行的招聘制及合同制實質上是把領導關係改為合作關係,把台階式的結構改為平行的結構,真正把領導者與具體工作者的區別變成只是社會分工的不同。一旦實現了這種合作關係,有誰會提出“外行招聘內行”是不行的呢?既然是平等關係,如果有人瞎指揮,也就沒人聽其指揮了。當然實行合作制的前提條件是雙方都有選擇的自由,尤其是被領導者有另找工作的自由與可能,才有真正的意義,這就要求有廣泛地就業機會。

合同制或招聘制的精髓是“結合志願,分離自由。”暫時它還只能在小範圍內試行。我想應該在政府和部隊以外的一切領域逐步將領導關係改為合作關係,首先在知識分子成堆的部門實行。

除了在制度上用合作關係取代原來的領導關係之外,宣傳教育工作上也要不斷強調建立平等關係。有些領導習慣於把意志強加於人,習慣於個人說了算,習慣於用“服從組織”的帽子壓人,而不習慣以平等的身份尊重下級,其實並不一定得到下級的真心服從。君不見領導越是專橫,越容易出現(和逼得)一些下級陽奉陰違,阿諛奉承。社會上也不乏這種情況:表面恭順,背後拆台,有權時門庭若市,下台後無人問津。難道這種下級服從上級的關係是可取的嗎?相反地,有了真正的合作關係才能真正做到令行禁止。沒有被迫的服從可以減少瞎指揮。取消了“以威服人”“以權壓人”的權力可以促進領導者改進領導方法,提高領導藝術,養成以理服人、平等待人的民主作風。

 

3. 改集體領導制為“內閣制”

集體領導制好還是一長制好,又是一個爭論了多年的課題。民主作風應該提倡,責任分明也必須強調。許多軟懶散的班子正是兩者都沒有搞好,其通病是領導班子不團結。原因固然很複雜,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集體領導制的原則被濫用了。遇事誰也不能做主,往往互相頂牛,誰也奈何不了誰。於是由散而軟,由軟而懶。至於某些專斷的領導,“集體領導制”對他並沒有多大約束。個人說了算的第一書記不是大有人在嗎?

現在許多領導班子不團結。老實說,人民內部矛盾不是任何事情都能說得一清二楚。為了爭論這些是非曲直而耗費各層領導的精力真是太多太多了。怎麼辦?如果是資本家,絕不會派一個工作組搞幾個月調查,調解,讓企業虧損幾個月。可惜我們有的領導“穩重”得很,毫無緊迫感,任“老大難單位一拖一兩年。

為了建立團結的班子,許多改革者建議實行“廠(所)長負責制”,或一長制。

集體領導制使責任不分明,然而一長制又易助長家長式作風。應該怎樣協調呢?上兩節討論的是上級與下級,領導與群眾之間應該拆除“台階”,樹立平等的關係。這裡涉及的是“同一個台階上的人”之間的關係。問題的癥結仍然是“台階”,同樣應該拆除,改為合作關係,要實行“結合志願,分離自由。”

具體地說,將“集體領導制”改為“內閣制”。由領導指定或群眾推舉一個頭,由他“組閣“,或任聘,上級批准。組閣失敗還可以另選。讓“千里馬”先跑跑再辨認。不看它跑只憑外貌就能認出“千里馬”的伯樂畢竟不多。何必要拖着等上級選好整整一個班子才宣布新班子呢?

一個領導班子,關鍵是共同觀點的結合,而不是好人的結合。上級容易看重後者,選擇德才兼備者,還要考慮年齡結構,職能結構,性格氣質結構,專業結構等等。當然這些很重要。但這是第一把手應該執行的組閣方針。如果他不認識這一點,而由上級代替,未免是越俎代庖。另一方面,第一把手組閣必定選擇觀點相投者。上級不諳下情,往往難以做到。

“內閣”還要不要集體領導?“內閣”本身就是一個集體,當然要集體領導。但那只是領導者應採取的領導方法。即:大事都要與集體商量,求得認識一致,不獨斷專行。但並不意味着集體負責,把集體領導等同於集體負責就不合適了。第一把手要負全責,不是服從多數。但他要真搞好工作,就必須建立一個團結合作的班子,儘量避免作出多數“閣員”反對的決斷。

這不就是一長制嗎?就領導者的責和權來說是這樣,但應強調基礎不同。有兩點十分重要。過去的一長制,所有的成員都處於無可奈何的服從地位。領導好則效率很高,領導作風不正則成為小霸王,群眾卻敢怒而不敢言。而“內閣制”強調的是所有閣員及群眾都有平等的地位,他們對第一把手的不正確決斷可以抵制,辭職,自由地到別的單位去。這樣誰也不能耍家長式的威風。這是基礎之一。其二要有有效的監督系統。如同前節所述是一個反饋系統。

在推行“內閣制”的同時,要積極打好上述基礎,才不至於重蹈家長式的一長制的覆轍。為此要創造使所有人都有自由流動的可能,即要有充分的就業機會,平等才有現實的意義。監督系統應包括考核、群眾監督、法制及檢察機關。領導效能如何的信息能迅速反映上去。還可以採取定期的職工代表大會及全體中層幹部會議,對領導有評議及彈劾之權。玩忽職守,缺乏能力,不能團結群眾的領導會很快反映出來,受到警告或撤職。

不可諱言現在不少單位和地區並不存在這兩個基礎,或基礎不夠,所以權力下放也好,實行一長制或內閣制也好,又值得慎重。事物有千絲萬縷的聯繫,一個單位與所處的社會環境息息相關。改革不是一個單位的事,絕非一日之功。

此外,無論一長制或內閣制,只是有利於提高效率,減少扯皮。不能說這樣產生的班子一定是好的。單純增加廠長的權力,用廠長的一長制代替書記的一長制,很難說會好多少。過去公社書記的權還小嗎?而有的卻成了土皇帝。當然,如果原來的書記是外行又愛瞎指揮,用一個懂專業有魄力的廠長代替會好一些,但這只能算是人事變化,不能說是體制上的根本改革。可見改變基礎是更本質的東西。

團結問題的根本解決,在於有共同的信仰,共同的認識和共同的行為準則。(這不是本文的主題)。正如自由戀愛有助於夫妻和睦,但思想和情趣不同是會離婚的,並且自由戀愛時代的離婚率遠比包辦婚姻時代高。

 

4. 改人治為法治

人的社會活動遵循什麼樣的準則?台階式的社會結構意味着對上級的服從,一級管一級,一切行動必須在這種規範內進行。上級英明與否起決定性的作用,這是“人治”。平行的社會結構意味着尊重個人的獨立意志,意味着單位和地方有較大的自主權,但任何人都必須在法律和規章的規範內行事,這是“法治”。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社會都不可能有絕對的自由,或者被上級管着,或者被法律管着。

無論人治或法治都不意味着保存或消滅剝削,當然社會主義法治和資本主義法治是不同的。幾十年的社會主義實踐,積累了大量正面和負面的經驗。人治使我們吃了許多苦頭,不僅中央出現過“家長式作風”的錯誤,其實在社會結構的每一層,小至公社和生產隊都可以看到這種人治的縮影。

現在清楚了,法治比人治先進,而且是大勢所趨。然而,強調法治則意味着削弱人治,意味着人的社會地位相對平等,意味着領導關係的變化,意味着各級的相對自主權,意味着平行的社會結構。這一切都屬於同一個思想體系。

縱向聯繫的相對鬆弛,橫向聯繫變得更加自由,是否意味着組織渙散?不是。其實,靠人治和台階形成的組織,只是在鐵的紀律下才能正常運行。正如鐘錶的齒輪,一個卡着一個,正常運行時很規則,其中任何一個失靈,整個機器就卡得不能動彈。我們現在有些單位渙散的程度遠超過資本主義社會。資本主義社會法制的觀念比較強,企業內部的組織紀律性也是比較強的。

只有法制觀念真正深入人心之後,遵守法制和其他社會主義道德已成為共同點行為準則之後,法治代替了人治,才能既充分發揮全體公民的個人創造精神,又能使整個社會在秩序井然的狀態下迅速前進。

 

(未完待續)

 

2009年山脊匹夫評註: 文中提出兩個前提:一要加強監督,二是群眾必須有充分的擇業的自由(要求有廣泛地就業機會),遺憾的是這兩個條件都遠未達到。尤其是監督系統的不足,致使目前的領導層中的腐敗比1984年的情況嚴重得多。某些單位民主作風更差,以前群眾怕穿小鞋,現在怕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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