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不作惡,知識產權和新版權法 最近谷歌的事,網上議論紛紛,和其他事件一樣,各種觀點都有。 谷歌創業的信條是“不作惡”。按其解釋,是不對搜索結果做任何人為地干擾和調整,就是反對過濾的限制。但是其“網絡數字圖書館”的計劃(還有音像作品)卻遭遇到官司纏身,因為觸犯了知識產權,或曰違背其“不作惡”的信條。前一條認為是“不作惡”,後一條認為是“在作惡”。其實這兩個判斷都有失偏頗。 先說後者。Google打算掃描世界上所有出版過的圖書,或者說是人類社會的所有智慧,並做出全文檢索。據說,每天數以萬計的掃描圖書被收集在其公司數據系統內。其中斯坦福、哈佛、牛津和密歇根大學都是其合作者。這應該是好事,知識共享對全人類的都是有利的。當然也觸犯了部分人的利益而遭到反對。這有點像英國產業革命初期,由於機器提高了生產率,奪去了一些工人的工作,引起過工人的反對而發生破壞機器的事件。 其實,在八十年代初,互聯網誕生伊始,圖書的電子化和網絡的雛形已經有了。筆者在1983年就曾建議中國科學院着手研究和籌建電子圖書館。它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可以遠程閱讀;且可多人同時閱讀而對原作無損;體積小且便於保存甚至放在山洞裡;又可分散保存和存底,等等。當然現在互聯網的功能之廣早已超出我當年的預料。網絡電子圖書館的確是值得嚮往的。 知識產權當然應該保護,但是也要有個度。曾經有魯迅的後代控訴翻印魯迅文集的出版社侵犯版權(恕我沒記清是魯迅仰或其他名人),這就似乎有點搞笑。不知道曹雪芹的後代有沒有控訴翻印紅樓夢,曹雪芹生前可是一分錢稿費也沒拿過。還有歌星們對卡拉OK 歌廳放他們的歌沒有付費而訴訟的也不少。 筆者認為應該制定一個新的版權法,所有版權以十年為期,包括書籍、圖片、音樂和影視作品等等。如果版權所有者要求十年後繼續保護其產權,可以像申請專利一樣去專利局申請,同時要付專利保護費。 眾所周知,申請專利是要付費的。而且經過一定時間以後,這個專利保護費是逐年增加的,目的是希望放棄專利,使更多利用,以造福於社會。那麼知識產權要求保護也應該同樣處理。 所以,谷歌的“網絡數字圖書館”計劃絕非作惡,應予支持,推動新產權法。 至於以“不作惡”的名義讓所有信息都無障礙地傳播,即不切實際,也未必是“不作惡”。世上沒有絕對的自由,谷歌真的完全不受審查嗎?有人質問他為何配合布什政府“愛國者法案”,向當局提供客戶信息。蓋茲在接受美國廣播公司「早安美國」節目採訪時也說,互聯網在世界各國都受到不同形式的審查。僅僅是各國有不同的標準。 其次,難道所有信息都應該無障礙地傳播嗎?對不良信息加以過濾那才是“不作惡”。反之,如果任由黃色淫穢作品泛濫,謠言毀謗言論滿天飛,宣揚仇恨煽動暴力的言論通行無阻,那才是“作惡”。那種主張絕對自由的,不是虛偽的政客,就是天真的學者。 當然,所謂“不良信息”,尤其是有關政治的言論,要作出明確的界定,確實很難,在不同的時間和空間都有不同的標準。這又回到了言論自由的老話題。 谷歌,總的來說對人類是有貢獻的。它在中國是進是退,咱只有拭目以待。 山脊匹夫 寫於2010年1月 博客 http://blog.creaders.net/ridgem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