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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一个自由主义者的立场来看, 政府的权力越大, 个人的自由越少.
一纸婚约表面上只是一个无关金钱的证书。但是在社会制度的演变中婚姻衍生和附着了大量的政治经济权利。诸如社会保险福利,配偶移民,遗产处置,子女监护权等等。一对同性伴侣如果不结婚,就无法获得这些免费的权利。相反必须花费大量时间和财力才能获得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诉求是在现行制度下的最符合经济效益的政治选择。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许多人的共同权利问题。
然而,反对同性婚姻的人士虽然指出婚姻的宗教信仰属性, 却采取了不符合自由主义的立法策略. 与其违反政教分离的原则要求政府保护婚姻的宗教属性, 不如要求限制政府对婚姻的定义. 任何不同的民间团体个人都可以自由定义互不相同的婚姻. 政府则只能就婚姻涉及的财务合同进行立法.两人的财务合同即可采用通用的范例,也可自由定义. 同时剥离附加的各种权利.
事实上, 两个人闭门自愿做的事, 本来就是私事, 无论同性异性都不属于政府监管的范围.各种婚前性行为,婚外情,政府也无能力监管.
理想状态下, 如果婚姻立法只涉及财务安排, 不涉及其他, 则同性恋者根本无须与异性恋者就各自的财务安排发生冲突.
现实生活中, 多数人在要求政府立法保护的同时,没有意识到代价是牺牲了部分自由. 而政府作为一个整体,越多立法, 越多政府事务, 则有越多税收, 如此恶性循环, 自发地越变越大. 同性婚姻合法化, 其实就是政府过度干涉私事的无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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