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众所周知,美国是民主国家,民主政治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出现,也只是近几百年的事。而人类社会的封建专制制度,却已经存在和延续了好几千年之久了。 如果比较起这两种社会制度的优劣,很显然的是新生的民主制度对社会,国家,人民和全人类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但谈到什么是民主制度,很多人都会说是言论自由和选举制度,这个说法不能说不对,但还是仅仅流于浅表。 要知道,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要想稳定和有条不紊的运转,就必须有一个最高权威的存在,封建专制统治的最高权威就是皇权,所有的思想,意识形态和社会建制,都必须围绕着巩固皇权而展开,什么君权神授呀,什么谤议朝政呀,什么灭九族呀,都是如此,因为皇权一但倾覆,即将天下大乱,民不聊生,生灵涂炭,就是这个道理。 皇权是一种人治,但人治之下,并非没有刑法(法制),大清例律就是刑法,刑部和大理寺就是司法机构,但这种统治形式的缺陷是明显的,其它不伦,其最大的缺点就是随着皇权的起伏兴衰而造成社会周期性的蹦溃和动乱,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有没有另一种统治形式来改良和代替这种皇权的人治呢? 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西方社会的法治,所以法治就应运而生了。 法治是替代人治(皇权)的另一种社会形态的最高权威,因为这个权威的巩固,才有了草民们的言论自由和迁徙自由,才有了最高政权可以通过选举而和平转移,以及围绕着巩固法治权威的种种思想,意识形态和种种社会建制,可以说法治越巩固,现代的民主政治就越巩固,如果法治废弛,民主政治就形存实亡,天下大乱也就会随之而来。 但民主社会也会有质量程度上的差别,以台湾的民主制度为例,就和英美的民主制度就有很大的差距,台湾民主制度的根本弱点就是法治权威的不彰,在英美社会,法治有绝对的权威,台湾人的社会里,法治的权威就不足,权力大于法,人情大于法,虽然变成了一种轮流坐庄,但人治的成分还是很大,王金平关说事件充分的暴露了这一点。究其原因,制度的建制是一样的,但人不同,人们的宗教信仰不同,宗教信仰的虔诚度不同,法治的精神不足。 英美社会是基督教新教徒建立的,他们有非常虔诚的信仰,这种信仰会转移到对法治权威的尊崇上,这是英美社会能有高质量的民主政治的基本的原因。 法治权威的建立有赖于司法队伍和执法队伍的建设,有一支敢于严格执法的队伍,是一个法治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 正象任何皇权都有人挑战一样,法治的绝对权威也一样的会受到形形色色的暴民和恶势力的挑战,执法队伍中的严格执法精神也会不断受到各种颠覆性恶势力和暴力的冲击。 且看下面的事例:据统计,2015年美国警察射杀984人:杀人的多为白人警察,被杀的多为黑人,这个问题怎么理解呢? 有人说美国的种族歧视严重就体现在这里,这种说法是被洗脑后的脑残的说法,只要知道每一次有警察射杀平民,这个警察都会被先缴枪,然后接受专门委员会的调查,也会纪录在案,也很可能会受到陪审团的起诉,这些程序都会给当事警察带来无穷的麻烦,给开枪的警察造成巨大压力,所以稍微活络滑头一些的警察都会避免自己遭惹这个麻烦而自己不去开枪,这里就有一个信仰虔诚度的问题,也是法治精神的问题,面对各种恶势力和暴徒的挑战,敢不敢严格执法? 面对着歹徒的暴力抗法,敢不敢果断开枪维护法治的权威? 这就表现出执法人员的品质和牺牲精神,法治是民主政治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是为什么开枪的多是白人警察,正是由于这些原生态民主政治维护者们的高度责任感,奉献和牺牲精神,一个祥和的民主社会才能得以高质量的正常运转。 梁警官案件的分析: 现在我们来看梁警员案,这其中的事件发生过程和法律过程很多网友都有详细叙述,我这里就不多谈了,我只想谈一些背景的分析。 美国是一个拥枪的民族,在这种特殊的社会环境下严格执法,法律对执法人员的职责和安全就提供了一些特殊规定和保护,有些左派政客为了哗众取宠,把这说成是警察特权,但无论如何,警察和军人的确是受到国家的一些特别保护,古代的士兵上战场都要穿盔甲,一个现代化的文明社会也必须给国家的安全力量提供一种法律保护,这就是为什么开枪的执法人员虽然会遭遇很多麻烦,但却很少受到法律起诉的原因,但梁警察的案子却是个例外,有多大程度上是自然发生的? 又有多大程度上可能是有人在幕后运作? 使梁被脱离了国家对执法人员的例行法律保护,而被暴露在种族主义势力和暴民政治的双重打击之下,成为政客政治利益的牺牲品? 梁案被大陪审团裁定起诉,并且是以二级过失杀人罪等六罪起诉。面临最高可达15年的刑期。而在不久前Ferguson和纽约两起白人警官杀死黑人案。其中在纽约的黑人小贩Eric Garner被勒死时正好有人将全部过程拍了下来。但两名白人警官都免于起诉。 而根据《纽约时报》报道,谁也说不清楚当时漆黑的楼道里到底发生了什么,华裔警官梁彼得却被起诉了。 在Eric Garner的案子中, 有一切证据摆在桌面上,可是什么后果也没发生。而现在既没有录像,也没有证据的梁案中,他却被起诉了。 《纽约时报》说出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常识,我们就着这个思路来看一下梁案: (1)现在官方的版本是:梁警官在纽约布鲁克林区最危险的地段巡查时,在漆黑的楼梯里因恐惧开了一枪,子弹打到墙上反弹在正好在那里的Akai Gurley身上致命。 如果设想有另一个版本,梁警官在布鲁克林一大楼巡查时,遭遇毒贩Akai Gurley,双方驳火,毒贩的子弹打空,击中墙上,梁的子弹击中毒贩,毒贩逃逸,不支倒地。 哪一个版本更接近真相呢? 至少从逻辑和概率上来说,第二个剧本更能成立,官方的那个子弹拐弯恰巧命中毒贩的版本,太过荒诞,太过离奇,在现实中出现的几率就跟中六合彩的几率差不多。 这整个件事的经过没有任何旁证,整个剧本都仅仅是依赖原告或被告的口供来定案,这种逼供信式的定案方式难道可以作为法治社会定案的依据吗? (2)现在官方版本的说词是梁在Gurley受伤后救助不力,自私,对他人生命冷漠,没责任心,拖延了宝贵的第一救助时间而使伤者死亡等等。 且慢! 公众要问一声到底拖延了多少时间? 当局可以知道伤者的死亡时间,但是是如何知道梁警官开枪时间的呢? 有任何客观的旁证可以准确的知道梁开枪的时间吗? 拿不出来了吧? 看来梁开枪的时间也是人造的,没有任何客观的证据。既然无法证实伤者在中枪后梁“故意”拖延了多少时间,那么后来人为加在梁身上的所有扇情的污蔑不实之词,就应该统统推到。更何况当时有两个警察在一起,救助不力的罪责却被挑出来单独加在梁一个人身上。这种明显的司法偏袒是令人触目惊心的。 再来看事件的政治背景: 在随后发生的全美国十万人规模的华人大游行中,在纽约反对华人游行的队伍中,出现了一张亚裔面孔,她就是纽约左派华人议员陈倩雯。 《侨报》:Dec 27, 2014 顾雅明和陈倩雯是纽约市议会里仅有的两位华人市议员。 对于华人警员梁彼德误杀一个黑人的事件,顾雅明议员认为:“我们做议员的,不一定对任何事都要马上发布意见。梁彼德的事应该让大陪审团去决定。” 而陈倩雯议员却认为梁彼德应该被送上法庭:“警察伤人至死,无论原因是什么,都应当被起诉。” 两位华人市议员的观点迴然不同。 陈倩雯议员与白思豪市长在很多事情上都保持一致,例如:取缔“纽约中央公园马车”议案,黑人加纳拒捕死于警察之手案件。 在法庭大陪审团已经判定了不起诉至加纳意外死亡的警察时,可是作为知府的白大人却表态支持民间团体去示威、去抗议警察部门,去抗议执法部门。 而这次白知府虽然没表态,可是陈倩雯议员仍然信誓旦旦,不分青红皂白:“无论原因是什么,坚决支持起诉梁彼德立场不变”。 陈倩雯议甚至不原意向顾雅明议员一样说:“梁彼德的事应该让大陪审团去决定”。 按陈倩雯议员所说:她自己并不只代表华人。“我赢得竞选并不是因为我代表华人”。 观众注意,这里陈大妈的表态已经超出常理,事件才进入司法程序,她没有必要在过早的此刻表态,这个表态是代表她个人的蠢行?还是代表势力集团在表态? 这是不是显示公权力将介入司法程序的一个迹象?还是在抢先制造舆论?在政治上企图打压华裔这个弱势族群? 看过了政治背景,我们再回到案情过程,仔细分析里面的猫腻和疑点: (1)此案法庭大陪审团原来有三位华裔陪审员,按照美国法庭的陪审团制度,以及纽约大都会多民族聚集的特点,涉案被告人因是华裔,法庭司法委员会有意识的在初选中挑选了三位华裔陪审员,是照顾多民族特点的,这也体现了美国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但后来事实上这三名华裔都没有能进陪审团,有人认为是这三位华人把自己弄出了陪审团,但作为初选陪审员有那么大的能量吗? 有来去自如的权力吗? 真相不得而知。但如果假设他们三人是在政治运作下被退出的,这种合理怀疑也不能完全排除。 (2)警方的态度,在此案初发时,纽约市警察局长雷蒙德·凯利(Raymond W. Kelly)曾经宣称此案是意外,这应该是此类案件的惯例,也代表了警方的态度,局长的这个态度是要把两位涉案的警员都保下来。 后来的局势发生了变化,使警方只保了一位警员,而另一位警员华裔梁警官则被抽离了警员工会的保护,而被抛了出来,警方态度的转变是否会跟受到政治压力有关? (3)华人侦探与法律专家李昌钰,以及原纽约警局副局长现任刑事大律师莫虎,对此案的分析中,具指明了此案辩护律师不专业和没有抓住重点,致使庭辩走错了方向,因而导致此案的被告梁警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匆忙定罪。 任何司法案件的审理如要获得公正,必要条件是隔离在案件中涉及的可能谋求或获得利益的一方,如果让利益集团的势力介入其中,尤其是巨大利益的涉及,必然会干扰司法的独立运作,因而导致任何公正性都无从谈起。 尤其是政治利益及公权力的介入就更是如此。 民选的官员一般来说会比较清廉,但涉及政治利益的也并非不存在,拿人血来贿赂势力集团,因而染红自己顶戴的人,谁也不能说就没有,如果仔细的观察梁案,我们似乎可以依稀的看到权力出没的影子。 势力集团和暴民政治对美国法治的冲击一直都存在,这次的梁警官事件很可能是公权力秘密介入司法的一次运作,梁案件的出现,使美国的法治战线在最薄弱的环节上被冲破了一个缺口,也许会导致深远难测的政治后果。 法治不彰的直接后果会导致人治势力的回潮,而民主制度必然会随着人治的回潮而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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