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子:起因一位受害人向警方報案被“詐騙”(嫌犯羈押中)。公安局立案並報送檢察院。檢察院卻不予認定公訴,又不具體解釋。該受害人存疑,手上有證據:1、公訴檢察官與嫌犯代理律師在微信朋友圈“親密語言”互動(微信截圖)。2、嫌犯從看守所帶信找“人”疏通,與要找關係人2015年一場飯局,座上賓李紀周(賴昌星案涉案最高級別中共官員,時任公安部副部長,被判“死緩”)、(信件影印、飯局照片)。受害人講述了這些。我同情受害人,也想知道原因,覺得先不去管案外因素怎樣,把案件法律事實弄明白。我要來受害人材料,搜索最高檢職能部門有政策研究室,前去造訪,未曾想被歸類“訪民”,體會了中共“維穩”是什麼。 2、正題:2016年6月12日(周日,端午節後上班日)上午9時,我來到最高檢,大門口武警把守,進入傳達室,窗戶內兩個年輕人,後來知道是武警。我禮貌遞上身份證,問我什麼事,見誰?我說去政策研究室,但表示不認識任何人,他們立刻“警覺”起來。一個年輕人出來,把我讓進旁邊一間房,問我到底什麼事情,給了我一個紙條,上面寫着事項、地址,讓我去信訪接待部門。我一再解釋我不是信訪,也不是當事人,給他說明事由,都沒用。只好按照紙條提示,緊忙趕去最高檢信訪接待處,很遠,在八寶山地鐵站。不過,白跑一趟,休息不辦公。 次日一早,我再到高檢信訪接待處時,有很多人排隊等候。都是外地來京上訪的,手裡拿着材料。進入大廳安檢前有一道關卡。我依然解釋不是上訪,不涉及我本人,就是找相關部門,就具體問題諮詢、溝通,我既不遞材料,也不是舉報。一個檢察院模樣幹部看我帶去的材料,在我沒有出示身份證情況下,示意安保允許我進入大廳,安檢後,存包(禁帶一切電子設備)。我排隊第89號。大廳很寬敞,等候叫號,只一個窗口接待,錄入上訪人身份信息,收上訪材料。曾來過的,答覆繼續等。就有人高聲不滿,很快被帶離大廳。執勤大部分都是保安。窗口處理很快,人也隨時疏散離開。輪到我,十秒不到。讓我出示身份證,我說不是上訪的,希望安排…,不提供身份證,免談,材料也不看,叫號下一位。有保安過來,示意我馬上離開。 離開信訪接待處,我重返高檢辦公地,再次進入傳達室。我身份已經很明確了,他們眼裡的“上訪者”。完全沒有了之前那一點點接待。我沒說幾句話,就有便衣(保安)進來把我帶離傳達室。我在外面繼續說明來意:1、我基於一件與檢察機關辦案有關卻不涉及我本人的事情,希望與職能部門聯繫、預約一個見面;2、我的行為不影響檢察院辦公,反而對檢察院工作有利。3、除“上訪”一種途徑,還有沒有其它渠道約見?前兩點白說,後一點,他們都讓我“找人”。我當然清楚“找人”辦事。我一開始就嘗試誰都不認識,以公民身份正常聯繫、約見。為什麼老百姓公事公辦,一定搭上“私人關係”呢?我一直都認為,面對政府,面對有權力官員辦事,托人情、找關係,就是給被找人提供“權力尋租”機會。貪官沒有一開始就拿人幾十萬、上百萬?不都從最初受託辦事“一條煙”、“兩瓶酒”,心安理得開始的麼? 3、歸納:其一,民眾與政府溝通和聯繫,所有被認為可能不利政府,都被歸於“信訪”。信訪就是上訪,意味什麼呢?就是“維穩”對象,社會不穩定一群人。一旦個人身份信息被錄入訪民信息庫,你就被“維穩機關”關注,給自己帶來不便和後果。其二,凡找人、疏通關係就能辦(擺平)的事情,沒有人走信訪渠道。換句話說,信訪都是找不到人,花不起錢,花錢也辦不到的,在權力社會最底層,或被打入最底層一群人。其三,警察、保安、信訪處所有工作人員,與前來信訪的“維穩對象”身處同一空間,立刻陷於相互對立、警惕、冷漠、不信任。我就想,換一種環境,兩個群體都在地鐵里,並不認識,怎麼可能形成如此對峙呢? 4,體會:我一直想,天安門廣場被一道道護欄圍隔。有沒有可能這些廣場圍隔被拆除掉呢?還天安門廣場一個自由、八達和活力四射的開放空間。同理,大陸“維穩”什麼時候可以不需要、成為多餘呢?至少,中共減弱“敵情”觀念,就像我這一次,原本就是想正常約見政府部門,卻“被上訪”,被“官民”對立。我切身體會和理解,好比一塊巨石在地上,勢能為零。離地一寸、一尺,隨着距離升高,勢能增加。倘若抬升到一座山頂上,滾落地面,勢不可擋。如此說,中共“維穩”不啻於蓄積一塊強大勢能的巨石,隨時都有可能落下滾向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