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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的哲學基礎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2022年8月按:

前日,川普被抄家引發法律攻防戰。

20年前,鄙人曾於世界日報發表一系列有關美國聯邦法律的文章;謹重新推出,供網眾參考。

我的外祖父黃右昌老先生,解放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兼教授、中國研究羅馬法的奠基人;海峽兩岸法學界的很多名流,都出自其門下。受家庭的薰陶,我自幼便對法律很感興趣;文革亂世,我有幸跟從法律人研修中央政法幹校的教科書刑事訴訟法,文革後又補習證據法、犯罪心理學、被害人心理學等等;凡此種種,幾十年受益不淺。 


美國法律的哲學基礎       畢汝諧 (作家 紐約)



美國法律沒有單一的哲學基礎;美國人崇尚自然律和自然主義,後者是美國法律實踐中的一個常用詞語,在某些情況下,法官會運用自然主義超越法律的規定;自然主義的含義在於,不能違反顯而易見的公平主義,即使犧牲有關法律規定也在所不惜。另外,美國法律還基於實證主義及歷史法理學和其他法律哲學,抽象地說,這些法律哲學不盡協調,可是在實用方面,他們卻能大體不差地融合在一起。

然而,說到底美國人並不信任法律哲學;美國著名法學家赫爾姆斯二世曾說過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如果我們從更廣泛意義上討論這個問題,則可以將盧梭、孟德斯鳩、洛克等人的學說歸納進來——

盧梭(1712——1778),法國啟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之一;他在社會契約論中論證國家主權只能屬於人民,是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法律是公意的行為,立法權只能屬於人民;凡實行法治的國家,無論其政府形式如何,均可稱之為共和國。法律的終極目的是維護自由平等;等等。盧梭的激進民主主義思想,極大地影響着美國的獨立宣言。

孟德斯鳩(1689——1775),法國啟蒙思想家、古典法學派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論法的精神認為:法是由事物性質所產生的必然關係,因而一切事物均有法:自然法是人類進入社會和國家以前所用的法,實在法或人為法是人類進入社會和國家以後用的法。法律同政體、地理環境、自由、貿易、貨幣、人口、宗教等等均有關係,而上述關係的綜合就是法的精神。專制和法律是不相容的,國家的目的應是自由,即公民有從事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就應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等等。

洛克(1632——1704),英國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之一;他的代表作政府論反對君權神授論,認為人們相互約定建立國家,授予統治者一定權力,放棄自己在自然狀態時所擁有的一些權利。國家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護私有制。立法機關無權侵犯人民生命、自由和財產,它所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自然法,必須是正式公布的、確定的、經常有效的,並由法官負責司法。這些法律對貧富一視同仁,應實行宗教容忍、信仰自由等等。

某些大陸法系的法學家認為,英美法系理論淺薄,不足掛齒;這是一種門戶偏見。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理論色彩各有其妙,前者重思辨,後者重實務;前者是學者型理論,後者是法官型理論。

法律的適用實際上包含兩個因素:一個是法律因素,一個是事實因素;這兩個因素緊密聯繫,不可分離。無論把法律的適用歸類法律問題或事實問題,都有忽略另一因素的片面性。

1943年,美國最高法院根據大法官傑克遜的觀點,在一個案件中將法律的適用歸類為法律和事實混合問題(mixed question of law and fact),而這個歸類得到美國法學界大多數學者的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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