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結果如何,都不影響法院判決?”——真正的問題在哪裡 “不管你黨紀處分申不申訴,申訴結果如何,都不影響法院對你的判決。” 這是申訴人收到的一句書面回復。 申訴人真正質疑的,並不是“黨紀申訴能不能直接推翻法院判決”。 他質疑的是這句話背後的另一層意思: 如果黨紀申訴經過複議、複查以後,改變了原來的事實認定,糾正了原來據以作出處分的證據判斷,甚至確認原來的程序存在問題,那麼司法判決是否仍然可以預先宣布:無論結果怎樣,都與我無關? 這才是問題的核心。 不是“誰大誰小”,而是面對同一案件怎麼辦 黨紀處分和刑事司法當然屬於不同程序。 一個處理紀律責任,一個處理刑事責任。 但這個案件里,兩套程序面對的並不是兩個彼此無關的事件,而是同一案件、同一組核心事實、同一批關鍵證據。 所以問題並不適合簡單理解為: “黨紀大,還是司法大?” 真正需要問的是: 如果同一事實,在一套程序中被重新審查並被糾正,另一套程序是否真的可以完全不受影響? 《黨員權利保障條例》明確規定,黨組織應當認真處理黨員申訴,並按照規定進行複議、複查;經複議、複查後,案件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糾正。也就是說,黨紀申訴本身就是一個允許重新審查原處理是否正確的制度程序。 那麼,如果複議、複查最終確認原來的事實認定有誤,或者原來所依據的重要證據需要被否定、糾正,這種變化就已經不再只是“黨紀處分結果變了”這麼簡單。 它觸及的是同一個案件的事實基礎。 申訴人真正追問的,是這一點 申訴人認為,原處分和司法判決所依賴的事實、證據和程序本身就存在嚴重問題,因此才持續提出黨紀申訴和司法申訴。 如果將來黨紀複議、複查真的糾正了這些問題—— 原來的事實認定被改變了; 原來所依據的證據被否定或者重新評價了; 原來的程序問題也得到了糾正; 那麼法院是否還可以繼續說: “申訴結果如何,都不影響法院對你的判決”? 這句話真正值得討論的,也許就在這裡。 兩套程序面對的是同一個案件、同一事實、同一證據。 如果一邊重新審查並糾正了原來的基礎, 另一邊真的可以永遠完全不受影響嗎? 這恐怕才是這封申訴信提出的真正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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