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来这篇文字有个题,是《自讨苦吃——略说辩理之难》。因受网上“标题党”的启示感染,悟得原来的文题不够振奋,故而东拉西扯,先冒叫一声。对读过此篇后觉得上当受骗的诸君,鄙作者理应预致同情和歉意。 上周,1992年出品的老电影 A Few Good Men 轮到在某电视频道值班,常被(借日文汉字的说法)放送。这个片子实属舞台剧一类,以其不借重(或可说完全不用)外景场面和动作,全凭对白演绎情节。最初多看是因它对熟悉某些风格的英语对话有帮助,后来,剧情和台词耳熟能详了,还是看不厌。这部电影也算有名,其中著名的一句台词是 You can’'t handle the truth! (大致是“你对付不了这真相!”的意思) 是剧中法庭调查时被传唤的证人在律师追问之下反守为攻的一声怒吼。该证人最后当庭被捕,罪名(片中未演及)应当包括伪造证据和阻碍司法调查吧。 影片编剧所要表现的当然是“正义又胜利了”。但听说这片子有实事依据,因此,出于各自的理解,观众中很有对影片主旨不以为然的。这使人想到,法庭之为法庭,其调查辩论和审议判决全依公开规矩(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对它最后做出的结论之公正与否,也难使人人同意(即使不计入论者与涉案各方是否同类同气——显然,那会使问题复杂到没边)。 从看电影到看现实,长久以来,总感觉到辩理之难,现实中所见远甚于影片中所演。如那个电影故事中的各方人物,尽管利益不同,毕竟承认同样的价值准则并遵守同样的行为规则,因而能够将辩论焦点放到对事实真相的追究和查对上面。现实中的辩理,所牵扯的就太多了,常见你说东我说西,双方甚至对“你我都是要讲理的”这一条都不认同,终于鸡同鸭讲,毫无结果。 这就是说,辩理之难,难的常常不在“理”而在于“辩”。其中反复出现、使人深感痛切的一点,可归结于“两个错相加能否得到一个对”的观点。人们常听说并似乎能认同的说法是“两个错成就不了一个对”,但在此题的论史上,先产生的说法也许竟是“两个错就等于一个对”。以下试谈与此有关之己见。 首先,言错言对,应限于关涉伦理和道义的问题。此外种种,或可借诗文写作为例说明。在格律诗的音韵方面素有所谓“拗救”之说,其大意是上句某处该用平声字而不得已用了仄声(或应仄而用了平),在下句的对应部位也反一下规矩,则前句为拗,后句为救——看,两个错弄出来一个对。而依启功和张中行两前辈先生的意见,“一个字的音错了,用再错一个的办法是不能救的,只能说是‘陪’。”(张中行《诗词读写丛话》)得,这就是说两句皆错时,救正无从谈起。可是,这些方面的不同意见,无论其理由深浅,既然无关乎社会伦理,便可不求众生必来关心。
依笔者想,可能被拉来说明两个错可导致一个对的普遍例证,首选应是古今中外屡见不鲜的正义复仇,例如民国侠女施剑翘击毙正在佛堂内诵经的杀父仇人孙传芳。问题是,此类事件中复仇者之所为在很多人眼中并不是错,那也就不能用来证明两错可得一对。勉力设想,与正义复仇相连类,或可有另一种情形:某甲溜门入某乙家,偷拿了一千块钱;乙侦查证实后,也溜入甲家,也拿了一千元,回家;双方行为期间均未发生其他情节。入室行窃,甲乙皆错。然而,按情、理、法三端分析:于情,可以说乙之错全由甲之错引起,两错相抵,结果为对;于法,可以说乙甲所为同样触犯刑律,两错相激,都不应为社会所容;至于理,那就全看论者是偏向情的一边还是偏向法的一边,有理没理,即使不离开这个预设为“情节单纯”的案例,已容有分歧。 插说一句,这个常令人感叹说不清楚的理(理路或理性),其实倒是最重要的。因为,情之为物,各人可同可不同,在一个复杂的社会内共处,若要事事以人情作根据,当人情曰“人同此心”时固然你好我好,一旦被煽起的是“彼心必异”,则人情所至,可能竟会酷烈到毫无人性。而法,若不以人类从历史经验中得到的理性为依据,它也终必站立不住,不免需要更正修订。 接着上面那个单纯的假设案,若是进一步假设,在某甲某乙入室行窃过程中,任何一方对他方(无论己身、家人,还是除了那一千元的其他家中财物)另有任何伤害毁损情节,则那些情节还可能一一对等吗? 若能完全对等,则案例可保其“单纯”如上述;若不能对等,那么讨论分歧必致更多。前面说即使情节单纯,理也难说必清;而若情节更复杂,涉及因素更多,可想而知,理之辩也会更难。 实际生活的情景个案多是复杂的。吾人之所以常听说“两个错不造成一个对”,大概是因为所谓两错恰合一对的说法常常是不易成立。毕竟,彼错,此亦错,“错”先摆在那里,要从中引出“对”,很难找到直路,需要绕,而一旦绕,就可能离题(借题发挥也是离题),就可能犯逻辑——即“辩”——的错误,如偷换论题或偷换概念等(此处之“偷”虽有刻意设阱与无意落阱之分,但都属逻辑错误,无关道德)。 《维基百科》在 two wrongs make a right / two wrongs don't make a right 词条下举了两个例子:
Speaker A: You shouldn't embezzle from your employer. It's against the law. Speaker B: My employer cheats on their taxes. That's against the law, too! 和
Speaker A: President Williams lied in his testimony to Congress. He should not do that. Speaker B: But you are ignoring the fact that President Roberts lied in his Congressional testimony! 这两例中 Speaker B 的意思是:“你说我错(或他错)了,可他(或另一个他)也错了——因此你不可以说我(或他)错了”;换言之,一种错误,既然有人犯之在先(特别是犯了而未被追究时),那么别人就应当被允许照犯而不被追究。这样的“推理”一旦被置于聚光灯下,其不能被承认为正确就显而易见。然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从过去到现在,在各种话题上面,同类的无理“雄辩”可说是无日无之,无所不在。例如,《环球时报》说美国人无权评论中国的人权状况,因为美国的人权状况也未达到无可指摘的境地。即使假定两国各自在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都是由本国媒体揭露出来的(若不如此假定则要涉及其他话题),《环时》也无非又一个“Speaker B”而已。又如 Peter Liang 案审判后的反应,认为白人警察有过而未被追究,则 Liang 也必须彻底脱罪(同样先须假定警方行为及其后果在不同的案例间铢两悉称毫无出入),呜呼,如“Speaker B”者一时间竟满街都是。 以一个错为另一个错的理由,它最可能导向的是混乱。要拨开混乱,就必须想清楚:自己所认为的正确,其所依据的到底是什么? 找到根据,忠于理性,修辞以立其诚,可望减除许多辩理的失误,不限于避免以错对错这一种失误。以下转向一个与 two wrongs don't make a right 有些关连但又不尽相同的问题。 这个分析的一部分可能得到很多中国人(甚至包括中国政府)的赞同。“人权高于主权”的提法,高尚决绝,合乎天赋之标,然而十几年来似乎未呈现越来越响亮的趋势,为什么? 在有国家存在(假设全世界各国都已经是现代民族国家)的情况下,国家主权无疑是法的领域中一个重要论题,而人权是在最高法即(实际上是)道义的论域,二者难以直接比量。如果您不同意这个说法,让我们从抽象转到具体,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有没有哪个国家明确宣布过“本国(如美国或捷克)公民的人权高于本国(美国或捷克)的国家主权”? 没有。您也许会说在美国或者捷克没发生过或不会发生以国家主权的名义侵犯公民人权的事情,但这并非对以上问题的回答。实际情形是,哈维尔先生首倡的“人权高于主权”,最常见的用场至今仍然是如“喂,你们国家的人权应当高于你们国家的主权呀”——有似什么什么主义手电筒,是照别人的。 而其实,要批评中国的人权问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便足以做到有理。以中国外交部前后两发言人的发言为例,当姜发言人说“你别拿法律当挡箭牌”的时候,当洪发言人说“在中国只有违法份子,没有所谓(政治)异见人士”的时候,他们的言论既违反法治原则,也违犯了法制精神,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属十足违宪。众所周知,即使戴着那个可争议的《前言》,现行中国宪法至少也明文订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如果中国政府及其雇员不能证明全体公民的政治见解从立国至今从无二致,他们就不能说中国没有政治异见存在,也不能说但有异见概属违法。再则,公民发表己见,以及任何人在中国的守法行为,必受法律保护,若不以法律为“挡箭牌”,让大家何所适从? 面对中国政府的无理言行,大众又何必时时事事都去深刻一番,何不经常重复那些基本的道理,有如李慎之先生早己对中国普通老百姓点出来,“宪法主要是管政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