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梁執警開槍打死一個不帶武器沒有犯罪的人,當然有罪。法庭裁定殺人罪(manslaughter )而不是謀殺罪是經過對事件全過程所有細節充分核實後作出的合乎法律程序的判決。在我看來,這沒什麼好爭的。 從事件本身來看,子彈反彈打死人不等於人該死。彼得開槍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這誰也不能否認。問題是彼得為什麼開槍。不是打開保險就會開槍,不是食指放在扳機上就會開槍。關於這個問題,助理檢察官亞歷西斯(Joseph Alexis)在結案陳詞時告訴12名陪審員們——“因為他知道那裡有人”。為什麼他知道有人,因為他聽到那裡傳來聲音。 為什麼僅僅因為傳來聲音知道有人就開槍。他不是出於故意,而是出於本能;不是終止犯罪,而是保護自己,在一個黑暗環境中害怕受到襲擊,驚慌恐懼而胡亂開槍。一個武裝人員僅僅因為莫須有的威脅就開槍殺人,按照這個邏輯,當年打進南京城的日本軍人屠殺平民也可以認為是正當的。 打傷被害人之後不主動救援,一個原因是沒有掌握急救技能,考試矇混過關得到警察職位。但是沒有技能並不是袖手旁觀的理由。在他人危亡之際儘自己最大努力施以援手首先是人性的標誌。武器掌握在缺乏人性的警察手裡對所有無辜者都是一種威脅。 有人說被害者本來就不是什麼好東西。如果以為不是什麼好東西就該被打死,那麼梁警官就不是殺人罪而是故意殺人罪。 還有人說白人警察打死無辜者無罪而梁警官就要判刑,這是種族歧視。不錯,種族歧視到處都有。梁警察打中黑人不救,這裡面本身就隱含種族問題。如果他打中的是華人或者是白人,他是否還會袖手旁觀?法律應該拒絕種族歧視,制裁種族歧視。但是,如果在司法中存在種族歧視,應該抗議的是警察隨意打死人無罪的壞司法。而不是打死人應該負責的好司法。 生命權是神聖的。打死一個無辜者即使不是出於故意,即使存在心理因素和環境因素,起碼應該有懺悔之心。但是梁警官從來沒有過懺悔的表示。相反百般抵賴試圖擺脫他的罪責。伏法是一種贖罪,沒有贖罪就沒有真正的懺悔。不願意懺悔就應該由法律強制懺悔。正義是為無辜受害者追索償還,而不是為無故殺人者尋找開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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