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奇怪,按照國際社會普遍認知的“一國兩制”,“一國”並行“兩制”,絕非誰從屬誰?當年寫“基本法”怎麼可能寫下(規定)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必須“效忠”(依附)社會主義制度的中共呢?於是,找來“104條”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就教明人,上述文字表述: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莫非可拆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兩部分?竊以為,此句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飾限定詞,意即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用於限定、區別香港主權回歸之前殖民統治的“港英政府。顯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一句話、主語,表達一個意思。 人大“釋法”,稱“基本法”第104條要求香港公職人員效忠中央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嫌“偷換概念”,拆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個語意。應當說,“一國兩制”下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不是一回事。
據此,“基本法”所規定“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不意味必須效忠“中央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必須效忠“一國兩制”下(相對之前“港英政府”如今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主權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特區政府”。至於“香港特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是不是穿上了一條褲子(劃等號),則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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