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與和平抗議的區別:別給中共再施暴的理由 xpt 08-03-2019 紐約
香港持續近兩個月的對中共的抗議如火如荼。媒體上廣泛傳播什麼目前面臨一個所謂的“轉折點”。據國內媒體報道, 香港人民的抗議成了“暴亂”(riot),不明真相的大陸人也隨者央視等集權媒體鼓譟什麼“不能讓香港動亂”繼續下去。北京那個coward政府從不正面對待香港人民的訴求, 躲在幾個面首後面, 尤其是那個“政府發言”女人和央視花旦, 用非常含糊的語言來定義香港人民的正義抗爭和和平抗議。 這些街痞子似地語言一方面反映了中共獨裁政府的淺薄的知識水平, 另一個方面反映了他們故意混淆是非, 沒有任何法律和社會管理的背景, 以此為根據為他們未來的血腥鎮壓提供輿論根據。 什麼是抗議?什麼是和平抗議, 什麼是暴力抗議?
英文叫抗議protest。protest 的意思就是公開的不同意, 不合作, 不承認。幾乎所有現代國家都把抗議作為公民的最基本的權利之一。這個抗議可以採用不同的方法。一是媒體, 可以藉助報紙、電視和網絡來說出不同的聲音和道理。二是通過(民意)代表直接同政府或有關部門交涉, 三是遊行抗議。這就是我們看到的香港人民走上大街,抗議政府的蠻行和惡行。這個也叫集會和結社。
中共統治下的中國憲法也有機會和結社的自由。但我們都知道, 這個憲法是中共的擦屁股紙。中國人最後的、真正意義上的公眾抗議和遊行就是1989年的六四。從此以後中國人的這個憲法規定的權力被中共任意踐踏和強姦。 (中共並不是完全取消集會。他們願意的、喜歡的不但可以大規模集會, 而且還拿人民的稅錢來資助。不信?看看十一“國慶”, “八一”閱兵, 黨代會, 人代會,。。。)
下一個問題就是什麼是和平、什麼是暴力抗議? 要回答這個問題, 需要了解法律對“暴力”的定義。在這個問題上, 中共幾乎也是任意定義, 因為他們自己就根本就不遵守法律!所以我的定義也是所有文明、開化、民主國家的定義。 有幾個“五毛”和“胡緊吸”之流可能還要鼓譟,拿出1992年南洛杉磯暴亂來對比。我下面就要用這個例子來回答這個定義。
“暴力”抗議的定義首先是有“人身攻擊”和傷害。
1992年南洛杉磯暴亂(本人當時正在洛杉磯出差,有直接的觀察和經歷)。不是任何和平意義上的抗議, 而是從頭開始就是人身襲擊和傷害, 而且是對無辜的平民和路人。
香港的抗議從來沒有“人身傷害”和“人身攻擊”! 有人說, 抗議者向警察投擲水瓶和雨傘, 還有石頭或碎磚塊。 第一, 這些東西從嚴格意義上不構成“人身傷害”和“攻擊”。因為警察有保護裝備, 而且是在抗議者看到他們有保護裝備後才開始投擲水瓶和石頭。 第二, 香港的抗議者從來沒有對無辜和路人施加“暴力”。到是那些元朗的地痞流氓的“愛國”人士對路人和無辜施以暴力。
示威中的砸幾個窗戶, 扔幾個水瓶, 幾個石頭、雨傘都是和平示威中公認的、允許的行為。這, 不是什麼“暴力”行為。 倒是警察開槍射擊, 用橡皮子彈,用布袋彈, 發射催淚瓦斯彈。這些不對稱的反制措施對沒有任何防護裝置的抗議者有極大的人身傷害可能。
如果中共和香港政府拿着這些雞毛當令箭, 把水瓶同燃燒彈相提並論, 這隻說明了中共何其統治者們的邪惡本性和無知,還有愚民的慣行!
他們要以這些理由來大開殺戒嗎?
諒他們敢!
(請看洛杉磯暴亂的鏈接1, 鏈接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