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四:比利時 1. 庚子拳亂時,比利時僅出兵600名,其損失主要是蘆漢鐵路的損失,其獲得的賠款占全部庚子賠款的1.885%,即 848.435萬兩白銀。 2. 自1919年起,中國教育界即發起運動,要求比利時退回庚子賠款。 1923年中國外交部正式向比利時駐華公使和外交部交涉。 1925年9月,中比兩國簽訂協議,其主要內容是: (1)自1925年9月起33個月中存儲於中國海關的比國庚子賠款,全部交給中國政府使用; (2)自1917年12月起至今停付之庚款,共 2905.3611萬法郎,由中國政府一次性付清; (3)上述金額法郎,由華比銀行墊付給中國政府,年利息5%(按94折計,實際借款為3090.8096萬法郎); (4)以後由中國海關每月按美元付清庚子賠款,在付清華比銀行上述借款含利息後,餘額全部交給中比庚款委員會,作為中比教育,慈善,實業和公共工程之用,所需材料向比國購買。 3. 因中國政府已於1927年5月付清全部華比銀行之借款和利息,中比兩國於1927年12月,再次簽訂第二份協議,其內容如下: (1)自1927年6月至1928年3月,共10個月之庚款,共計美元 55.669萬,扣除10萬美元為遣返比國人士之用,其餘45.669萬美元由中國政府提回使用; (2)自1928年4月起至1950年12月止,所有比國庚款,共計500萬美元,作為中國發行美元債券之用,並規定用途如下: a. 隴海鐵路購料,占40%,計200萬美元; b. 其他鐵路購料,占35%,計175萬美元; c. 教育慈善事業,占25%,計125萬美元。 4. 1927年12月,中比兩國達成下列協議,組織中比庚款委員會。 (1)中比代表團,每團以6人為限; (2)每團只有一票投票權,所有協議案必須經兩國一致同意; (3)委員會主席由兩國輪流擔任; (4)委員會設立秘書處,中比雙方各派1人; (5)委員會有權支配下列款項: a. 500萬美元中的教育慈善事業款即125萬美元; b. 45.669萬美元中的 25%。 5. 1928年4月23日,中比庚款委員會正式成立,雙方共派出委員11名,蔡元培,李石曾,吳敬恆和褚民誼等為委員或主席。同年6月,委員會決定全部用款136.417萬美元之分配原則如下: (1)中比間教育事業,占用款的 35%; (2)中國學生留學比利時,占用款的 20%; (3)中比間學術交流,占用款的 5%; (4)中比間的衛生慈善事業, 占用款的40%。 五:意大利 1. 1900年庚子拳亂時,意大利出兵2000人,但獲得賠款占全部庚子賠款 5.91%,即高達2661.7萬兩白銀,僅比美國稍低,顯然此賠款嚴重不合理。 2. 1919年,意大利國內即有有識人士要求退回庚子賠款,用之於派遣留學生來意為條件。當時已獲意國外交部和財政部同意。法國金法郎案起,意大利也跟進要求以金法郎付款,此事被延誤下來。 3. 經北京政府外交部再三努力,中意雙方就退回庚子賠款一事,於1925年10月1日簽訂協議,其主要內容是: (1)1917年11月至1925年12月期間停付之庚款,延至1941年1月至1948年12月支付; (2)已在中國海關存儲的37個月的庚款,歸還中國政府使用; (3)由華意銀行一次性墊付 9114.67萬法郎給意大利政府(按9折計,扣除手續費,實際墊付 10226.1374萬法郎,年利息9%); (4)每月支付給意國的庚款,按美元交付給華意銀行,優先償還上述借款及利息後,餘款交給中意庚款委員會,作為中意教育,慈善和實業,公共工程之用; (5)中國海關存儲的庚款,中國政府提出525,775元,交給意大利公使館465,775萬元,作為對歷史遺留問題解決之費用;餘款6萬元,在徵得意國政府同意後,才可動用。 (6)交給中意庚款委員會的款項,50%用於公共工程,50%用於導淮工程,海州商埠以及北京市政建設。工程所需材料,從意國購買,聘請工程師,中意雙方各占一半。 4. 中國政府於1930年7月,即付清華意銀行全部借款,共 480.1755萬美元。意方應退回庚款餘款為 2353.2257萬美元。 5.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開始籌備中意庚款委員會,並制定章程, 其主要內容如下: (1)每國委員以三人為限,但每國只有一票投票權; (2)主席為兩國委員輪流擔任; 6. 1928年4月27日,中意庚款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標誌着中意庚款委員會正式成立。 7. 因奧地利借款一案,中意雙方委員多次發生爭執。中意兩國政府於1933年7月1日,簽訂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自1930年8月以後,所積存之庚款,連同1933年7, 8, 9 三個月的賠款,加上11月再付尾款,共7000萬意大利拉耳,約合美元 460萬,交給意大利政府,以此換回意大利人民手中的奧國債券; (2)以後中國應付之庚款約1100萬美元,中國政府不必支付給意大利政府(即中國停止支付,退還庚款也不復存在)。 六:荷蘭 1. 荷蘭獲得的庚款為78.21萬兩白銀。1925年10月30日,荷蘭駐華公使照會中國外交部,表示荷蘭政府願意退還庚款餘額,用於黃河治理。 2. 1933年4月,兩國互換照會,荷蘭政府將自1926年1月起之庚子賠款,約145.1838萬荷蘭盾全部退還中國,以用於中國的水利和文化事業。其中水利事業占65%,文化事業占35%。 3. 文化事業,系由1937年以來所積存的40萬荷蘭盾為基金,由中國駐海牙外交代表,荷蘭皇家科學院文學院院長,以及歷頓大學校長三人組成董事會,保管該基金的使用。 4. 該基金以每年的利息收入作為支出,使用原則如下: (1)40% 作為派遣中國學生赴荷蘭留學; (2)13% 補助中央研究院; (3)47% 補助荷蘭歷頓大學漢學研究院。 (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