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因州的做法,是在行使州選舉委員會對參選人資格的審核權,似乎無需法院的裁決。這就使得取消川普參選資格的程序又簡化了一步。 ---- 參選人資格根據憲法,就4條。出生美國,美國公民,居住美國14年以上,35歲以上。州務卿對參選人資格的審核權,僅限於這四條。說根據十四修正案第三條取消川普的參選資格,明顯越權了。她本人在一個採訪視頻中也說了,最後決定權在法院(最高院)。 前幾天看了個視頻說了事情的經過。有幾個(?)緬因州人,向州選舉委上訴,說川普參與J6事件不能當候選人,於是她就組了個聽證會,然後就以14修正案第三條取消了川普的侯選人資格。這不是亂套了嗎? 隨便幾個人,找個理由,告一個民調中大幅領先的候選人在憲法規定的4個條件外不符資格,反對黨的州務卿就可以把侯選人從名單中踢除,而不顧幾萬,幾十萬,幾百萬,甚至幾千萬的選民要選這個侯選人。 最後,bottom line,十四修正案,第三條規定只有國會可以取消候選人資格,而且必須在此候選人被定罪之後。。。都說川普獨裁,還沒見川普做如此獨裁之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