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不說聯邦最高法院的權限有多大,以及他們做出的決定是對是錯,僅就九位大法官的“終身制”本身就屬於美國社會的糟粕,理應取締。 美國的社會制度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而最高立法機關的首腦參眾兩院的議長和最高行政首腦總統都不是終身制,都需要換屆。為什麼偏偏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就要維持終身制不變? 假如他們之中有人患了老年痴呆症,如果不主動辭職,就非要等到死了以後才能更換嗎?為什麼他們幾個人就能享有這樣的特權? 我早就說過,總統的“特赦權”無異於封建社會的丹書鐵券,而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終身制”,亦屬於封建糟粕,與民主制度格格不入,均應取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