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博、右博說的都有道理。 在正常情況下,各級法院按照各自對憲法和法律條款的理解在執法,有時上級法院直到最高法院,會按照自己的理解糾正下級法院的做法。這都很正常。不能動不動就提交國會來釋法。正如二位所說,一旦國會啟動起來,一年半載能有結果就算效率高的。 我在這裡之所以不厭其煩地強調,國會對憲法及其修正案有最終解釋權是針對重大的、而且有爭議的條款。 就拿“總統豁免權”來說,它涉及到總統是否應當受到制約,因而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條款。既不能束縛住總統的手腳,又不能不受制約,為所欲為。 說到爭議,從地方法院到上訴法院,再到聯邦最高法院,對這一條款的理解是大相徑庭的。就在最高法院內部,九位大法官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整個法律界也是爭論不休。 因此,對這樣一個至關重要又爭論不休的條款,目前只能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釋和裁決來辦。但不能像某些人所說的,最高法院擁有最終釋法權。 我認為,這不是對這一條款的最終解釋。在執行最高法院裁決的同時,應當把這一問題提交給國會,即使程序再複雜,耗時再長,也應當進行下去,最後由國會把它解釋得一清二楚。 我的這一提議,已經和川普、拜登以及這次大選毫無關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