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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解释权应该归谁? 2024-07-07 01:07:31

按照我这一介草民的理解,对宪法及其27个修正案的内容,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最终解释权应归最高立法机关---国会,而不是执法机关---联邦最高法院。只有最高立法机关才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尤其是对于至今存在重大分歧(从地方法院、上诉法庭到最高法院以至整个法律界一直争论不休)而又是关于总统豁免权这样重要的条款,绝不应由执法机关几个人来个少数服从多数就草草做出解释。他们应该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今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驳回科州法院以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而取消川普竞选资格的裁决时,也明确指出,判定什么人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只有国会才拥有这样的权力!”

这也充分说明了,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国会拥有对宪法及其修正案的解释权,确认无疑。

因此本人认为,应把这一有争议的、至关重要的“总统豁免权”条款提交最高立法机构,由他们做出明确的解释。如有必要,再诞生个第28修正案也未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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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回复 suoliweng 留言时间:2024-07-13 15:41:56

美国最高法官的终身制,不是党国的终身制。他们不是铁定的无监督限制的终身。他们可以被弹劾,也可以因为身体精神问题被迫使退休。当然,单纯的年龄甚至身体残疾缺陷都不是问题,如同当选议员总统在任期内可以当到底类似。还有,最高法不是一个人,是一个团队,一个甚至几个烂苹果,也还是个可以售卖的苹果篮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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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回复 白草 留言时间:2024-07-13 15:36:47

你这个认知很不错。不明白你这样有见地的人,居然对包子甚至齐奥塞斯库波尔布特这样人与党为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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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雅 留言时间:2024-07-11 13:42:11

https://youtu.be/H-G6mGzoZAw?si=eTtDVaAqGe6yde9G

---- 这个频道介释一系列最高法在此 session 的一系列判列。有助于理解为何最高法在美国受到法律界人士的普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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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草 留言时间:2024-07-11 09:33:12

刚才听NPR 讨论一个具体的立法执法问题。实际上不是立法是否有权解释的问题。而是立法过程不同利益集团冲撞妥协后法律条文故意模糊不清的问题。这给行政单位留下自主空间解释和选择性执法,当然也就给法院随意判决留下机会。法律本来就是在损害一些人的利益协助另一些人的利益。而不是人人获益的情况。因此划线在哪里,也不是议会能清晰定义的,而是一个三权动态冲撞妥协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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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oliweng 回复 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24-07-10 02:46:52

【其影响力和权威性却是不容忽视的】

一些荣誉职务实行终身制是可以理解的。拥有巨大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大法官至今还实行终身制,实在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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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雅 回复 天雅 留言时间:2024-07-09 17:16:05

即然美国事案列法,在无案列可循,也无明确法律条款时,最高法就是最终释法,根据宪法释法的机构。

对任内总统,众院有弹劾权,参院进行审判,总统有辩护权。川普已被谈劾了两次,一次任内,一次御任后。都没成功。现在是前所未有的刑事指控前总统。前所未有,见证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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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回复 天雅 留言时间:2024-07-09 17:11:55

三权分立,国会立法,法律成文了,立法者工作就完成了。法院司法,司法当然包括释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监督。司法部长虽然是内阁成员,但是司法独立,总统不得违法,也不得干涉具体司法,强行干涉叫做“妨碍司法”,是可以收到弹劾的重罪。当然,具体的操作各有一套,否则司法部长如何是总统领导管辖下的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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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雅 回复 阿妞不牛 留言时间:2024-07-09 17:03:24

最高法也会推翻它自己以前的判决,如果某个大法官经过谨慎的思考,感觉以前的案子判决,有违宪法精神,就会legit重新审核。

这次关于总统豁免范围的释法判决与绝大多数宪法专家(progressives, conservatives and middle)预测的一致。

释法要求consistency, 每两年一换的国会议员,怎么希望会有consist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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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回复 suoliweng 留言时间:2024-07-09 16:21:34

你这个认知和表述似乎比博文本身理解更深入了。

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问题上所持的权力极为重要,因为它拥有司法审查的权力。通常情况下,最高法院是对宪法意义及其如何在特定案件中应用的最终解释者联邦和各州的法院都可以对宪法问题作出裁决,但这些裁决都可能受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审查。

司法审查已成为美国政府体系的一个基本部分,看起来似乎是自然而然且必不可少的。但需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这种权力究竟有多大的影响力?所有的总统、联邦议会、州立法机构、州长、州法院、州和联邦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公民都必须遵从九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宪法问题上的决定。

在制定宪法的时代,这样广泛的权力是前所未有的;即便在今天,这样强大的权力在全球其他国家的司法体系中也是相当罕见的。然而宪法本身并没有明确赋予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力。宪法第三条对最高法院的角色和权限作了规定,但“最高”这个词指的是法院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不是其在解释宪法方面的权力。

虽然宪法第六条声明宪法是“全国的最高法律”,但它并没有明确指出是最高法院还是其他政府部门,如联邦国会、总统或各州,有权最终决定宪法的含义。这也意味着最高法院在解释和应用宪法时所持有的权力和角色,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但其影响力和权威性却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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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oliweng 留言时间:2024-07-08 22:48:00

雨博、右博说的都有道理。

在正常情况下,各级法院按照各自对宪法和法律条款的理解在执法,有时上级法院直到最高法院,会按照自己的理解纠正下级法院的做法。这都很正常。不能动不动就提交国会来释法。正如二位所说,一旦国会启动起来,一年半载能有结果就算效率高的。

我在这里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强调,国会对宪法及其修正案有最终解释权是针对重大的、而且有争议的条款。

就拿“总统豁免权”来说,它涉及到总统是否应当受到制约,因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条款。既不能束缚住总统的手脚,又不能不受制约,为所欲为。

说到争议,从地方法院到上诉法院,再到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条款的理解是大相径庭的。就在最高法院内部,九位大法官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整个法律界也是争论不休。

因此,对这样一个至关重要又争论不休的条款,目前只能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和裁决来办。但不能像某些人所说的,最高法院拥有最终释法权。

我认为,这不是对这一条款的最终解释。在执行最高法院裁决的同时,应当把这一问题提交给国会,即使程序再复杂,耗时再长,也应当进行下去,最后由国会把它解释得一清二楚。

我的这一提议,已经和川普、拜登以及这次大选毫无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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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雅 回复 suoliweng 留言时间:2024-07-08 21:26:02

第14修正案的设立是为了防止有南北战争后的南军竞选联邦职务。有附加条款,引用时要交由国会讨论(决定?)。此修正案设立后,没有被引用过。最高法按宪释法,科州的判安违宪。

川普的再次参选,一大好处是,很多原本两党都尊守的游戏规则(惯列),为了抓到川普,都被(民主党,攻和党建制派)打破了。于是有人立案,就有人(川普)上诉,最后案子到了最高法,最高法不的不出面释法裁决,因此而阶定了法规法律。以后再出此类案子,法官判案,有据可行。

也辛亏川普有钱有韧性,坚持上诉,一般人早放弃了。这也是川普在案件缠身后的民调不降反升的原因吧。对 well informed 选民来说,看到了一直被美国垢病的国家把政治竞争对手投入监狱的现象在美国上演,不少中间的,一些民主党选民,合原本支持民主党的华尔街,硅谷精英们都反水向川普竞选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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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时间:2024-07-08 20:41:16

宪法的解释权应该归谁,可能还涉及到效率的问题。

理论上讲,宪法是国会制定的,解释权应该属于国会。但是,国会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体。让国会解释宪法,效率是很低的。再说,国会的主要功能是立法。解释权的功能让有专业能力的法官去完成,效率可能更高。如果法官解释宪法错了,国会还可以再立法,纠正法官的错误。所以,最后的解释权,其实还是在国会手里!

从理论上讲,国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按这个逻辑,国会也有权力管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现实为何不是这样?而是让行政去执行社会管理的功能?

道理也是这样。国会虽然有理由有权威这样做。但国会不能什么都管。国会必须把某些功能让渡到其它部门才可以让整个系统有效地运转起来。因此,我觉得,最高法院解释宪法这种安排还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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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边的雨 回复 suoliweng 留言时间:2024-07-08 19:48:42

"如果有人说,你有权修改宪法,但无权解释宪法,你不觉得好笑吗?"

没什么可笑的, 一个办法的出现,当然要考虑这个办法的公正性,同时也要考虑其可操作性。不让国会释法,当然不是担心它释出的东西可能不公正,而是担心让它释怎么救火的法的时候,可能火把房都烧塌了,还释不出个所以然来。所以事有轻重缓急,需要释法的事情,通常等不了国会慢慢商量。所谓事急从权,好在美国可以事后找补,法律还是国会定,国会连宪法都可以改,当然没那么容易,等得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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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oliweng 回复 天雅 留言时间:2024-07-08 19:20:32

我是说联邦最高法院的说法。连最高法院都确认“只有国会才拥有这样的权力!”这还不说明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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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雅 回复 suoliweng 留言时间:2024-07-08 19:12:50

去读一读十四修正案,里面有没有explicit say 国会才能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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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oliweng 回复 白草 留言时间:2024-07-08 17:53:45

联邦最高法院驳回科州法院以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而取消川普竞选资格的裁决时,也明确指出,判定什么人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只有国会才拥有这样的权力!”

这不恰恰说明,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国会拥有对宪法及其修正案的解释权,确认无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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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雅 回复 白草 留言时间:2024-07-08 17:16:30

这次被最高院推翻的一个案例(关于环境的,一下想不起案名)就是,国会不能介定细则,而认为政府管辖下的agency里都是专家,让专家决定细节更合理。而裁决也由相关的"政府法庭"(?)作出。结果导致了,民间个/机构与政府机构有矛盾时,总是政府几构赢。最高法说此类案件都必须由联邦法庭组陪审团审理。

最近开始关注了一系列的最高法判案结果,感到也许美国国父们在建构美国框架时,最主要的宪法精神之一,就是"Check and Balance"。所以有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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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oliweng 回复 白草 留言时间:2024-07-08 16:58:42

【合理的做法是在新的案例判决后,立法更新法律条文给出更明确的新法律。】

宪法的27个修正案就是立法机构对宪法的不够完备之处进行的与时俱进的修正和补充,今后还会有第28、29。。。。“修正案”。有权制订、修正宪法条款的立法机构,自然有权解释宪法条款,而且只有他们有这个权力。

我说过,宪法也可以比作一部著作,只有作者有权修改、增添和删除,也只有作者对有争议的章节做出的解释,才具有权威性。当然宪法的作者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不断更新的机构。但这个不断更新的机构,永远拥有修改宪法和解释宪法的权力。

如果有人说,你有权修改宪法,但无权解释宪法,你不觉得好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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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蛇 回复 白草 留言时间:2024-07-08 14:05:57

个人赶脚,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联邦法院释法),都钻牛角尖了。

从普遍意义上讲,不仅联邦法院,联邦法官,甚至地方法院,地方法官,都有释法权。而联邦法院的释法权,作用在于:不要BB了!就此停止!我就是法律!我就是问题的终结者!

美国有位著名联邦大法官,说了段著名的话:“We are not final because we are infallible, but we are infallible only because we are 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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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草 回复 suoliweng 留言时间:2024-07-08 13:45:53

"法律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当是少有的个别现象。对某些条款出现争议时,解释权理应归它的制定者---立法机关。"

非也。法律条文再详细,也是有限长度的。而现实则有无限丰富的细节。执行中的争议,不是少有个别的现象,而是普遍存在的。不存在立法机构把解释立法当作日常工作的理由。更何况立法文本本来就是两党博弈妥协中和的产物,在任何具体案例中都有可能有两党分歧,立法结构解释立法,看似合理,实则不可行。变成了议会审理案件。

合理的做法是在新的案例判决后,立法更新法律条文给出更明确的新法律。

例如堕胎,法院可以判决,然后立法再更新堕胎法律明确立法意图。但不会回溯过去了。之后法院会依照新法律判案。

而总统豁免权,则是三权分立的奇点或称盲区。由于在这里权责的分离和制衡不能适当建立,因此存在制度失效的情况。只能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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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盘桓 回复 水蛇 留言时间:2024-07-08 08:38:01

我这方面的知识很有限。你说的这些我暂时无法接受,也没有足够的理由反驳。

我的看法依然是,有权制定、修改宪法的机构(国会),才有权解释宪法。尽管国会500多人并非都是法律专家,但他们有权力、也有手段,成功地制订宪法、修改宪法,也就应该当仁不让地来解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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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蛇 回复 盘桓 留言时间:2024-07-08 06:29:15

【难道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受理过、审判过案件?如果受理过、审判过案件,又是“最终释法机构”,岂不是执法和释法两权合一了?】

个人理解,联邦大法官的作用,有点类似陪审员,他只判定guily或not guily。具体定罪的是法院,执法的是警察机构。陪审员没有执法权力。

联邦大法官并没有定罪权。也没有执法权。况且美国司法模式属于案例法,而不是成文法。联邦大法官的解释权都有限制。

总之,大法官的职责就是最后敲槌的。至于锤子敲的对与不对,不是问题所在。问题所在是,它是最后敲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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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盘桓 回复 水蛇 留言时间:2024-07-08 06:11:29

【而实际上,联邦最高法院不是最高执法机构,而是最终释法机构。】

这我就不明白了。难道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受理过、审判过案件?如果受理过、审判过案件,又是“最终释法机构”,岂不是执法和释法两权合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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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蛇 回复 盘桓 留言时间:2024-07-08 05:08:04

【由制订法律的解释法律,不是很合理吗?】

再说说盘博这句。

美国有五百多名lawmaker,只有约三分之一的法律专业人士。让三分之二的非专业的lawmaker解释法律,有点强人所难。美国法律繁杂的很,即便专业法律人士,也不能说完全可以解释法律。更何况联邦大法官的释法,主要是针对的是constitution,而不是我们所说的law。

个人理解,lawmaker,不具备释法的权威性。立法,有民主含义。而联邦大法官以投票形式释法,既有权威性,也兼有民主含义。

俺对此的理解,并不建立在合理不合理上。而建立在遵循游戏规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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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蛇 回复 盘桓 留言时间:2024-07-08 04:51:58

【不存在“立法的,再执法”,而是“立法的来释法”。】

先说盘博这句。不是你理解的不对,是俺阐述的不妥。所谓“立法的,再释法,再执法,就完全违背了三权分离”,起因是针对博主那句:最高执法机关---联邦最高法院。

而实际上,联邦最高法院不是最高执法机构,而是最终释法机构。俺要阐述的是,立法就是立法,释法就释法,执法就是执法,这三权分立,就是国父们定的。不能越界。

英国就不是完全的三权分立。甚至可以说是两权分离。立法的,可以执法。这也是英国宪法先人定的。

至于合理不合理,是另一码事。制定的就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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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盘桓 回复 随逛 留言时间:2024-07-08 04:11:42

【立法者走马换灯,或者死了,谁释法比较合适?】

这里说的“立法者”并非指某个人,而是指立法机构。人不管怎么换,立法机构(国会)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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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随逛 留言时间:2024-07-08 03:23:12

立法者还是立法者,由其释法再合适不过了。立法者走马换灯,或者死了,谁释法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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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盘桓 回复 水蛇 留言时间:2024-07-08 01:11:53

【个人赶脚,立法的,再释法,再执法,就完全违背了三权分离。】

不存在“立法的,再执法”,而是“立法的来释法”。

由制订法律的解释法律,不是很合理吗?

执法者只需把法律条文吃透,严格执行就是了。对有争议的条款,应及时提交给立法者,由立法者做出解释后再由执法者去执法。这才符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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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oliweng 留言时间:2024-07-07 19:34:51

美国宪法条款正因为存在不够明确、不够完备之处,才陆续诞生了27个宪法修正案,并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请注意,27个修正案都是由立法机关修订和发布的。

因此,只有制订、修订法律条款的立法机关才拥有对法律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尤其是对于至今存在重大分歧、涉及总统豁免权这样重要的条款。而不是由执法机关几个人来个少数服从多数草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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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oliweng 回复 白草 留言时间:2024-07-07 17:16:46

【解释权当然在法院。立法权在议会。否则怎么体现三权分立?】

法律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当是少有的个别现象。对某些条款出现争议时,解释权理应归它的制定者---立法机关。

比如人们对一部著作的某一章节的理解有了争议,只有作者有权出面解释,甚至有权修改、增添和删除,其他人都没有这个权力。

法律也一样,当个别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比如总统豁免权,从地方一直争议到最高法,连九位大法官至今仍有争议),解释权理应归制定法律条款的立法机关。这才真正体现了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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