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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解釋權應該歸誰? 2024-07-07 01:07:31

按照我這一介草民的理解,對憲法及其27個修正案的內容,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了爭議,最終解釋權應歸最高立法機關---國會,而不是執法機關---聯邦最高法院。只有最高立法機關才擁有對憲法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尤其是對於至今存在重大分歧(從地方法院、上訴法庭到最高法院以至整個法律界一直爭論不休)而又是關於總統豁免權這樣重要的條款,絕不應由執法機關幾個人來個少數服從多數就草草做出解釋。他們應該沒有解釋憲法的權力。

今年3月,聯邦最高法院駁回科州法院以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而取消川普競選資格的裁決時,也明確指出,判定什麼人違反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只有國會才擁有這樣的權力!”

這也充分說明了,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國會擁有對憲法及其修正案的解釋權,確認無疑。

因此本人認為,應把這一有爭議的、至關重要的“總統豁免權”條款提交最高立法機構,由他們做出明確的解釋。如有必要,再誕生個第28修正案也未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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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阿妞不牛 回復 suoliweng 留言時間:2024-07-13 15:41:56

美國最高法官的終身制,不是黨國的終身制。他們不是鐵定的無監督限制的終身。他們可以被彈劾,也可以因為身體精神問題被迫使退休。當然,單純的年齡甚至身體殘疾缺陷都不是問題,如同當選議員總統在任期內可以當到底類似。還有,最高法不是一個人,是一個團隊,一個甚至幾個爛蘋果,也還是個可以售賣的蘋果籃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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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回復 白草 留言時間:2024-07-13 15:36:47

你這個認知很不錯。不明白你這樣有見地的人,居然對包子甚至齊奧塞斯庫波爾布特這樣人與黨為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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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雅 留言時間:2024-07-11 13:42:11

https://youtu.be/H-G6mGzoZAw?si=eTtDVaAqGe6yde9G

---- 這個頻道介釋一系列最高法在此 session 的一系列判列。有助於理解為何最高法在美國受到法律界人士的普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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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草 留言時間:2024-07-11 09:33:12

剛才聽NPR 討論一個具體的立法執法問題。實際上不是立法是否有權解釋的問題。而是立法過程不同利益集團衝撞妥協後法律條文故意模糊不清的問題。這給行政單位留下自主空間解釋和選擇性執法,當然也就給法院隨意判決留下機會。法律本來就是在損害一些人的利益協助另一些人的利益。而不是人人獲益的情況。因此劃線在哪裡,也不是議會能清晰定義的,而是一個三權動態衝撞妥協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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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oliweng 回復 阿妞不牛 留言時間:2024-07-10 02:46:52

【其影響力和權威性卻是不容忽視的】

一些榮譽職務實行終身制是可以理解的。擁有巨大影響力和權威性的大法官至今還實行終身制,實在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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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雅 回復 天雅 留言時間:2024-07-09 17:16:05

即然美國事案列法,在無案列可循,也無明確法律條款時,最高法就是最終釋法,根據憲法釋法的機構。

對任內總統,眾院有彈劾權,參院進行審判,總統有辯護權。川普已被談劾了兩次,一次任內,一次御任後。都沒成功。現在是前所未有的刑事指控前總統。前所未有,見證了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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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回復 天雅 留言時間:2024-07-09 17:11:55

三權分立,國會立法,法律成文了,立法者工作就完成了。法院司法,司法當然包括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監督。司法部長雖然是內閣成員,但是司法獨立,總統不得違法,也不得干涉具體司法,強行干涉叫做“妨礙司法”,是可以收到彈劾的重罪。當然,具體的操作各有一套,否則司法部長如何是總統領導管轄下的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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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雅 回復 阿妞不牛 留言時間:2024-07-09 17:03:24

最高法也會推翻它自己以前的判決,如果某個大法官經過謹慎的思考,感覺以前的案子判決,有違憲法精神,就會legit重新審核。

這次關於總統豁免範圍的釋法判決與絕大多數憲法專家(progressives, conservatives and middle)預測的一致。

釋法要求consistency, 每兩年一換的國會議員,怎麼希望會有consist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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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阿妞不牛 回復 suoliweng 留言時間:2024-07-09 16:21:34

你這個認知和表述似乎比博文本身理解更深入了。

聯邦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問題上所持的權力極為重要,因為它擁有司法審查的權力。通常情況下,最高法院是對憲法意義及其如何在特定案件中應用的最終解釋者聯邦和各州的法院都可以對憲法問題作出裁決,但這些裁決都可能受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審查。

司法審查已成為美國政府體系的一個基本部分,看起來似乎是自然而然且必不可少的。但需要思考這樣一個問題:這種權力究竟有多大的影響力?所有的總統、聯邦議會、州立法機構、州長、州法院、州和聯邦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公民都必須遵從九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憲法問題上的決定。

在制定憲法的時代,這樣廣泛的權力是前所未有的;即便在今天,這樣強大的權力在全球其他國家的司法體系中也是相當罕見的。然而憲法本身並沒有明確賦予最高法院司法審查的權力。憲法第三條對最高法院的角色和權限作了規定,但“最高”這個詞指的是法院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而不是其在解釋憲法方面的權力。

雖然憲法第六條聲明憲法是“全國的最高法律”,但它並沒有明確指出是最高法院還是其他政府部門,如聯邦國會、總統或各州,有權最終決定憲法的含義。這也意味着最高法院在解釋和應用憲法時所持有的權力和角色,並沒有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但其影響力和權威性卻是不容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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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oliweng 留言時間:2024-07-08 22:48:00

雨博、右博說的都有道理。

在正常情況下,各級法院按照各自對憲法和法律條款的理解在執法,有時上級法院直到最高法院,會按照自己的理解糾正下級法院的做法。這都很正常。不能動不動就提交國會來釋法。正如二位所說,一旦國會啟動起來,一年半載能有結果就算效率高的。

我在這裡之所以不厭其煩地強調,國會對憲法及其修正案有最終解釋權是針對重大的、而且有爭議的條款。

就拿“總統豁免權”來說,它涉及到總統是否應當受到制約,因而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條款。既不能束縛住總統的手腳,又不能不受制約,為所欲為。

說到爭議,從地方法院到上訴法院,再到聯邦最高法院,對這一條款的理解是大相徑庭的。就在最高法院內部,九位大法官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整個法律界也是爭論不休。

因此,對這樣一個至關重要又爭論不休的條款,目前只能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釋和裁決來辦。但不能像某些人所說的,最高法院擁有最終釋法權。

我認為,這不是對這一條款的最終解釋。在執行最高法院裁決的同時,應當把這一問題提交給國會,即使程序再複雜,耗時再長,也應當進行下去,最後由國會把它解釋得一清二楚。

我的這一提議,已經和川普、拜登以及這次大選毫無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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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雅 回復 suoliweng 留言時間:2024-07-08 21:26:02

第14修正案的設立是為了防止有南北戰爭後的南軍競選聯邦職務。有附加條款,引用時要交由國會討論(決定?)。此修正案設立後,沒有被引用過。最高法按憲釋法,科州的判安違憲。

川普的再次參選,一大好處是,很多原本兩黨都尊守的遊戲規則(慣列),為了抓到川普,都被(民主黨,攻和黨建制派)打破了。於是有人立案,就有人(川普)上訴,最後案子到了最高法,最高法不的不出面釋法裁決,因此而階定了法規法律。以後再出此類案子,法官判案,有據可行。

也辛虧川普有錢有韌性,堅持上訴,一般人早放棄了。這也是川普在案件纏身後的民調不降反升的原因吧。對 well informed 選民來說,看到了一直被美國垢病的國家把政治競爭對手投入監獄的現象在美國上演,不少中間的,一些民主黨選民,合原本支持民主黨的華爾街,硅谷精英們都反水向川普競選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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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時間:2024-07-08 20:41:16

憲法的解釋權應該歸誰,可能還涉及到效率的問題。

理論上講,憲法是國會制定的,解釋權應該屬於國會。但是,國會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團體。讓國會解釋憲法,效率是很低的。再說,國會的主要功能是立法。解釋權的功能讓有專業能力的法官去完成,效率可能更高。如果法官解釋憲法錯了,國會還可以再立法,糾正法官的錯誤。所以,最後的解釋權,其實還是在國會手裡!

從理論上講,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按這個邏輯,國會也有權力管轄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現實為何不是這樣?而是讓行政去執行社會管理的功能?

道理也是這樣。國會雖然有理由有權威這樣做。但國會不能什麼都管。國會必須把某些功能讓渡到其它部門才可以讓整個系統有效地運轉起來。因此,我覺得,最高法院解釋憲法這種安排還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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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邊的雨 回復 suoliweng 留言時間:2024-07-08 19:48:42

"如果有人說,你有權修改憲法,但無權解釋憲法,你不覺得好笑嗎?"

沒什麼可笑的, 一個辦法的出現,當然要考慮這個辦法的公正性,同時也要考慮其可操作性。不讓國會釋法,當然不是擔心它釋出的東西可能不公正,而是擔心讓它釋怎麼救火的法的時候,可能火把房都燒塌了,還釋不出個所以然來。所以事有輕重緩急,需要釋法的事情,通常等不了國會慢慢商量。所謂事急從權,好在美國可以事後找補,法律還是國會定,國會連憲法都可以改,當然沒那麼容易,等得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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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oliweng 回復 天雅 留言時間:2024-07-08 19:20:32

我是說聯邦最高法院的說法。連最高法院都確認“只有國會才擁有這樣的權力!”這還不說明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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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雅 回復 suoliweng 留言時間:2024-07-08 19:12:50

去讀一讀十四修正案,裡面有沒有explicit say 國會才能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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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oliweng 回復 白草 留言時間:2024-07-08 17:53:45

聯邦最高法院駁回科州法院以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而取消川普競選資格的裁決時,也明確指出,判定什麼人違反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只有國會才擁有這樣的權力!”

這不恰恰說明,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國會擁有對憲法及其修正案的解釋權,確認無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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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天雅 回復 白草 留言時間:2024-07-08 17:16:30

這次被最高院推翻的一個案例(關於環境的,一下想不起案名)就是,國會不能介定細則,而認為政府管轄下的agency里都是專家,讓專家決定細節更合理。而裁決也由相關的"政府法庭"(?)作出。結果導致了,民間個/機構與政府機構有矛盾時,總是政府幾構贏。最高法說此類案件都必須由聯邦法庭組陪審團審理。

最近開始關注了一系列的最高法判案結果,感到也許美國國父們在建構美國框架時,最主要的憲法精神之一,就是"Check and Balance"。所以有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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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oliweng 回復 白草 留言時間:2024-07-08 16:58:42

【合理的做法是在新的案例判決後,立法更新法律條文給出更明確的新法律。】

憲法的27個修正案就是立法機構對憲法的不夠完備之處進行的與時俱進的修正和補充,今後還會有第28、29。。。。“修正案”。有權制訂、修正憲法條款的立法機構,自然有權解釋憲法條款,而且只有他們有這個權力。

我說過,憲法也可以比作一部著作,只有作者有權修改、增添和刪除,也只有作者對有爭議的章節做出的解釋,才具有權威性。當然憲法的作者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不斷更新的機構。但這個不斷更新的機構,永遠擁有修改憲法和解釋憲法的權力。

如果有人說,你有權修改憲法,但無權解釋憲法,你不覺得好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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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蛇 回復 白草 留言時間:2024-07-08 14:05:57

個人趕腳,很多人在這個問題上(聯邦法院釋法),都鑽牛角尖了。

從普遍意義上講,不僅聯邦法院,聯邦法官,甚至地方法院,地方法官,都有釋法權。而聯邦法院的釋法權,作用在於:不要BB了!就此停止!我就是法律!我就是問題的終結者!

美國有位著名聯邦大法官,說了段著名的話:“We are not final because we are infallible, but we are infallible only because we are 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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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草 回復 suoliweng 留言時間:2024-07-08 13:45:53

"法律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爭議應當是少有的個別現象。對某些條款出現爭議時,解釋權理應歸它的制定者---立法機關。"

非也。法律條文再詳細,也是有限長度的。而現實則有無限豐富的細節。執行中的爭議,不是少有個別的現象,而是普遍存在的。不存在立法機構把解釋立法當作日常工作的理由。更何況立法文本本來就是兩黨博弈妥協中和的產物,在任何具體案例中都有可能有兩黨分歧,立法結構解釋立法,看似合理,實則不可行。變成了議會審理案件。

合理的做法是在新的案例判決後,立法更新法律條文給出更明確的新法律。

例如墮胎,法院可以判決,然後立法再更新墮胎法律明確立法意圖。但不會回溯過去了。之後法院會依照新法律判案。

而總統豁免權,則是三權分立的奇點或稱盲區。由於在這裡權責的分離和制衡不能適當建立,因此存在制度失效的情況。只能靠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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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盤桓 回復 水蛇 留言時間:2024-07-08 08:38:01

我這方面的知識很有限。你說的這些我暫時無法接受,也沒有足夠的理由反駁。

我的看法依然是,有權制定、修改憲法的機構(國會),才有權解釋憲法。儘管國會500多人並非都是法律專家,但他們有權力、也有手段,成功地制訂憲法、修改憲法,也就應該當仁不讓地來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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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蛇 回復 盤桓 留言時間:2024-07-08 06:29:15

【難道聯邦最高法院沒有受理過、審判過案件?如果受理過、審判過案件,又是“最終釋法機構”,豈不是執法和釋法兩權合一了?】

個人理解,聯邦大法官的作用,有點類似陪審員,他只判定guily或not guily。具體定罪的是法院,執法的是警察機構。陪審員沒有執法權力。

聯邦大法官並沒有定罪權。也沒有執法權。況且美國司法模式屬於案例法,而不是成文法。聯邦大法官的解釋權都有限制。

總之,大法官的職責就是最後敲槌的。至於錘子敲的對與不對,不是問題所在。問題所在是,它是最後敲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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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盤桓 回復 水蛇 留言時間:2024-07-08 06:11:29

【而實際上,聯邦最高法院不是最高執法機構,而是最終釋法機構。】

這我就不明白了。難道聯邦最高法院沒有受理過、審判過案件?如果受理過、審判過案件,又是“最終釋法機構”,豈不是執法和釋法兩權合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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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蛇 回復 盤桓 留言時間:2024-07-08 05:08:04

【由制訂法律的解釋法律,不是很合理嗎?】

再說說盤博這句。

美國有五百多名lawmaker,只有約三分之一的法律專業人士。讓三分之二的非專業的lawmaker解釋法律,有點強人所難。美國法律繁雜的很,即便專業法律人士,也不能說完全可以解釋法律。更何況聯邦大法官的釋法,主要是針對的是constitution,而不是我們所說的law。

個人理解,lawmaker,不具備釋法的權威性。立法,有民主含義。而聯邦大法官以投票形式釋法,既有權威性,也兼有民主含義。

俺對此的理解,並不建立在合理不合理上。而建立在遵循遊戲規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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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水蛇 回復 盤桓 留言時間:2024-07-08 04:51:58

【不存在“立法的,再執法”,而是“立法的來釋法”。】

先說盤博這句。不是你理解的不對,是俺闡述的不妥。所謂“立法的,再釋法,再執法,就完全違背了三權分離”,起因是針對博主那句:最高執法機關---聯邦最高法院。

而實際上,聯邦最高法院不是最高執法機構,而是最終釋法機構。俺要闡述的是,立法就是立法,釋法就釋法,執法就是執法,這三權分立,就是國父們定的。不能越界。

英國就不是完全的三權分立。甚至可以說是兩權分離。立法的,可以執法。這也是英國憲法先人定的。

至於合理不合理,是另一碼事。制定的就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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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盤桓 回復 隨逛 留言時間:2024-07-08 04:11:42

【立法者走馬換燈,或者死了,誰釋法比較合適?】

這裡說的“立法者”並非指某個人,而是指立法機構。人不管怎麼換,立法機構(國會)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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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隨逛 留言時間:2024-07-08 03:23:12

立法者還是立法者,由其釋法再合適不過了。立法者走馬換燈,或者死了,誰釋法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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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盤桓 回復 水蛇 留言時間:2024-07-08 01:11:53

【個人趕腳,立法的,再釋法,再執法,就完全違背了三權分離。】

不存在“立法的,再執法”,而是“立法的來釋法”。

由制訂法律的解釋法律,不是很合理嗎?

執法者只需把法律條文吃透,嚴格執行就是了。對有爭議的條款,應及時提交給立法者,由立法者做出解釋後再由執法者去執法。這才符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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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oliweng 留言時間:2024-07-07 19:34:51

美國憲法條款正因為存在不夠明確、不夠完備之處,才陸續誕生了27個憲法修正案,並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請注意,27個修正案都是由立法機關修訂和發布的。

因此,只有制訂、修訂法律條款的立法機關才擁有對法律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尤其是對於至今存在重大分歧、涉及總統豁免權這樣重要的條款。而不是由執法機關幾個人來個少數服從多數草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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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oliweng 回復 白草 留言時間:2024-07-07 17:16:46

【解釋權當然在法院。立法權在議會。否則怎麼體現三權分立?】

法律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爭議應當是少有的個別現象。對某些條款出現爭議時,解釋權理應歸它的制定者---立法機關。

比如人們對一部著作的某一章節的理解有了爭議,只有作者有權出面解釋,甚至有權修改、增添和刪除,其他人都沒有這個權力。

法律也一樣,當個別條款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比如總統豁免權,從地方一直爭議到最高法,連九位大法官至今仍有爭議),解釋權理應歸制定法律條款的立法機關。這才真正體現了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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