従審視《陽光法案·條例》升華到對中共權力的全面規制 ----讀 【和為貴:胡錦濤的“先王之道”復歸在即?】的幾點思緒
一,簡單歸納“陳家梁子”上文·
概括為:所謂“先王之道”(胡錦濤語錄“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的現代法治制度化路線+中共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陽光法案·重讀)到“十五五”時期(回歸·重現):中國人民的正確輿正當期望和憲政民主追求:將中共權力關進現代法治“國家制度的籠子”里!
二,目標:轉化升華為{聖華之道}進入“憲政民主法治之道”新境界 “聖華之道”=“憲政民主法治之道”新境界:將中共權力關進法治國家制度的籠子裡;現代憲政法治國家對各“政黨(平等規範)”的全面嚴格的制度性規制。為大陸中國“開黨禁開報禁”(經國式政治變革路徑)探索思考+擂鼓輿疾呼。
三,未來民主中國人“新共識”及其實踐進路:全面規制政黨制度=學習美國早期對政黨民主化的全面的法輿制度化規範。同時,強調全面實施憲法明示的“自由民權”的保障,及其強化對“民自治理念”的國家社會組織的全面制度性建設的理念制度實踐,以實現現代憲政民主法治制度的基礎性價值和必要性意義。
四,現代國家制度關鍵要件之一:當代國家政黨政治制度建構=學習美國建國早期·對政黨民主化的全面的法輿制度化規範+世界憲政民主國家對政府(權力)·政黨的制度化法的規範。従美國建國早期對政黨民主化的具體·全面的法治·制度化規範:以聯邦國家法制度性建構:從政黨財政公開/社會審計到各級民主程序+黨內各層級民主選舉的聯邦國家法的詳細具體規範(包括:對各政黨黨內民主選舉的法的硬約束和由國家機關監督舉辦等等,一套詳細具體實施程序和制度)及其有效監督實施(司法管轄下監督實施)等等。
五,對諸如中共國務院《陽光法案·條例》(2019)這樣具有一定製度性積極建設意義的東東,不要一味的“為反對而反對”,而是思考輿監督祂的正確有效實施;並推而廣之,提升到整個國家權力法治規範建構層面,對中共權力的制度化實踐監督方面來加以評判和檢驗。
六,小結:由對現代憲政民主法治國家制度的深入思考輿完全化探索,參照學習世界所有文明化國家制度理念實踐建構經驗,尤其是對政黨政治的有效嚴格規範·監督和國家法治制度性管理,為迎接憲政民主法治國家公正·民主文明化變革,積蓄能量,增強理念意識輿制度實踐常識·能力而努力。
注釋:1)和為貴:胡錦濤的“先王之道”復歸在即?
2),中共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2019) http://www.scio.gov.cn/gxzt/zclxcfhzt_25764/zdxzjccxzxt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