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被改写的会议,一个被改变的命运 职务便利,是怎么被构造出来的? 谁说中国的官,就一定是贪官? 一场会议,被改写。 一个人的命运,被改变。 这一次,《案中之问》想追问的是: 所谓“职务便利”,到底是怎么被构造出来的? 当事人长期身处国家级金融投资岗位,经手百亿级资金,参与重大国企项目。 每一笔资金,都关系国家利益。 每一个项目,都关系国有资产。 这是大资金。 大项目。 大责任。 可是,为国家投资,没有造成一分钱损失。 为个人,也没有谋取一分钱好处。 受贿罪,不是“当官”就当然成立。 关键要看: 有没有利用职权。 有没有为他人谋利。 有没有因此收受利益。 这就是必须被证明的“职务便利”。 可是,在这个案件里,经手百亿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却没有一笔指向个人谋利,没有一处证明利用职权谋私。 那么,受贿认定里的“职务便利”,从哪里来? 真实履职中,证明不出职务牟利。 具体项目中,找不到私利痕迹。 于是,一场普通会议,被推到了前台。 它要承担起“职务便利”的来源。 这场会议,原本是什么? 2019年6月12日,一场关于投资方案的调研座谈会。 会议对象,是当事人所在公司和“公司A”。 本来是调研。 本来是座谈。 “公司A”,才是原会议中的实际对象。 可是,为什么要改写这场会议? 因为只有改写它,普通接触才能变成项目推进。 项目推进,才能变成权力运行。 权力运行,才能变成制约关系。 制约关系,才能变成职务便利。 这场会议,是怎样一步一步被改写的? 第一步,当事人的分管权限被提前。 第二步,会议主体被替换。 第三步,关键人物被放入。 第四步,会议性质被改写。 每一步,都在为“职务便利”铺路。 会议发生在2019年6月。 相关分管权限,开始于2019年12月。 相隔半年。 后来的权限,不能倒推到半年前的会议。 没有权限倒推,职务便利进不了这场会议。 原本的会议对象,是“公司A”。 裁判却写成了“公司B”。 A和B,不是同一个主体。 主体一换,关键人物才进得来。 为什么关键人物能被放入? 因为这个人物,属于“公司B”。 主体不换,人物进不来。 人物不进来,后面的谈判对象、制约关系,都接不上。 会议性质,也被改写了。 原本是投资方案调研座谈。 裁判却写成项目立项、项目推进、投资决策。 座谈一变,权力运行的场景就被写出来了。 主体一换,人物就进来了。 性质一变,权力就运转起来了。 座谈,变成项目推进。 交流,变成有求于人。 接触,变成制约关系。 职务便利,就有了入口。 这不是一处文字差异。 不是一个表述不准。 不是案卷里的小瑕疵。 这是把一场普通座谈,一步一步改成了职务便利的现场。 改写的不是会议。 是定罪链条的起点。 可是,职务便利不是写出来的。 它必须被证明。 当时有没有职权? 事项是否归他主管? 对方是否受其制约? 帮助行为是否真实发生? 这些问题,不能靠改写会议来回答。 这里的问题是: 时间对不上。 主体对不上。 人物进场对不上。 会议性质也对不上。 每一个断点,都指向同一个问题: 职务便利,没有被真正证明。 百亿级资金里,查不出个人好处。 重大国企项目中,找不到私利痕迹。 可是,一场会议被改写后,职务便利出现了。 一个人的命运,也被推向高墙。 分管权限时间,白纸黑字。 会议主体,白纸黑字。 会议性质,白纸黑字。 可到了裁判里,权限被倒推,主体被替换,座谈被写成项目推进。 这样的职务便利,是证据证明出来的,还是裁判写出来的? 公正司法,在哪里? 依法治国,不能停在口号里。 它必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 身份不能代替证据。 推定不能代替事实。 先看证据,再下结论。 欢迎关注 YouTube 频道 《案中之问》。 https://www.youtube.com/@案中之问 让真相被看见,让证据被重视,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和法治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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