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眾所周知,美國是民主國家,民主政治在人類歷史長河中出現,也只是近幾百年的事。而人類社會的封建專制制度,卻已經存在和延續了好幾千年之久了。 如果比較起這兩種社會制度的優劣,很顯然的是新生的民主制度對社會,國家,人民和全人類來說,都是一種巨大的進步。 但談到什麼是民主制度,很多人都會說是言論自由和選舉制度,這個說法不能說不對,但還是僅僅流於淺表。 要知道,一個社會,一個國家,要想穩定和有條不紊的運轉,就必須有一個最高權威的存在,封建專制統治的最高權威就是皇權,所有的思想,意識形態和社會建制,都必須圍繞着鞏固皇權而展開,什麼君權神授呀,什麼謗議朝政呀,什麼滅九族呀,都是如此,因為皇權一但傾覆,即將天下大亂,民不聊生,生靈塗炭,就是這個道理。 皇權是一種人治,但人治之下,並非沒有刑法(法制),大清例律就是刑法,刑部和大理寺就是司法機構,但這種統治形式的缺陷是明顯的,其它不倫,其最大的缺點就是隨着皇權的起伏興衰而造成社會周期性的蹦潰和動亂,中國幾千年的歷史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有沒有另一種統治形式來改良和代替這種皇權的人治呢? 答案是肯定的,這就是西方社會的法治,所以法治就應運而生了。 法治是替代人治(皇權)的另一種社會形態的最高權威,因為這個權威的鞏固,才有了草民們的言論自由和遷徙自由,才有了最高政權可以通過選舉而和平轉移,以及圍繞着鞏固法治權威的種種思想,意識形態和種種社會建制,可以說法治越鞏固,現代的民主政治就越鞏固,如果法治廢弛,民主政治就形存實亡,天下大亂也就會隨之而來。 但民主社會也會有質量程度上的差別,以台灣的民主制度為例,就和英美的民主制度就有很大的差距,台灣民主制度的根本弱點就是法治權威的不彰,在英美社會,法治有絕對的權威,台灣人的社會裡,法治的權威就不足,權力大於法,人情大於法,雖然變成了一種輪流坐莊,但人治的成分還是很大,王金平關說事件充分的暴露了這一點。究其原因,制度的建制是一樣的,但人不同,人們的宗教信仰不同,宗教信仰的虔誠度不同,法治的精神不足。 英美社會是基督教新教徒建立的,他們有非常虔誠的信仰,這種信仰會轉移到對法治權威的尊崇上,這是英美社會能有高質量的民主政治的基本的原因。 法治權威的建立有賴於司法隊伍和執法隊伍的建設,有一支敢於嚴格執法的隊伍,是一個法治社會穩定的根本保障。 正象任何皇權都有人挑戰一樣,法治的絕對權威也一樣的會受到形形色色的暴民和惡勢力的挑戰,執法隊伍中的嚴格執法精神也會不斷受到各種顛覆性惡勢力和暴力的衝擊。 且看下面的事例:據統計,2015年美國警察射殺984人:殺人的多為白人警察,被殺的多為黑人,這個問題怎麼理解呢? 有人說美國的種族歧視嚴重就體現在這裡,這種說法是被洗腦後的腦殘的說法,只要知道每一次有警察射殺平民,這個警察都會被先繳槍,然後接受專門委員會的調查,也會紀錄在案,也很可能會受到陪審團的起訴,這些程序都會給當事警察帶來無窮的麻煩,給開槍的警察造成巨大壓力,所以稍微活絡滑頭一些的警察都會避免自己遭惹這個麻煩而自己不去開槍,這裡就有一個信仰虔誠度的問題,也是法治精神的問題,面對各種惡勢力和暴徒的挑戰,敢不敢嚴格執法? 面對着歹徒的暴力抗法,敢不敢果斷開槍維護法治的權威? 這就表現出執法人員的品質和犧牲精神,法治是民主政治的最後一道防線,這就是為什麼開槍的多是白人警察,正是由於這些原生態民主政治維護者們的高度責任感,奉獻和犧牲精神,一個祥和的民主社會才能得以高質量的正常運轉。 梁警官案件的分析: 現在我們來看梁警員案,這其中的事件發生過程和法律過程很多網友都有詳細敘述,我這裡就不多談了,我只想談一些背景的分析。 美國是一個擁槍的民族,在這種特殊的社會環境下嚴格執法,法律對執法人員的職責和安全就提供了一些特殊規定和保護,有些左派政客為了譁眾取寵,把這說成是警察特權,但無論如何,警察和軍人的確是受到國家的一些特別保護,古代的士兵上戰場都要穿盔甲,一個現代化的文明社會也必須給國家的安全力量提供一種法律保護,這就是為什麼開槍的執法人員雖然會遭遇很多麻煩,但卻很少受到法律起訴的原因,但梁警察的案子卻是個例外,有多大程度上是自然發生的? 又有多大程度上可能是有人在幕後運作? 使梁被脫離了國家對執法人員的例行法律保護,而被暴露在種族主義勢力和暴民政治的雙重打擊之下,成為政客政治利益的犧牲品? 梁案被大陪審團裁定起訴,並且是以二級過失殺人罪等六罪起訴。面臨最高可達15年的刑期。而在不久前Ferguson和紐約兩起白人警官殺死黑人案。其中在紐約的黑人小販Eric Garner被勒死時正好有人將全部過程拍了下來。但兩名白人警官都免於起訴。 而根據《紐約時報》報道,誰也說不清楚當時漆黑的樓道里到底發生了什麼,華裔警官梁彼得卻被起訴了。 在Eric Garner的案子中, 有一切證據擺在桌面上,可是什麼後果也沒發生。而現在既沒有錄像,也沒有證據的梁案中,他卻被起訴了。 《紐約時報》說出了美國司法制度的常識,我們就着這個思路來看一下梁案: (1)現在官方的版本是:梁警官在紐約布魯克林區最危險的地段巡查時,在漆黑的樓梯里因恐懼開了一槍,子彈打到牆上反彈在正好在那裡的Akai Gurley身上致命。 如果設想有另一個版本,梁警官在布魯克林一大樓巡查時,遭遇毒販Akai Gurley,雙方駁火,毒販的子彈打空,擊中牆上,梁的子彈擊中毒販,毒販逃逸,不支倒地。 哪一個版本更接近真相呢? 至少從邏輯和概率上來說,第二個劇本更能成立,官方的那個子彈拐彎恰巧命中毒販的版本,太過荒誕,太過離奇,在現實中出現的幾率就跟中六合彩的幾率差不多。 這整個件事的經過沒有任何旁證,整個劇本都僅僅是依賴原告或被告的口供來定案,這種逼供信式的定案方式難道可以作為法治社會定案的依據嗎? (2)現在官方版本的說詞是梁在Gurley受傷後救助不力,自私,對他人生命冷漠,沒責任心,拖延了寶貴的第一救助時間而使傷者死亡等等。 且慢! 公眾要問一聲到底拖延了多少時間? 當局可以知道傷者的死亡時間,但是是如何知道梁警官開槍時間的呢? 有任何客觀的旁證可以準確的知道梁開槍的時間嗎? 拿不出來了吧? 看來梁開槍的時間也是人造的,沒有任何客觀的證據。既然無法證實傷者在中槍後梁“故意”拖延了多少時間,那麼後來人為加在梁身上的所有扇情的污衊不實之詞,就應該統統推到。更何況當時有兩個警察在一起,救助不力的罪責卻被挑出來單獨加在梁一個人身上。這種明顯的司法偏袒是令人觸目驚心的。 再來看事件的政治背景: 在隨後發生的全美國十萬人規模的華人大遊行中,在紐約反對華人遊行的隊伍中,出現了一張亞裔面孔,她就是紐約左派華人議員陳倩雯。 《僑報》:Dec 27, 2014 顧雅明和陳倩雯是紐約市議會裡僅有的兩位華人市議員。 對於華人警員梁彼德誤殺一個黑人的事件,顧雅明議員認為:“我們做議員的,不一定對任何事都要馬上發布意見。梁彼德的事應該讓大陪審團去決定。” 而陳倩雯議員卻認為梁彼德應該被送上法庭:“警察傷人至死,無論原因是什麼,都應當被起訴。” 兩位華人市議員的觀點迴然不同。 陳倩雯議員與白思豪市長在很多事情上都保持一致,例如:取締“紐約中央公園馬車”議案,黑人加納拒捕死於警察之手案件。 在法庭大陪審團已經判定了不起訴至加納意外死亡的警察時,可是作為知府的白大人卻表態支持民間團體去示威、去抗議警察部門,去抗議執法部門。 而這次白知府雖然沒表態,可是陳倩雯議員仍然信誓旦旦,不分青紅皂白:“無論原因是什麼,堅決支持起訴梁彼德立場不變”。 陳倩雯議甚至不原意向顧雅明議員一樣說:“梁彼德的事應該讓大陪審團去決定”。 按陳倩雯議員所說:她自己並不只代表華人。“我贏得競選並不是因為我代表華人”。 觀眾注意,這裡陳大媽的表態已經超出常理,事件才進入司法程序,她沒有必要在過早的此刻表態,這個表態是代表她個人的蠢行?還是代表勢力集團在表態? 這是不是顯示公權力將介入司法程序的一個跡象?還是在搶先製造輿論?在政治上企圖打壓華裔這個弱勢族群? 看過了政治背景,我們再回到案情過程,仔細分析裡面的貓膩和疑點: (1)此案法庭大陪審團原來有三位華裔陪審員,按照美國法庭的陪審團制度,以及紐約大都會多民族聚集的特點,涉案被告人因是華裔,法庭司法委員會有意識的在初選中挑選了三位華裔陪審員,是照顧多民族特點的,這也體現了美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但後來事實上這三名華裔都沒有能進陪審團,有人認為是這三位華人把自己弄出了陪審團,但作為初選陪審員有那麼大的能量嗎? 有來去自如的權力嗎? 真相不得而知。但如果假設他們三人是在政治運作下被退出的,這種合理懷疑也不能完全排除。 (2)警方的態度,在此案初發時,紐約市警察局長雷蒙德·凱利(Raymond W. Kelly)曾經宣稱此案是意外,這應該是此類案件的慣例,也代表了警方的態度,局長的這個態度是要把兩位涉案的警員都保下來。 後來的局勢發生了變化,使警方只保了一位警員,而另一位警員華裔梁警官則被抽離了警員工會的保護,而被拋了出來,警方態度的轉變是否會跟受到政治壓力有關? (3)華人偵探與法律專家李昌鈺,以及原紐約警局副局長現任刑事大律師莫虎,對此案的分析中,具指明了此案辯護律師不專業和沒有抓住重點,致使庭辯走錯了方向,因而導致此案的被告梁警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被匆忙定罪。 任何司法案件的審理如要獲得公正,必要條件是隔離在案件中涉及的可能謀求或獲得利益的一方,如果讓利益集團的勢力介入其中,尤其是巨大利益的涉及,必然會干擾司法的獨立運作,因而導致任何公正性都無從談起。 尤其是政治利益及公權力的介入就更是如此。 民選的官員一般來說會比較清廉,但涉及政治利益的也並非不存在,拿人血來賄賂勢力集團,因而染紅自己頂戴的人,誰也不能說就沒有,如果仔細的觀察梁案,我們似乎可以依稀的看到權力出沒的影子。 勢力集團和暴民政治對美國法治的衝擊一直都存在,這次的梁警官事件很可能是公權力秘密介入司法的一次運作,梁案件的出現,使美國的法治戰線在最薄弱的環節上被衝破了一個缺口,也許會導致深遠難測的政治後果。 法治不彰的直接後果會導致人治勢力的回潮,而民主制度必然會隨着人治的回潮而退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