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地從三個基本方面談一下我本人對薄案的意見:
1. 從薄案可以知道,中國的法律制度完全模仿英美加的法律制度。但是在加拿大,被告或嫌疑犯如果有律師,他在法庭上可以被自己的律師詢問做自己的證人,但是沒有權力盤問其他證人。而且,在加拿大,法官坐在台上,檢控官和被告的律師坐在一起,法官的權限不大,故此法官只是筆錄很少發問,一切的盤問都由檢控官和被告的律師來做;在中國的法庭,審判官是似乎既代表法官又代表檢控官,此外,中紀委竟然也插上一腳法庭事務,等等。故此,薄案庭審和西方庭審在實質上根本是兩回事,程序上的違法和角色混亂決定了薄案的荒誕無稽,不可能有公正性。
2. 中國的法庭用谷開來的錄像做證明給薄熙來定貪污受賄罪,在北美,這是非法的。我有幾個案子,證人在報警後做了錄像證明,在庭審當天,他們沒有上法庭作證,警方和檢控官只有撤訴。在西方,一般的情況下,錄像不能代替證人來給嫌疑犯定罪。
3. 有關濫用職權罪。王立軍自己說,他去美國領事館有手續,這說明他不是叛逃,可法庭竟然沒有讓薄熙來的律師對此盤問王立軍;此外,薄熙來將王立軍從公安局長調到其他職位,這不是刑事問題,而是中共政府的內部組織混亂。薄熙來的濫用職權罪很難成立。
如果在加拿大,薄熙來的三項罪名均不可能成立;不過,檢控官會起訴薄熙來對王立軍有人身攻擊罪,判他入獄一年;因為薄熙來已經做了一年牢,他應該在八月份庭審結束後立即被釋放。
作為一個職業律師,我認為,薄熙來的案件反映了中國的司法制度嚴重缺乏專業性,嚴肅性和獨立性。
我在加拿大做訴訟律師已經超過十年,可以說,薄案使我感到瞠目結舌,此案不存在公正性。由此,我對夏俊蜂被處死並不感到意外。我認為,十三億人生活在一個沒有公平和正常的法律制度下,實是全人類的悲哀。
希望薄案是中國歷史的一個轉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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