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从三个基本方面谈一下我本人对薄案的意见:
1. 从薄案可以知道,中国的法律制度完全模仿英美加的法律制度。但是在加拿大,被告或嫌疑犯如果有律师,他在法庭上可以被自己的律师询问做自己的证人,但是没有权力盘问其他证人。而且,在加拿大,法官坐在台上,检控官和被告的律师坐在一起,法官的权限不大,故此法官只是笔录很少发问,一切的盘问都由检控官和被告的律师来做;在中国的法庭,审判官是似乎既代表法官又代表检控官,此外,中纪委竟然也插上一脚法庭事务,等等。故此,薄案庭审和西方庭审在实质上根本是两回事,程序上的违法和角色混乱决定了薄案的荒诞无稽,不可能有公正性。
2. 中国的法庭用谷开来的录像做证明给薄熙来定贪污受贿罪,在北美,这是非法的。我有几个案子,证人在报警后做了录像证明,在庭审当天,他们没有上法庭作证,警方和检控官只有撤诉。在西方,一般的情况下,录像不能代替证人来给嫌疑犯定罪。
3. 有关滥用职权罪。王立军自己说,他去美国领事馆有手续,这说明他不是叛逃,可法庭竟然没有让薄熙来的律师对此盘问王立军;此外,薄熙来将王立军从公安局长调到其他职位,这不是刑事问题,而是中共政府的内部组织混乱。薄熙来的滥用职权罪很难成立。
如果在加拿大,薄熙来的三项罪名均不可能成立;不过,检控官会起诉薄熙来对王立军有人身攻击罪,判他入狱一年;因为薄熙来已经做了一年牢,他应该在八月份庭审结束后立即被释放。
作为一个职业律师,我认为,薄熙来的案件反映了中国的司法制度严重缺乏专业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我在加拿大做訴訟律師已經超過十年,可以說,薄案使我感到瞠目结舌,此案不存在公正性。由此,我对夏俊蜂被处死并不感到意外。我认为,十三亿人生活在一个没有公平和正常的法律制度下,实是全人类的悲哀。
希望薄案是中国历史的一个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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