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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日志正文
浦志强,你干了什么! 2015-12-13 21:39:54
自从浦志强被刑拘之后,“维权律师”这个字眼再次成为网上网下炒作关注的热点。关于浦志强,鄙人孤陋寡闻,之前从未听说过,借助“百度搜索”,找到一篇当年《南周》对他的访问新闻稿,阅后感想如下:

  一、江湖莽夫,缺乏法律基础。浦是学历史出身,没有经过法律本科生的基础知识和法律思维的专业训练,这也解释了为何浦多年律考不过到三十多岁才通过“不光彩”的手段获得了一个律师证,不过法盲耳。而这种半路出家的门外汉一旦接案子上法庭,因为根本不懂法律诉讼精髓无法进行正常的法律逻辑思考,所以只能靠个头大、块头壮这种外在身体因素来制造所谓的“江湖气场”,也因此制造了很多外人看来“侠气非常”内行人“嗤之以鼻”的庭审笑话。

二、 自以为是,毫无职业道德。一个合格的律师会从自己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出发,以专业论证取得法官认同,继而取得代理案件的胜诉。而浦呢,为了炒作自 己的名气,经常爆料给媒体和外国记者,把当事人的隐私视为无物;法庭表现据曾与浦一起共事的斯伟江律师讲,是词不达意,离题太远。而《南周》爆料的浦在法 庭上表演的那些咋咋呼呼的闹剧,看似英雄,实则无聊,既无助于查明事实,也无助于当事人从轻,有专业精神和修养的律师,断不会如此。有小道消息称有一个案 子,法官最后请律师吃宵夜,请了斯伟江和另一位律师,独没有浦。被圈内人冷落排挤,此人的人品值得大家深思。

而我要提出的下述问题,资料全部来自《哈儿律师浦志强》这篇公开新闻稿:

  1、13年,他的业务收入是四百万。早年,他也曾潦倒到让家人不踏实。1991年,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硕士毕业后,浦志强的第一份工作是去海淀区大钟寺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担任秘书。这个工作是时任法大校长江平先生介绍的。

  请问:此事是否属实?浦志强何德何能,一个大学的校长会亲自给他介绍工作?他在权贵的介绍下,得到了工作,其他的落选者是否因此得不到公正待遇?

  2、浦倒是很大方地承认,自己就是为了出名:“有警官问我何以老打赔钱官司,我说就是为了出名;问为啥要跟媒体说,我说那是炒作。”

  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如属实,作何解释?令人无语!!

  3、2010年10月,浦志强代理的伊春光明集团董事长冯永明涉嫌贪污案开庭。冯发现曾痛殴他的检察官恰好在场旁听,起身脱衣,要袒露被殴伤痕。浦志强冲向旁听席,要把该检察官揪出,被十余法警围堵。法庭大乱,审判长赶忙休庭。

  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如属实,性质如何??此事,在美国的法庭,也不容许吧??

  4、尽管浦志强认为自己的辩护时有精彩,但他的朋友斯伟江毫不客气地指出,他的表达冗长,经常把点拉成线。

  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如属实,浦志强是否算是合格律师??

  5、在北京,浦志强经常召集媒体人吃饭,都是他买单。在他代理的诸多案子背后,不乏媒体的舆论声援。

  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如属实,是否在收买与操纵媒体?问题是,对方的律师,以及对方当事人,该如何应对媒体的舆论压力??

  6、面对“作秀”的指责,他说,自己就是“哗众取宠”:我的影响力不是通过赚钱的官司来实现的,但这些影响力有助于我赚钱。

  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如属实,是否欺世盗名??是否借助当事人的痛苦,赚取自己的不义之财??

  7、去年,他的业务收入是四百万。

  请问:他的钱怎么来的?根本原因是不是——媒体报道中,是这样写的——面对“作秀”的指责,他说,自己就是“哗众取宠”:我的影响力不是通过赚钱的官司来实现的,但这些影响力有助于我赚钱。???

  这就是一个公知的嘴脸吗?

  8、那时他还老想找个大学调进去,分套房子安顿生活。三十而立才去考律师资格,理由是“要混饭吃”。

请问:此事是否属实?如是,浦志强到底是为了帮人维权,还是为了混饭吃???

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专业尽责的执业精神,综上,建议全体法律人擦亮眼睛,远离浦志强之流以维权之名为法律人抹黑的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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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清凉.爽肤 留言时间:2015-12-21 21:22:18
北京市二中院对浦志强案一审公开宣判
浦志强认罪悔罪并向公众和受害人致歉

12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浦志强煽动民族仇恨、寻衅滋事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鉴于被告人浦志强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浦志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根据被告人浦志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浦志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浦志强使用其注册的“小小律师浦志强”、“发课税案哈律师”、“永州双规案哈律 师”、“谱儿大律师”等新浪微博账户,利用网络先后8次发布多条微博,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相关微博共计被转发2500余次,评论1300余条, 引发了一些网民激烈的民族对立情绪。2011年以来,被告人浦志强使用其注册的“小小律师浦志强”、“哈儿浦志强有戏”、“浦翠兰律师”、“浦记岳西翠 兰”等新浪微博账户,针对社会热点事件等,利用网络先后4次发布侮辱性微博,辱骂田某某、申某某、项某等人,相关微博共计被转发900余次,评论500余 条,引发大量辱骂性跟帖和负面言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宪法赋予并保障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 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浦志强作为在网络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职业律师和公众人物,在暴恐袭击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正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企 图将暴恐袭击与民族问题混同挑起民族矛盾的情况下,或在相关民族政策颁布、实施期间,部分民众对民族政策存有疑惑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多次发布挑拨民族关 系、煽动民族仇恨内容的微博,并激起部分网民的民族仇恨、民族对立情绪,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在部分微博已引发大量负面评论并被 网站管理员多次提醒不宜公开、予以处理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布煽动性微博,足见其主观上具有煽动民族仇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恨罪。被告人浦志强 利用网络辱骂多人,用语不仅粗俗而且恶意明显,具有辱骂、中伤、攻击和贬低他人人格的特点,已经超出了讽刺、揶揄、调侃范畴,经网络广泛传播后,不仅给他 人造成了心理伤害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且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和恶劣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被告人浦志强所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浦志强犯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浦志强在庭审期间,表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多次向公众和被害人真诚致歉,努力挽回影响,汲取教训,谨言慎行,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尊 重法庭对此案的审理、尊重法院对其言行的处理、尊重法庭的判决。同时表示,从自身的经历,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及社会的进步。希望通过此案明确 互联网言论的边界,推进法治进程。浦志强当庭感谢看守所和医护人员对其生活安排和无微不至的关怀。(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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