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三權分立的制度設計基於人性惡的哲學價值觀,需要外部的約束。這個邏輯在普通人的司法官司中是成立的。張三李四兩個草民打官司,容易找到中立的法官與雙方都沒有利害關係,所以判決結果雖然不利於某一方,但從公眾的立場上看可以接受。
這個邏輯在控辯雙方地位不對等的時候,就會出問題。例如富人和窮人打官司,法官曾經和富人一起打高球是朋友關係,判決結果如果不利於窮人,則很難令公眾信服。所以作為補救有了迴避制度,如果法官與當事一方有利益衝突,則換個法官。 到了總統選舉這個層面,法官也是公民,也參與投票選總統,自然有他的個人傾向。在判斷總統是否有罪的官司中,事實已經無法與個人利益偏好分開,判決結果是否有利於法官自己喜歡的選舉結果才是關鍵,完全無法迴避利益衝突。依照迴避制度,只有找個中立的外國人做法官,才能公正地審判涉及總統的官司。而這個外國人也不好找。對於沒有多少國格的小國總統選舉,找美國人當法官判定選舉有效無效,其實挺常見。但號稱第一的美國,則沒有臉面找個外國法官打總統官司。這其實就是三權分立邏輯的奇點缺陷。在所有全國性的司法案件中,所有本國法官都有利益衝突,則無法秉持中立判案。 川普被剝奪一個州的參選權,站在民主黨的立場很好理解有民主黨傾向的法官的動機。引用的憲法修正案也沒錯。但司法上的罪行是非常模糊的。叛國罪的具體行為沒有什麼可靠的定義。假設有錄像證明川普本人拿着指甲刀沖在國會山前刺傷了一個警察的手指,可以證據確鑿地說他犯了叛國罪。但他所做的,無非就是說說話而已。所謂的政變叛國的言論,在支持者眼裡都是愛國的證據,而不是相反。如果把川普的罪行與香港蘋果日報總裁黎智英的叛國罪相比,明顯後者的罪行更確鑿,畢竟黎智英與外國的聯繫證據(見面會議,銀行轉賬等)無可爭議。而川普無非是號召支持者示威遊行而已。1月6日發生在國會山的事件,是政變叛國罪,還是為了挽救美國的失敗的和平示威遊行,顯然是主觀的帶着立場的判斷。把法官的判決解讀成民主黨的法官為了幫助拜登選勝而刻意打擊政敵川普,非常符合邏輯。以司法介入黨派爭鬥干涉選舉行政,三權分立完全失效。 歷史上由法官判定誰當總統,也不是沒發生過。當年戈爾僅僅在佛州幾百張選票上輸給了布什。判決都很聰明地選擇了最具體的措辭,而實質結果就是司法凌駕大選決定成敗。戈爾優雅地認輸後,這個制度性的矛盾就被掩蓋了起來。直到川普不認輸,認定選舉舞弊,才算把矛盾揭開。民主制度的這個缺陷,永遠也無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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