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宣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受賄案今日宣判,劉鐵男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鐵男涉案金額3558萬餘元,他在法庭上為自己的墮落痛哭流涕,他說:“養不教父之過 我把兒子毀了”。
劉鐵男這名引發廣泛關注、手握能源重權的落馬官員,曾經以傲慢著稱。早前落馬後進入庭審時就曾“痛哭懺悔”,他在庭審時陳述:“我每每看到起訴書,都在反問我自己,這是我嗎?怎麼會到今天?每天早上醒來的時候,這是哪裡呀?我怎麼會墮落成這樣呢?”這次宣判時,他再次痛哭流涕。實際上,在庭上喜歡哭的貪官大有人在, 2011年10月,廣州中院對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宣判後,李啟紅當庭哭喊“今天是我人生最痛苦的一天”;2010年,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彭長健在法庭上痛哭了6次;之前,海南東方市原市委書記戚火貴在法庭上竟然哭了3次,邊哭還邊罵自己“不是人”…… 古語云,男兒有淚不輕彈,只是未到傷心處。
從社會輿論看,貪官接受正義審判、面臨法律懲罰,又一隻“老虎”倒在法治之劍下,公眾普遍持肯定態度,認為這是鐵腕肅貪的一個體現。但是,隨着涉案金額和案件細節的公布,也出現了一些不同的聲音,箇中意味,值得注意。
3558萬餘元的受賄額度,與之前坊間傳聞的數目大不相同,有人不免提出疑義,甚至有所“聯想”。但傳聞畢竟是傳聞,法庭講的是證據,而且司法程序還在進行之中,別急着下結論。再者說,法院審理,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法治程序辦事,不枉也不縱,確保違法者得到應有的懲處,這不僅是案件處理必須實現的結果,也是公平正義的追求所在。
奇葩的是,之前有學者竟然評論,劉鐵男位高權重,掌控能源局那麼要命的部門,受賄金額才3000多萬,兒子就占了一大半,算個“清廉幹部”,算“經受住了考驗”。在法庭證據確鑿、劉鐵男本人也基本認罪的情況下,這種說法罔顧基本的法治常識,而且缺乏基本的是非觀念。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犯罪,本質上是行為性質的問題,而不是由具體金額來決定,受賄一塊錢也是受賄,“拿得少”並不能洗脫罪名。
更應追問一下,受賄多少才算“夠格”,才算“夠多”?3558萬餘元還少嗎?因為貪圖這筆巨大的不義之財,涉案人員沒少干不法的事情,又給社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惡劣的影響。如果這還能稱之為“清廉”,那麼不少貪官都該“喊冤”了。所以,審視劉鐵男案,需要法治思維,也需要正確的價值判斷。清廉與貪婪之間涇渭分明,一旦動了貪念,動用了公權力謀取私利,就必然會走上腐化墮落的不歸路,誰也沒法為之辯白。
劉鐵男腐敗案件警示我們:劉鐵男的悲劇不僅屬於他個人和家庭,更對黨和國家及社會造成傷害。他從一名普通的工人成長為黨的高級幹部,每一次進步,都離不開組織的培養與信任,他本應全心全意為黨工作、為國家盡責,但卻淪為人民的罪人,也讓組織付出了沉痛的代價。劉鐵男案對黨的危害更在於,破壞了黨員幹部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破壞了政府的公信力。據此,我們除了對劉鐵男案暴露的問題進行反思和修正外,還應引以為戒,時時檢省自身,帶頭廉潔從政,不辜負黨和人民的重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