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論】中國民主的勝利 但僥倖並不是一種科學的方法 ——再論事先爆料冠狀病毒疫情的8名醫生事件
新冠疫情8名醫生爆料事件的處理結果和之後所引起的社會廣泛討論是一次里程碑式的標誌事件。它標誌着中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發展已經向着完善和健全的方向邁出了成熟而又堅實的一步。結論儘管還有些瑕疵,事件處理過程還略顯粗糙,但這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過程中,結出的一枚豐碩成果。國人當倍加珍惜和愛護。 這個事件告訴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時,我們需要實事求是的態度,我們需要科學的精神和方法,我們需要信息的公開和透明,我們需要人與人之間的互相理解和尊重,以及摒棄猜忌,我們需要本着善意的出發點去做任何事。 這個事件證明了,我們的道路沒有走錯。我們將沿着這條道路,堅定不移地走下去,直到取得最終的勝利。
事後追捧“八君子”,正如事前舉辦萬家宴
紅色槍騎兵 我不是要讓世間生太平,我是要讓世間動刀兵 昨天 14:16
每當現實中遇到了困難,人就免不了要用幻想來自我慰藉,YY一下能有僥倖避免災難的可能。所以瘟疫的傳播往往是宗教傳播的契機,科學偶爾失靈,體制偶爾失效,就會促使一些人寄希望於僥倖和偶然。 但是必須說明的是,事後的僥倖心理與事前的僥倖心理並無本質區別,在對疫情的控制已經被事前僥倖耽擱的時候,又有很多人乞靈於事後的僥倖了。於是八位傳謠的“預言家”就由此重新出現了人們的視野中,還被某些人捧成“八君子”了。 發表於最高法公眾號的文章就很好地體現了這種種群眾性的心理退行傾向。這篇文章中關於8位預言家的觀點可以分為兩部分: 第一,8位預言家“出現sars”的說法雖然與現實不符,但沒有社會危害性,從法律實踐上來說,是可以不加處罰的。 第二,8位預言家的做法,或許可以有利於疫情的控制,因此是可以鼓勵的。 第一條的觀點從法律理論上是完全正確,但也沒有引起什麼反響。第二點的推論卻進行了一場驚險的邏輯躍遷,但卻因為切中群眾的僥倖心理,而受到引用和支持。是的,“有SARS”的不實消息經過傳播和討論,或許可以讓更多的人戴口罩,或許可以讓政府重視疫情,或許可以提早採取措施,或許可以控制疫情的傳播…… 我很有理由相信,在1月20日封城前夕,舉辦百步亭萬家宴的地方政府的心理,肯定也一樣有很多個“或許”——或許參與這種並沒有新冠感染者,或許較大的舉辦場地會阻礙病毒傳播,或許這種病並不致命,或許春節期間可以舞照跑馬照跳…… 事先的僥倖,已經被證明為愚蠢,那麼事後的僥倖是怎樣呢?據“8位預言家”其中一位醫生在採訪中說,他在醫療群中說了“可能是sars”之後,自己卻並沒有按照防禦sars的標準來保護自己,並且還被感染了。 這位醫生沖在抗擊疫情的第一線,是一位值得我們這些鍵盤俠敬佩的英雄,負傷的戰士。但是作為一個預言家,他並不合格——他的“預言”連自己都不認真確信,就更別說讓別人確信,更沒有“或許讓群眾,政府,國家重視”的可能。事實上他自己本來也覺得“sars”說法不把握,並不希望這一消息公開傳播,因此只在他認為可靠的群里發言,但卻被同群的“可靠人”給斷章取義泄露出去了,他的私下談話被別人變成了公開發言,他的專業身份成為了謠言的背書,因此他自己也遭到了治安處罰——書面訓誡。 謠言永遠只是謠言,不能倒逼真相,因為它無法建立共識,只能造成混亂。我無法想象,在沒有權威標準和流程指導的情況下,千萬市民自發防疫會變成怎樣的百花齊放的場面——須知在疫情爆發的前幾天,還有大量的人在抱怨長輩寧可往鼻子裡抹香油也不戴口罩。 疫情當前,現在人人都意識到形勢嚴峻了,但是,在承認災難之後,還要對災難的成因進行總結。現在有人說,是政府防控不力,有人說,是吃野味的習慣不好,有人說是春運流動性太大。這些多少都有些道理 而有人說,是我們沒有重視8位預言家的話,以後應該多多鼓勵這種預言,並且要多多聽取——在僥倖心理造成了災難之後,居然有人要求助長僥倖心理,簡直是抱薪救火。既然已經在僥倖心理上吃虧一次,接下來要做的應該是徹底地面對現實,而不是繼續逃避。 現在,被處理的8位醫療工作者都在武漢投入抗疫鬥爭中,他們憑藉戰鬥證明了自己是真的猛士,他們敢於面對慘澹的人生和淋漓的鮮血,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學習他們面對現實的勇敢。這也就是說,我們決不能把他們捧成預言家和聖人。因為這只能說明,我們在疫情中什麼也沒有學到,我們還在逃避,還在寄希望於“或者”和“偶然”,那麼,一次次的萬家宴還會舉辦,一代代的八君子還會湧出,災難會一次次地降臨在我們頭上,而我們所做的只是祈禱,逃避,自我安慰。
再談事前諸葛亮
晨楓 昨天 09:21
有說法1月初被約談的8人里有武漢的醫生,都有第一線病例作為依據,然後在微信群里發表有關華南水果海鮮市場確診7例SARS的言論而受到武漢公安的訓誡。如果說法屬實,這首先不是惡意謠言。事實上,武漢公安也只是發了言辭嚴厲的訓誡書,但並沒有採取拘留或者其他更嚴厲的手段。訓誡書裡也用了“不屬實的言論”的說法,而不是直指謠言。摳字眼的話,新冠有很多與SARS相似的地方,也有很多不相似的地方,但新冠確實不是SARS。事實上,在8人在微信群里討論的時候,還根本對新冠的性質沒有確認。這都不改變問題的本質。這是事前諸葛亮,還是謠言? 這8人里有醫生,是有專業素質的,發表言論也不是憑空捏造,而是根據自身或者同事直接接觸的病例。這不是謠言,但依然是不負責任的。 事關公共衛生、國家安全、市場秩序等問題茲事體大,專業人員尤其不宜將未確認的敏感信息在公眾平台上隨意發表。他們應該做的是立刻上報有關方面。如果有關方面響應不力,或者他們認為有關方面故意瞞報,他們有權越級上報,並因此受到法律保護。現在不清楚的是,他們除了在微信群里,在正常上報渠道里都做了些什麼。科里甚至院裡可能正常上報了,更高級呢?事關公共衛生,他們有三個選擇: 1、 等待上級決定 2、 敦促上級及時發布行動指令 3、 越級向更上級甚至最高級直接報警 單純等待有點消極了,但可能是大多數人會做的。如果這8人意識到這真是事關公共衛生而且刻不容緩,應該升級到第二個選擇,不計個人榮辱,敦促上級立刻行動。如果頂頭上司甚至地區主管都不作為而時間已經等不及了,可以進一步升級到第三個選擇。 事關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按照保密條例處理,只有具有相關權限的人和機構才能發布,這一點誰都明白。誰信口開河“我有內部消息:明天就要美中大戰,趕緊囤積食品”的消息,這是違法的。事關市場秩序的信息也是一樣,內部交易或者惡意炒作都是有相關法律管着的。 公共衛生也一樣。未經確認的敏感消息很容易引起恐慌,擾亂公共秩序,專業人員在發布相關消息的時候,尤其要自律。這8人事實上缺乏必要的資質、資源和數據確認SARS,並無在公眾平台上發布消息的資格,可以在專業圈子裡討論,但不宜在公眾平台上討論。現在還不知道這8個醫生所用的微信群是完全在專業人士內部的,還是公眾可參與的,比如親屬、朋友、熟人的熟人等。即使是專業人士內部的,微信群天然就是缺乏保密機制的,有關討論很容易流傳到公眾平台上,這不是嚴肅、敏感、專業的討論的地方。僅僅加一句“不要外傳”是不夠的。“不要外傳”的討論只能在不會外傳的圈子裡、在不能外傳的平台上討論,這是職業素養和職業操守的一部分。《防疫法》中規定傳染病信息的發布要通過疾控中心或者授權的機構和個人,正是這個道理。很多人質問,為什麼要等到鍾南山到了武漢,才宣布新冠能人傳人,正是因為鍾南山是國家衛健委特派高級專家組的組長,有這個權限。 順便說一句,在新冠病例出現在美國、加拿大後,有關當局有時由衛生部長出面,但主要由Chief Medical Officer出面發表消息,這不是衛生部長,而是具有醫生資質的公共衛生官員,相當於國防部長與總參謀長的關係。但沒有醫院醫生在媒體上或者社交網絡上發表相關見解的。這正是法律和職業操守要求的。中國有衛健委,但沒有相當於Chief Medical Officer的職位,或許需要補起來。 另一方面,一直有人對特朗普的精神健康狀態質疑,對此,美國精神病協會明文規定,任何精神病醫生不得對非本人直接病人在公開平台上發表專業見解,本人直接病人則有醫患保密條例的約束,更是不能在外面亂說。規定實際上禁止了任何精神病醫生對特朗普的精神健康狀態以專業身份發表評論。波音737MAX後,波音公司內部的管理和安全文化成為話題,不斷有資深工程師透露駭人聽聞的內幕。你可以說他們是在蹭熱點,也可以說在放馬後炮。現在不知道他們是否在體制內通過正常渠道向上反映過這些問題,但事實是這些人都沒有事前在公眾平台上有過任何揭幕,儘管他們早就知道這些事情事關飛行安全的隱患。這實際上是職業操守的一部分:在這樣涉及面很大的公共敏感問題上,不在公共平台上輕易發表有可能因為歧義而引起恐慌的言論。他們以前沒有揭幕,並不完全是擔心丟失工作,而是自認為缺乏確認危害飛行安全的證據。 人命關天,公眾利益高於公司和機構利益。這也是有法律規定的。如果有確切的危害公眾安全的證據而隱瞞不報,這也是犯法的。在事關公眾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問題上,遵循相關法規和職業操守是唯一選擇,並沒有其他“寧可”的選擇。最高法院的文章不知道算是與判決和法律等效的法律解釋,還是一般性的普法,其目的令人費解,其效果可能引起混亂,而不是澄清。就這8個人來說,現在還沒有公開消息說明是否都是醫生,但一般認為至少有一個是。看微信截圖上的語氣,本人不是急診科的,而是其他科室的,在發布SARS消息後,自己也並未採取防護措施,只是提醒友人和熟人注意。如果他真的認為SARS來臨,從人之常情的角度來說,這樣通知友人和熟人但“不要外傳”是可以理解的;但提高到向公共預警的層次上,似乎牽強了。同理,如果武漢、湖北F4先封城再宣布,但在封城之前悄悄讓家人趕緊走,恐怕槍斃十回都難以平民憤。在公共衛生安全問題上,醫生和F4的職責不同,但並沒有那麼不可比。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在具有權限的部門不作為而事態緊迫的時候,有關人士有權也有義務越級上報,甚至直接向公眾媒體呼籲。不知道《防疫法》裡有沒有相關條例,容許越級報告,並對正當的越級報告提供法律保護。應該有這樣的條例。至於有執法部門膽敢罔顧公眾安全而不當執法,壓制正當預警,還有政法委呢。 這 8人與一般意義上傳播謠言不同,但依然是在公眾平台上違規傳播敏感消息。武漢公安的處置沒有錯。
多維新聞/多維客/時事/內文 田飛龍 謠言治理考驗法治細分理性 2020-01-29 18:16
新型冠狀肺炎病毒是SARS的升級版,在2020年初成為肆虐武漢三鎮、遍及全國及影響世界的重大公共衛生危機事件。對這一事件的處理應對,考驗中國法治體系的透明度、效能與問責性。從武漢市、湖北省及中央的危機應對表現來看,確實存在一定程度的預警不足、協調不力、決策介入滯後及恐慌擴散難以疏導的情形,表明中國法治的細分理性與治理精準性仍有待檢討和提升。在圍繞這一公共衛生危機的系列處置措施中,武漢警方早期對8名不實爆料者的行政處罰受到顯著的關注,這一處罰迅速在網絡空間傳播,伴隨疫情擴展而引發公眾對中國法治與公共治理體系一定程度的信任危機。爆料者的“爆料”被定性為謠言,輕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加以行政處罰,重則以刑法上的尋釁滋事罪加以嚴厲懲罰。 作為人民共和國的執法機關,依法懲治謠言散播者,確保穩定的社會秩序和法治權威,是具有充分正當性的。但是,以簡單的“不實”為由對民眾在網絡空間的合理關注與討論加以早期介入和粗暴的法律打擊,卻可能造成對公共輿論監督和預警功能的制度性壓抑,更會造成對言論自由等相關憲法權利的直接損害,造成社會產生一種淡漠公共事務與公共危機的“寒蟬效應”。這種“過度”、“失准”、“失焦”以及單純作為維穩工具使用的有關執法裁量基準與執法實踐,不是對法治的維護,而是對法治的背離。這些執法實踐未能正確理解和維護公眾對法律價值與公權力的信任,未能產生足夠的細分理性在“謠言”與“合理言論”之間區分對待。 值得留意的是,此案的輿情反彈及體制內反思出現了一定的良性互動效應。1月28日,一篇署名為“唐興華”的立場性評論文章在“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上發出,閱讀量很快達到“10萬+”,並引發內地輿論一致好評。這篇文章主要是對謠言的社會產生機制、法律辨析要點以及如何區分保護公眾合理言論進行了法理上的辨析與澄清,體現了最高裁判機關的“細分理性”。文章提及謠言產生基於個體認知能力局限、信息公開不及時、特殊的自媒體環境等社會機制,需要執法者加以仔細辨析,不能將公眾合理言論與謠言“一鍋煮”,不能為了所謂維穩進行簡單粗暴的執法。當然,文章提供的是對“謠言治理”的細分理性,不是為了給“謠言”正名或放行,而是確立法律上關於“謠言”的正確定義及區分要點,在此基礎上給出執法需予參照的類型化指南。文章在後半部分集中討論了需予嚴厲打擊特別是以刑法上尋釁滋事罪予以懲罰的幾種“謠言”典型類型。整體來看,這是一篇代表中國司法機關立場的謠言治理指南,與公安執法機關的謠言治理“粗放性”相比,這一立場代表了中國法治基準的進步。因此,這一立場也可視為司法機關的一種“裁判基準”的預透,儘管是以微信公眾號的形式公布,卻具有很強的信號感,代表了最高裁判機關針對此類案件的裁判規範形成方向。 這裡需要澄清一些基本的概念和原理,才能進一步討論謠言治理中的法治細分理性: 其一,涉及重大公共事件的公眾言論與信息交流具有重大的民主商談和權力監督憲制性功能,任何既定製度及執法行為應當維護而不是阻斷這一公共商談的安全、有序、有效進行; 其二,公眾對敏感事件信息的接觸、猜測和披露應獲得制度及公權力較大的包容度,不能苛求公眾對信息的掌握與分享達到專家層次或執法者層次,公眾是社會治理的信號源與合作參與者,政府應合理包容及運用這一最具活力和價值的治理資源; 其三,謠言止於智者,但智者在大眾中的比例極低,因此信息公開與合理的公眾參與及商談是治理謠言的終端機制,也是現代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關鍵指標; 其四,危機事件暴露政府治理漏洞及官民關係裂隙,社會反建制力量及外部勢力一定會利用,因此謠言產生還存在一種“反政治”的持續性社會動力,公權力體系必須具有充分的制度依據、證據收集能力與精準的檢控懲罰程序對真正的謠言製造者加以懲戒,才能增強政府權威性與公眾信任度,並通過這些典型而堅實的法治案例對公眾進行教育和引導,起到一般預防的效果。 當然,這種基於法治細分理性的謠言治理,需要執法機關更高的法治素質與更大的執法成本投入,達到一種真正的“精細治理”的程度,這也恰恰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規範性訴求。然而,中國之大,大規模共同體治理任務與風險性之繁雜,社會反建制力量與外部勢力作用手法之無孔不入,使得國家治理體制一直處於高度緊張的“反顛覆”執法文化規範之中,難以從容堅定地依據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及正當程序等法治細分理性的技術要求開展一種官民良性互動型的公共治理。在中國的國家治理體系中一直存在着兩種治理知識與技術系統:一種是傳統的政法一體化維穩系統治理模式,表現為以警察維穩為核心特徵的治理取向,其成本高昂,效用不斷衰減,難以適應現代治理需求;另一種是開放探索中的民主法治型治理模式,這在十餘年的行政治理改革與法治轉型發展中日益凸顯,但並未成熟定型為一種主導性的治理模式。這意味着中國的治理現代化常常存在兩種規範評價與行動系統,執法機關偏向傳統模式,開明官員、學者及公眾偏向新模式,謠言治理正好處於兩種治理知識與模式的交鋒界面。這是轉型中國治理改革的複雜性所在。 因此,從武漢肺炎危機早期的“警察維穩”表現到中央決策介入後以中央媒體監督、最高司法非正式發聲及公眾聚焦商談的共識取向來看,新治理模式的基本價值已經紮根並在國家治理體系內部具有初步的傳導、教育和制度矯正功能,而社會層面則通過這一治理模式的內部拉鋸與反彈調整看到了一種新的治理知識與制度模式的成長印記。但願經過此次危機應對,中國法治體系的細分理性能夠得到可持續、不可逆的成長與鞏固,謠言治理能夠在依法打擊破壞性謠言與合理保護商談性言論之間尋求到精準的區分理性和制度協調性。中國的法治體系固然不必有域外對言論自由的宗教背景理解及其保護高度,但也必須基於中國憲法上對民主商談之公共價值的理解與規範設定而提供充分的區分、保護與激勵。更關鍵的是,善於依賴和引導民眾言論於危機治理過程,不僅不會損及政府權威與法治效能,更可增進官民互動的日常經驗及公權力合法性的循環確認功能,達到更高層次的政權安全與社會和諧。
最高人民法院發文
怎麼看待“武漢處理8名發布不實信息者”2020-01-28 18:18:57 來源:觀察者網
【導讀】 我們對這樣的“虛假信息”理應保持寬容態度。試圖對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實的信息都進行法律打擊,既無法律上的必要,更無制度上的可能,甚至會讓我們對謠言的打擊走向法律正義價值的反面,成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為削弱黨的群眾基礎的惡性事件,成為境內外敵對勢力攻擊我們的無端藉口。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月28日發表文章稱:新型肺炎出現以來,圍繞這一問題的謠言,一度甚囂塵上。為什麼會發生謠言?如何治理謠言?應該打擊什麼樣的謠言?這是我們在打贏抗擊新型肺炎的人民戰爭中,必須要面對的問題。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不可能沖在治理謠言的第一線,但是我們有責任向全社會表達自己對解決謠言問題的法律思考。
一、謠言的概念以及謠言是如何產生的? “謠言”是生活用語,法律上對謠言表述為“虛假信息”。在有關新型肺炎的問題上,編造、散布,或組織、指使他人散布虛假信息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屬法律嚴格禁止的對象。虛假信息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在一線實施社會治理的有關機關和個人,對此應有深刻的認識,這是更好履行執法責任的前提。筆者認為,謠言之所以產生,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虛假信息起源於個體認知能力的局限。 不同個體基於認知水平的差異,對同一事物,完全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虛假信息,我們應該理解法律對個體的適度寬容態度。比如,在武漢市公安機關處罰的8名發布“華南水果海鮮市場確診7例SARS”的案件中,如果機械地理解適用法律,我們的確可以認定,鑑於新型肺炎不是SARS,說武漢出現了SARS,屬於編造不實信息,且該信息造成了社會秩序的混亂,符合法律規定的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給予其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有其正當性。 但是,事實證明,儘管新型肺炎並不是SARS,但是信息發布者發布的內容,並非完全捏造。如果社會公眾當時聽信了這個“謠言”,並且基於對SARS的恐慌而採取了佩戴口罩、嚴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動物市場等措施,這對我們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所以,執法機關面對虛假信息,應充分考慮信息發布者、傳播者在主觀上的惡性程度,及其對事物的認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屬實,發布者、傳播者主觀上並無惡意,行為客觀上並未造成嚴重的危害,我們對這樣的“虛假信息”理應保持寬容態度。試圖對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實的信息都進行法律打擊,既無法律上的必要,更無制度上的可能,甚至會讓我們對謠言的打擊走向法律正義價值的反面,成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為削弱黨的群眾基礎的惡性事件,成為境內外敵對勢力攻擊我們的無端藉口。 2、虛假信息起源於信息公開的不及時、不透明。 謠言止於公開。群眾基於對自身安全的焦慮,在面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存在一定程度的慌亂,是人之常情,應予理解。如果在這種時刻,有關信息及時、全面地公開,群眾的疑慮自然會削減。但是,如果信息公開不及時、不透明,群眾基於其社會交往圈與自己的生活經驗,往往容易聽信並傳播各種謠言。所以,解決謠言問題,依法處理是治標,信息公開是治本。我們做好了信息公開工作,群眾就會將公開的信息和自己獲知的謠言相對比,久而久之,當群眾發現政府公開的信息永遠正確時,謠言就自然失去了群眾基礎。反之,如果謠言一次次被現實證實,那麼群眾在突發事件面前,會自然地選擇相信謠言。從這個意義上講,各級官員決不能僅把信息公開認為是自己的“一畝三分地”,而是要站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視角考慮問題。經此一役,我們要從中吸取深刻教訓。遇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我們要堅定地相信群眾的大多數。我們寧可把問題想得更嚴重一些,寧可把對群眾的警示講得更嚴肅一些,寧可把局勢形容得相對嚴峻一些,以此激發起群眾對公共衛生事件的高度重視,並緊緊依靠人民群眾,打贏類似特殊戰爭。 3、虛假信息起源於特殊的自媒體環境。 我們今天面對的媒體環境與“非典”時期有根本差異。“非典”時期,尚不存在自媒體的概念,信息渠道只有官方媒體一種。彼時,論壇、博客、手機短信等非傳統傳播方式雖然存在,但造成的影響極其有限,尚不足以作為信息傳遞的主要通道。如今,情況發生了顯著變化。隨着商業媒體的發展以及微博、微信等一系列社交媒體的出現,人們的信息來源異常多元,個體的聲音可以經由互聯網而無限放大。身處在疫區的個體,可以通過語音、短視頻等方式與社會公眾進行更加直觀、更加真切的交流,打破了官方媒體對信息傳播的主導權。顯而易見,在海量的信息中,任何試圖掩蓋真相的嘗試都只是徒勞,傳統的信息管控措施也很難再有效實施。一方面,這是中國社會愈加成熟、愈加自由、愈加開放的標誌。另一方面,這種自由也給虛假信息的傳播提供了媒體土壤。這是我們第一次在自媒體環境中遭遇如此重大的公共衛生事件,而這種複雜局面,也是當今國家治理進程中,我們必須面對的時代課題。
二、什麼樣的謠言必須嚴厲打擊? 不是所有的不實信息都要進行法律打擊,但是在決戰新型肺炎的特殊時刻,有些謠言必須嚴厲打擊。從目前各地公安機關查處的有關案件看,以下幾類信息應屬於嚴厲打擊的對象,可以進行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予以刑事處罰。 1、謠言涉及疫情狀況,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比如,某地沒有疫情而編造該地有疫情出現的信息,從而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但是執法機關在查處類似案件時,應全面審查其主觀惡意與行為在客觀上造成的影響。如果其主觀上並無重大惡意,謠言也僅在較小範圍內傳播,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後果比較有限,考慮到該類謠言在客觀上對一定範圍群體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有一定積極影響,且澄清該類事實較為容易,故對這類謠言的編造者、傳播者,應以批評教育為主,以行政處罰為輔,刑事處罰在非極端情況不予考慮。 2、謠言涉及污衊國家對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中國的國家動員能力在國際社會廣受認可和讚譽,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公民對國家更好地開展疫情管控工作可以通過正當途徑提出自己的意見,有關專業人員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議甚至是善意的批評。但是肆意編造國家對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明知是是虛假信息還進行傳播的,主觀惡性極大,客觀上容易引發嚴重的社會秩序混亂,依法應予嚴肅處理,必要時應予刑事追訴。 3、謠言涉及捏造醫療機構對疫情處置失控、治療無效等信息,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民眾對疾病治療有重大關切,對醫護人員在一線面臨的防護措施出現短缺的現象有關切,對醫療機構治療新型肺炎的能力有關切,這些情緒也可以理解,這些正當訴求,民眾可以通過正當途徑進行表達,有關專家學者或者專業人員對上述問題開展正當學術批評,亦屬言論自由範疇,依法應受法律保護。但是,鑑於疫情防控已經升級為國家行動,有關疫情的處置與疾病的治療信息應絕對以國家的權威信息渠道為準。任何編造上述不實信息並傳播的行為,都極易造成社會公眾的巨大恐慌,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巨大,應依法堅決予以打擊。 4、其他容易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謠言。鑑於社會生活紛繁複雜,新類型謠言層出不窮,審查不同情形的行為,應結合其主觀惡性與客觀影響等情形綜合判斷。諸如一些“鼻子抹香油可以預防新型肺炎”“鹽水漱口防肺炎”“喝酒吸煙防肺炎”等謠言,鑑於該類謠言的社會危害性較低,且不會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應以正確引導、科學普及為主,不宜進行法律懲戒。但是其他一些肆意捏造事實的行為,諸如誇大疾病死亡人數、誇大疾病死亡率、捏造負面的所謂醫生“自述”等行為,鑑於其主觀上並無任何善意可言,且極易造成社會公眾嚴重恐慌,依法應予嚴懲。
三、結語 與謠言的鬥爭,本質上是在如何爭取群眾這個問題上的思想鬥爭。今天的中國,基於其開放和自由,我們對一些不實信息並不進行管制。澄清一些常識性的錯誤認識,一方面靠國家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寄希望於廣大人民群眾自身。但是病毒當前,國家面對重大考驗。在這個時候,對不懷好意地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應給予其堅決、有力打擊,這是國家政法機關的應盡之責。社會各界、有關人員,在這個問題上,應有更加清醒的認識,絕不能有絲毫僥倖心理。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作者:唐興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