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论】中国民主的胜利 但侥幸并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 ——再论事先爆料冠状病毒疫情的8名医生事件
新冠疫情8名医生爆料事件的处理结果和之后所引起的社会广泛讨论是一次里程碑式的标志事件。它标志着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发展已经向着完善和健全的方向迈出了成熟而又坚实的一步。结论尽管还有些瑕疵,事件处理过程还略显粗糙,但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过程中,结出的一枚丰硕成果。国人当倍加珍惜和爱护。 这个事件告诉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时,我们需要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需要科学的精神和方法,我们需要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我们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理解和尊重,以及摒弃猜忌,我们需要本着善意的出发点去做任何事。 这个事件证明了,我们的道路没有走错。我们将沿着这条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直到取得最终的胜利。
事后追捧“八君子”,正如事前举办万家宴
红色枪骑兵 我不是要让世间生太平,我是要让世间动刀兵 昨天 14:16
每当现实中遇到了困难,人就免不了要用幻想来自我慰藉,YY一下能有侥幸避免灾难的可能。所以瘟疫的传播往往是宗教传播的契机,科学偶尔失灵,体制偶尔失效,就会促使一些人寄希望于侥幸和偶然。 但是必须说明的是,事后的侥幸心理与事前的侥幸心理并无本质区别,在对疫情的控制已经被事前侥幸耽搁的时候,又有很多人乞灵于事后的侥幸了。于是八位传谣的“预言家”就由此重新出现了人们的视野中,还被某些人捧成“八君子”了。 发表于最高法公众号的文章就很好地体现了这种种群众性的心理退行倾向。这篇文章中关于8位预言家的观点可以分为两部分: 第一,8位预言家“出现sars”的说法虽然与现实不符,但没有社会危害性,从法律实践上来说,是可以不加处罚的。 第二,8位预言家的做法,或许可以有利于疫情的控制,因此是可以鼓励的。 第一条的观点从法律理论上是完全正确,但也没有引起什么反响。第二点的推论却进行了一场惊险的逻辑跃迁,但却因为切中群众的侥幸心理,而受到引用和支持。是的,“有SARS”的不实消息经过传播和讨论,或许可以让更多的人戴口罩,或许可以让政府重视疫情,或许可以提早采取措施,或许可以控制疫情的传播…… 我很有理由相信,在1月20日封城前夕,举办百步亭万家宴的地方政府的心理,肯定也一样有很多个“或许”——或许参与这种并没有新冠感染者,或许较大的举办场地会阻碍病毒传播,或许这种病并不致命,或许春节期间可以舞照跑马照跳…… 事先的侥幸,已经被证明为愚蠢,那么事后的侥幸是怎样呢?据“8位预言家”其中一位医生在采访中说,他在医疗群中说了“可能是sars”之后,自己却并没有按照防御sars的标准来保护自己,并且还被感染了。 这位医生冲在抗击疫情的第一线,是一位值得我们这些键盘侠敬佩的英雄,负伤的战士。但是作为一个预言家,他并不合格——他的“预言”连自己都不认真确信,就更别说让别人确信,更没有“或许让群众,政府,国家重视”的可能。事实上他自己本来也觉得“sars”说法不把握,并不希望这一消息公开传播,因此只在他认为可靠的群里发言,但却被同群的“可靠人”给断章取义泄露出去了,他的私下谈话被别人变成了公开发言,他的专业身份成为了谣言的背书,因此他自己也遭到了治安处罚——书面训诫。 谣言永远只是谣言,不能倒逼真相,因为它无法建立共识,只能造成混乱。我无法想象,在没有权威标准和流程指导的情况下,千万市民自发防疫会变成怎样的百花齐放的场面——须知在疫情爆发的前几天,还有大量的人在抱怨长辈宁可往鼻子里抹香油也不戴口罩。 疫情当前,现在人人都意识到形势严峻了,但是,在承认灾难之后,还要对灾难的成因进行总结。现在有人说,是政府防控不力,有人说,是吃野味的习惯不好,有人说是春运流动性太大。这些多少都有些道理 而有人说,是我们没有重视8位预言家的话,以后应该多多鼓励这种预言,并且要多多听取——在侥幸心理造成了灾难之后,居然有人要求助长侥幸心理,简直是抱薪救火。既然已经在侥幸心理上吃亏一次,接下来要做的应该是彻底地面对现实,而不是继续逃避。 现在,被处理的8位医疗工作者都在武汉投入抗疫斗争中,他们凭借战斗证明了自己是真的猛士,他们敢于面对惨淡的人生和淋漓的鲜血,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习他们面对现实的勇敢。这也就是说,我们决不能把他们捧成预言家和圣人。因为这只能说明,我们在疫情中什么也没有学到,我们还在逃避,还在寄希望于“或者”和“偶然”,那么,一次次的万家宴还会举办,一代代的八君子还会涌出,灾难会一次次地降临在我们头上,而我们所做的只是祈祷,逃避,自我安慰。
再谈事前诸葛亮
晨枫 昨天 09:21
有说法1月初被约谈的8人里有武汉的医生,都有第一线病例作为依据,然后在微信群里发表有关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言论而受到武汉公安的训诫。如果说法属实,这首先不是恶意谣言。事实上,武汉公安也只是发了言辞严厉的训诫书,但并没有采取拘留或者其他更严厉的手段。训诫书里也用了“不属实的言论”的说法,而不是直指谣言。抠字眼的话,新冠有很多与SARS相似的地方,也有很多不相似的地方,但新冠确实不是SARS。事实上,在8人在微信群里讨论的时候,还根本对新冠的性质没有确认。这都不改变问题的本质。这是事前诸葛亮,还是谣言? 这8人里有医生,是有专业素质的,发表言论也不是凭空捏造,而是根据自身或者同事直接接触的病例。这不是谣言,但依然是不负责任的。 事关公共卫生、国家安全、市场秩序等问题兹事体大,专业人员尤其不宜将未确认的敏感信息在公众平台上随意发表。他们应该做的是立刻上报有关方面。如果有关方面响应不力,或者他们认为有关方面故意瞒报,他们有权越级上报,并因此受到法律保护。现在不清楚的是,他们除了在微信群里,在正常上报渠道里都做了些什么。科里甚至院里可能正常上报了,更高级呢?事关公共卫生,他们有三个选择: 1、 等待上级决定 2、 敦促上级及时发布行动指令 3、 越级向更上级甚至最高级直接报警 单纯等待有点消极了,但可能是大多数人会做的。如果这8人意识到这真是事关公共卫生而且刻不容缓,应该升级到第二个选择,不计个人荣辱,敦促上级立刻行动。如果顶头上司甚至地区主管都不作为而时间已经等不及了,可以进一步升级到第三个选择。 事关国家安全的信息要按照保密条例处理,只有具有相关权限的人和机构才能发布,这一点谁都明白。谁信口开河“我有内部消息:明天就要美中大战,赶紧囤积食品”的消息,这是违法的。事关市场秩序的信息也是一样,内部交易或者恶意炒作都是有相关法律管着的。 公共卫生也一样。未经确认的敏感消息很容易引起恐慌,扰乱公共秩序,专业人员在发布相关消息的时候,尤其要自律。这8人事实上缺乏必要的资质、资源和数据确认SARS,并无在公众平台上发布消息的资格,可以在专业圈子里讨论,但不宜在公众平台上讨论。现在还不知道这8个医生所用的微信群是完全在专业人士内部的,还是公众可参与的,比如亲属、朋友、熟人的熟人等。即使是专业人士内部的,微信群天然就是缺乏保密机制的,有关讨论很容易流传到公众平台上,这不是严肃、敏感、专业的讨论的地方。仅仅加一句“不要外传”是不够的。“不要外传”的讨论只能在不会外传的圈子里、在不能外传的平台上讨论,这是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的一部分。《防疫法》中规定传染病信息的发布要通过疾控中心或者授权的机构和个人,正是这个道理。很多人质问,为什么要等到钟南山到了武汉,才宣布新冠能人传人,正是因为钟南山是国家卫健委特派高级专家组的组长,有这个权限。 顺便说一句,在新冠病例出现在美国、加拿大后,有关当局有时由卫生部长出面,但主要由Chief Medical Officer出面发表消息,这不是卫生部长,而是具有医生资质的公共卫生官员,相当于国防部长与总参谋长的关系。但没有医院医生在媒体上或者社交网络上发表相关见解的。这正是法律和职业操守要求的。中国有卫健委,但没有相当于Chief Medical Officer的职位,或许需要补起来。 另一方面,一直有人对特朗普的精神健康状态质疑,对此,美国精神病协会明文规定,任何精神病医生不得对非本人直接病人在公开平台上发表专业见解,本人直接病人则有医患保密条例的约束,更是不能在外面乱说。规定实际上禁止了任何精神病医生对特朗普的精神健康状态以专业身份发表评论。波音737MAX后,波音公司内部的管理和安全文化成为话题,不断有资深工程师透露骇人听闻的内幕。你可以说他们是在蹭热点,也可以说在放马后炮。现在不知道他们是否在体制内通过正常渠道向上反映过这些问题,但事实是这些人都没有事前在公众平台上有过任何揭幕,尽管他们早就知道这些事情事关飞行安全的隐患。这实际上是职业操守的一部分:在这样涉及面很大的公共敏感问题上,不在公共平台上轻易发表有可能因为歧义而引起恐慌的言论。他们以前没有揭幕,并不完全是担心丢失工作,而是自认为缺乏确认危害飞行安全的证据。 人命关天,公众利益高于公司和机构利益。这也是有法律规定的。如果有确切的危害公众安全的证据而隐瞒不报,这也是犯法的。在事关公众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问题上,遵循相关法规和职业操守是唯一选择,并没有其他“宁可”的选择。最高法院的文章不知道算是与判决和法律等效的法律解释,还是一般性的普法,其目的令人费解,其效果可能引起混乱,而不是澄清。就这8个人来说,现在还没有公开消息说明是否都是医生,但一般认为至少有一个是。看微信截图上的语气,本人不是急诊科的,而是其他科室的,在发布SARS消息后,自己也并未采取防护措施,只是提醒友人和熟人注意。如果他真的认为SARS来临,从人之常情的角度来说,这样通知友人和熟人但“不要外传”是可以理解的;但提高到向公共预警的层次上,似乎牵强了。同理,如果武汉、湖北F4先封城再宣布,但在封城之前悄悄让家人赶紧走,恐怕枪毙十回都难以平民愤。在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上,医生和F4的职责不同,但并没有那么不可比。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在具有权限的部门不作为而事态紧迫的时候,有关人士有权也有义务越级上报,甚至直接向公众媒体呼吁。不知道《防疫法》里有没有相关条例,容许越级报告,并对正当的越级报告提供法律保护。应该有这样的条例。至于有执法部门胆敢罔顾公众安全而不当执法,压制正当预警,还有政法委呢。 这 8人与一般意义上传播谣言不同,但依然是在公众平台上违规传播敏感消息。武汉公安的处置没有错。
多维新闻/多维客/时事/内文 田飞龙 谣言治理考验法治细分理性 2020-01-29 18:16
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是SARS的升级版,在2020年初成为肆虐武汉三镇、遍及全国及影响世界的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事件。对这一事件的处理应对,考验中国法治体系的透明度、效能与问责性。从武汉市、湖北省及中央的危机应对表现来看,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警不足、协调不力、决策介入滞后及恐慌扩散难以疏导的情形,表明中国法治的细分理性与治理精准性仍有待检讨和提升。在围绕这一公共卫生危机的系列处置措施中,武汉警方早期对8名不实爆料者的行政处罚受到显著的关注,这一处罚迅速在网络空间传播,伴随疫情扩展而引发公众对中国法治与公共治理体系一定程度的信任危机。爆料者的“爆料”被定性为谣言,轻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行政处罚,重则以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加以严厉惩罚。 作为人民共和国的执法机关,依法惩治谣言散播者,确保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法治权威,是具有充分正当性的。但是,以简单的“不实”为由对民众在网络空间的合理关注与讨论加以早期介入和粗暴的法律打击,却可能造成对公共舆论监督和预警功能的制度性压抑,更会造成对言论自由等相关宪法权利的直接损害,造成社会产生一种淡漠公共事务与公共危机的“寒蝉效应”。这种“过度”、“失准”、“失焦”以及单纯作为维稳工具使用的有关执法裁量基准与执法实践,不是对法治的维护,而是对法治的背离。这些执法实践未能正确理解和维护公众对法律价值与公权力的信任,未能产生足够的细分理性在“谣言”与“合理言论”之间区分对待。 值得留意的是,此案的舆情反弹及体制内反思出现了一定的良性互动效应。1月28日,一篇署名为“唐兴华”的立场性评论文章在“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出,阅读量很快达到“10万+”,并引发内地舆论一致好评。这篇文章主要是对谣言的社会产生机制、法律辨析要点以及如何区分保护公众合理言论进行了法理上的辨析与澄清,体现了最高裁判机关的“细分理性”。文章提及谣言产生基于个体认知能力局限、信息公开不及时、特殊的自媒体环境等社会机制,需要执法者加以仔细辨析,不能将公众合理言论与谣言“一锅煮”,不能为了所谓维稳进行简单粗暴的执法。当然,文章提供的是对“谣言治理”的细分理性,不是为了给“谣言”正名或放行,而是确立法律上关于“谣言”的正确定义及区分要点,在此基础上给出执法需予参照的类型化指南。文章在后半部分集中讨论了需予严厉打击特别是以刑法上寻衅滋事罪予以惩罚的几种“谣言”典型类型。整体来看,这是一篇代表中国司法机关立场的谣言治理指南,与公安执法机关的谣言治理“粗放性”相比,这一立场代表了中国法治基准的进步。因此,这一立场也可视为司法机关的一种“裁判基准”的预透,尽管是以微信公众号的形式公布,却具有很强的信号感,代表了最高裁判机关针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规范形成方向。 这里需要澄清一些基本的概念和原理,才能进一步讨论谣言治理中的法治细分理性: 其一,涉及重大公共事件的公众言论与信息交流具有重大的民主商谈和权力监督宪制性功能,任何既定制度及执法行为应当维护而不是阻断这一公共商谈的安全、有序、有效进行; 其二,公众对敏感事件信息的接触、猜测和披露应获得制度及公权力较大的包容度,不能苛求公众对信息的掌握与分享达到专家层次或执法者层次,公众是社会治理的信号源与合作参与者,政府应合理包容及运用这一最具活力和价值的治理资源; 其三,谣言止于智者,但智者在大众中的比例极低,因此信息公开与合理的公众参与及商谈是治理谣言的终端机制,也是现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指标; 其四,危机事件暴露政府治理漏洞及官民关系裂隙,社会反建制力量及外部势力一定会利用,因此谣言产生还存在一种“反政治”的持续性社会动力,公权力体系必须具有充分的制度依据、证据收集能力与精准的检控惩罚程序对真正的谣言制造者加以惩戒,才能增强政府权威性与公众信任度,并通过这些典型而坚实的法治案例对公众进行教育和引导,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 当然,这种基于法治细分理性的谣言治理,需要执法机关更高的法治素质与更大的执法成本投入,达到一种真正的“精细治理”的程度,这也恰恰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规范性诉求。然而,中国之大,大规模共同体治理任务与风险性之繁杂,社会反建制力量与外部势力作用手法之无孔不入,使得国家治理体制一直处于高度紧张的“反颠覆”执法文化规范之中,难以从容坚定地依据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及正当程序等法治细分理性的技术要求开展一种官民良性互动型的公共治理。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中一直存在着两种治理知识与技术系统:一种是传统的政法一体化维稳系统治理模式,表现为以警察维稳为核心特征的治理取向,其成本高昂,效用不断衰减,难以适应现代治理需求;另一种是开放探索中的民主法治型治理模式,这在十余年的行政治理改革与法治转型发展中日益凸显,但并未成熟定型为一种主导性的治理模式。这意味着中国的治理现代化常常存在两种规范评价与行动系统,执法机关偏向传统模式,开明官员、学者及公众偏向新模式,谣言治理正好处于两种治理知识与模式的交锋界面。这是转型中国治理改革的复杂性所在。 因此,从武汉肺炎危机早期的“警察维稳”表现到中央决策介入后以中央媒体监督、最高司法非正式发声及公众聚焦商谈的共识取向来看,新治理模式的基本价值已经扎根并在国家治理体系内部具有初步的传导、教育和制度矫正功能,而社会层面则通过这一治理模式的内部拉锯与反弹调整看到了一种新的治理知识与制度模式的成长印记。但愿经过此次危机应对,中国法治体系的细分理性能够得到可持续、不可逆的成长与巩固,谣言治理能够在依法打击破坏性谣言与合理保护商谈性言论之间寻求到精准的区分理性和制度协调性。中国的法治体系固然不必有域外对言论自由的宗教背景理解及其保护高度,但也必须基于中国宪法上对民主商谈之公共价值的理解与规范设定而提供充分的区分、保护与激励。更关键的是,善于依赖和引导民众言论于危机治理过程,不仅不会损及政府权威与法治效能,更可增进官民互动的日常经验及公权力合法性的循环确认功能,达到更高层次的政权安全与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
怎么看待“武汉处理8名发布不实信息者”2020-01-28 18:18:57 来源:观察者网
【导读】 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1月28日发表文章称:新型肺炎出现以来,围绕这一问题的谣言,一度甚嚣尘上。为什么会发生谣言?如何治理谣言?应该打击什么样的谣言?这是我们在打赢抗击新型肺炎的人民战争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可能冲在治理谣言的第一线,但是我们有责任向全社会表达自己对解决谣言问题的法律思考。
一、谣言的概念以及谣言是如何产生的? “谣言”是生活用语,法律上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在有关新型肺炎的问题上,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属法律严格禁止的对象。虚假信息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一线实施社会治理的有关机关和个人,对此应有深刻的认识,这是更好履行执法责任的前提。笔者认为,谣言之所以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虚假信息起源于个体认知能力的局限。 不同个体基于认知水平的差异,对同一事物,完全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虚假信息,我们应该理解法律对个体的适度宽容态度。比如,在武汉市公安机关处罚的8名发布“华南水果海鲜市场确诊7例SARS”的案件中,如果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我们的确可以认定,鉴于新型肺炎不是SARS,说武汉出现了SARS,属于编造不实信息,且该信息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符合法律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给予其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有其正当性。 但是,事实证明,尽管新型肺炎并不是SARS,但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所以,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 2、虚假信息起源于信息公开的不及时、不透明。 谣言止于公开。群众基于对自身安全的焦虑,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慌乱,是人之常情,应予理解。如果在这种时刻,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地公开,群众的疑虑自然会削减。但是,如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透明,群众基于其社会交往圈与自己的生活经验,往往容易听信并传播各种谣言。所以,解决谣言问题,依法处理是治标,信息公开是治本。我们做好了信息公开工作,群众就会将公开的信息和自己获知的谣言相对比,久而久之,当群众发现政府公开的信息永远正确时,谣言就自然失去了群众基础。反之,如果谣言一次次被现实证实,那么群众在突发事件面前,会自然地选择相信谣言。从这个意义上讲,各级官员决不能仅把信息公开认为是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是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视角考虑问题。经此一役,我们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要坚定地相信群众的大多数。我们宁可把问题想得更严重一些,宁可把对群众的警示讲得更严肃一些,宁可把局势形容得相对严峻一些,以此激发起群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重视,并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打赢类似特殊战争。 3、虚假信息起源于特殊的自媒体环境。 我们今天面对的媒体环境与“非典”时期有根本差异。“非典”时期,尚不存在自媒体的概念,信息渠道只有官方媒体一种。彼时,论坛、博客、手机短信等非传统传播方式虽然存在,但造成的影响极其有限,尚不足以作为信息传递的主要通道。如今,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商业媒体的发展以及微博、微信等一系列社交媒体的出现,人们的信息来源异常多元,个体的声音可以经由互联网而无限放大。身处在疫区的个体,可以通过语音、短视频等方式与社会公众进行更加直观、更加真切的交流,打破了官方媒体对信息传播的主导权。显而易见,在海量的信息中,任何试图掩盖真相的尝试都只是徒劳,传统的信息管控措施也很难再有效实施。一方面,这是中国社会愈加成熟、愈加自由、愈加开放的标志。另一方面,这种自由也给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媒体土壤。这是我们第一次在自媒体环境中遭遇如此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而这种复杂局面,也是当今国家治理进程中,我们必须面对的时代课题。
二、什么样的谣言必须严厉打击? 不是所有的不实信息都要进行法律打击,但是在决战新型肺炎的特殊时刻,有些谣言必须严厉打击。从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有关案件看,以下几类信息应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可以进行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处罚。 1、谣言涉及疫情状况,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比如,某地没有疫情而编造该地有疫情出现的信息,从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但是执法机关在查处类似案件时,应全面审查其主观恶意与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影响。如果其主观上并无重大恶意,谣言也仅在较小范围内传播,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后果比较有限,考虑到该类谣言在客观上对一定范围群体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有一定积极影响,且澄清该类事实较为容易,故对这类谣言的编造者、传播者,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刑事处罚在非极端情况不予考虑。 2、谣言涉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动员能力在国际社会广受认可和赞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公民对国家更好地开展疫情管控工作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提出自己的意见,有关专业人员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甚至是善意的批评。但是肆意编造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等信息、明知是是虚假信息还进行传播的,主观恶性极大,客观上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依法应予严肃处理,必要时应予刑事追诉。 3、谣言涉及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民众对疾病治疗有重大关切,对医护人员在一线面临的防护措施出现短缺的现象有关切,对医疗机构治疗新型肺炎的能力有关切,这些情绪也可以理解,这些正当诉求,民众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表达,有关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员对上述问题开展正当学术批评,亦属言论自由范畴,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是,鉴于疫情防控已经升级为国家行动,有关疫情的处置与疾病的治疗信息应绝对以国家的权威信息渠道为准。任何编造上述不实信息并传播的行为,都极易造成社会公众的巨大恐慌,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巨大,应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4、其他容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谣言。鉴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新类型谣言层出不穷,审查不同情形的行为,应结合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影响等情形综合判断。诸如一些“鼻子抹香油可以预防新型肺炎”“盐水漱口防肺炎”“喝酒吸烟防肺炎”等谣言,鉴于该类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较低,且不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应以正确引导、科学普及为主,不宜进行法律惩戒。但是其他一些肆意捏造事实的行为,诸如夸大疾病死亡人数、夸大疾病死亡率、捏造负面的所谓医生“自述”等行为,鉴于其主观上并无任何善意可言,且极易造成社会公众严重恐慌,依法应予严惩。
三、结语 与谣言的斗争,本质上是在如何争取群众这个问题上的思想斗争。今天的中国,基于其开放和自由,我们对一些不实信息并不进行管制。澄清一些常识性的错误认识,一方面靠国家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寄希望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身。但是病毒当前,国家面对重大考验。在这个时候,对不怀好意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应给予其坚决、有力打击,这是国家政法机关的应尽之责。社会各界、有关人员,在这个问题上,应有更加清醒的认识,绝不能有丝毫侥幸心理。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唐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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