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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念著名藏書樓別宥齋主朱鼎煦誕辰120周年(三) |
| 被抄的文物到底有多少?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二日《浙江日報》以頭版右下角新聞報導了一則消息,中有曰:“朱贊卿先生收藏的圖書、文物包括古籍十萬餘卷,歷代字畫九百餘幅及瓷、石、玉器等文物八百餘件,其中不少是珍品、、、、、、”到底有那些珍品,抄家單位,收存部門從來也沒有向朱家列出過清單。這些收藏品從橫掃後由何人所管?作為被抄人一無所知!不過早有人為這批藏品打起了主意。這是從一個一輩子與文物保護結緣的人、一輩子為保護文物而執着的人所自述的一段話:“天一閣現有藏書三十萬卷,“文革之前卻只有三萬卷,其中的三分之一來自馮孟顓的捐獻,另外三分之一則來自”文革“時。當時批鬥寧波的一個朱姓大地主,他是一個收藏愛好者。由於他家的收藏品太多,”罪大惡極“,竟開了個展覽會,除了大量的書畫、瓷器、玉器,便是十萬卷藏書。無論如何,我要保護好這些藏書!這數量可是當時天一閣藏書的三倍!我到處奔走、遊說,說這是早已捐獻給天一閣的藏書,誰也不得損壞、拿走!終於他們同意了。後來,這些書我們用兩輛手拉車足足拉了四十天。、、、、、為天一閣添上了一筆寶貴的財富。”真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紅衛兵小將“沒有用鐵掃帚把這些罪惡的“四舊”掃進歷史垃圾堆,反而成了個別人的英雄之舉。也真有一點此地無銀三百兩,隔壁阿二不曾偷的感覺! 到了文革結束初期約在1979年2月,有Y和Q兩人很熱心的跑到蕭山來落實黨的政策,對先生的女兒和兒媳說,先生的生前表現很差,若要想朱贊卿有一個好的結論,得要看你們家屬的表現了。落實政策要以捐獻古籍、文物為前提。是啊!先生生前的表現確實不好,有隱瞞地主成份、販賣文物、倒算改造房屋、攻擊鋼鐵長城、污衊人民解放軍、反對馮家獻書、抵制文物登記、、、、、、等十大罪狀。言下之意就是你們把這批藏品無條件的捐獻就是好的表現。(同時十分有意思的是1988年7月11日中共寧波市委統戰部給某一市人大代表建議答覆中說:關於“文革”期間對朱進行“批判“、舉行“罪行展覽”等問題,是群眾自發搞的,不存在公正結論問題。同七九年Y和Q的話就完全不同了!為什麼會有截然不同說法?那只有這些辦事的人是出於什麼動機的原因了。)但是這次的蕭山之行由於要求先清冊,意見不一,而沒有什麼結果。同年清明節先生的兒媳從原籍返回寧波,Q就多次找先生兒媳單方面商談捐獻條件,終於在同年9月舉行了捐獻儀式,由先生兒媳宣讀由他人起草、兒媳一人署名的“獻書啟”。市文化局為此頒發了一張“獎狀”云:“姚重之同志代表朱贊卿先讓親屬,遵照朱老先生遺願,將”別宥齋“珍藏古籍、文物全部捐獻給天一閣收藏。對保護祖國文化遺產作出貢獻。為此特發給獎金人民幣一萬元,並給此狀,發資表揚。寧波市文化局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 ”為此1987年9月28日先生的女兒以及孫子共五人聯名起訴市文化局和天一閣文保所,訴稱:先生生前根本沒有遺囑,被告方以遺願為名,讓先生兒媳代表眾親屬捐獻這筆財產,其目的是要剝奪原告方的合法繼承權,非法占有這筆財產。因此要求被告必須無條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在1989年3月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幾經周折終於公開審理了此案。因為市文化局頒發的獎狀上載明姚重之代表朱贊卿先生的家親屬將“別宥齋“珍藏古籍、文物全部捐獻給天一閣收藏,是遵照朱等級先生的遺願意。因此,朱老先生生前是否有此遺願成了本案爭執的焦點之一。在1979年9月1日隆重舉行的獻書儀式上,先生的生前好友S先生曾有這樣一段發言:“我今天參加獻書儀式是悲喜交集,贊卿是我五十年的老朋友,他愛書如命,一生收集圖書文物。不是之處是他的藏書從不肯輕易示人,更不要說外借或提供研究資料了。林彪、四人邦一夥橫行時期,贊卿受了種種折磨、摧殘、委屈。後來回到原籍蕭山含冤恨而終。在贊卿未回原籍之時,遇有重大問題,常遣其兒媳姚重之銜命前來我處相商。他說自已是旦暮之人,所戀戀不捨者為被子”橫向掃“的全部圖書文物,是一生心血。如能歸還,當追步伏跗室,悉數捐獻天一閣。今天,贊卿的家屬不負遺命,贊成卿有知,一定能含笑九泉。”看起來S先生以其同朱老先生五十年至交的特殊關系所作的這段發言成了“遣願“存在之說的一個相當有力的佐證。而原告方提供的一些史實材料又有力的否定了“遺願”存在的真實性。其一:自從橫掃一開始先生本人和家庭每一個成員都受到了紅衛兵的監督,先生本人一直在“罪證展覽會”中,這如何叫兒媳銜命前往相商?就是去了S先生有這麼大的膽子予以接待?;其二:1961年當沙孟海來甬文物登記,曾力勸先生捐贈文物就遭到拒絕;其三;1963年天一閣負責人Q只動員出讓天一閣的舊藏也遭到嚴正拒絕;其四:1963年去北京會老友,老友出曾勸捐獻一事,而先生笑而不答。看起來比較明顯地反映了先生愛書成癖,視書如命的性格。至於在慘遭“文革”洗劫後,會突悟公愛比私愛好客觀存在全之理,遂萌“捐獻國家”之願更難成立。當年朱家的全部古籍、字畫、文物系被作為非法財產而沒收,先生也被“紅衛兵”、“造反派”掃地出門,不得不在定期舉行的活人罪證展覽會上遭受極大的精神侮辱和肉體摧殘,受到了非人的待遇的朱老先生半身不遂,仍被遣送回他十六歲就離開,舉目無親的老家蕭山農村接受管制。處於這樣一種境遇之中,他怎麼可能料到若干年後“四人邦”會被粉碎?會重新還給他正義和公道?他的那些被洗劫一空的心愛之物有朝一日還能完璧歸趙?毫不誇張地講,在那個年代,就連我們共和國的主席尚且無法掌握自己的命運,更何況老先生。誠然他“戀戀不捨者為被橫掃的全部圖書文物”,但在身家性命尚無法保全的情況下,他又敢奢望“今後如能歸還,當追步伏跗室,悉數捐獻天一閣”呢?因此,“遺願”之說的不能成立是顯而易見的。先生能象S先生所說的那樣能含笑於九泉嗎?“說穿了,”遺願“無非就是防止老先生的其他後輩,站出來不同意捐贈,用所謂的“遺願”去封他的嘴!就可以名正言順的說這是先生生前的囑咐,後輩不得更改!可笑的是,他是中國人不懂得中國的法律,就算是老先生有合乎法律規定的遺囑(是遺囑,不是遺願。),他只能處分自已財產的一半,因為另一半是他的配偶。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天開始的。當然從法律的角度講,並不是沒有先生的遺囑,天一閣就不能依法取得這筆財產。因為,只要先生的合法繼承人是自覺自愿地將這筆遺產捐獻給天一閣的,那麼照樣可以使天一閣擁有這筆財產的所有權成為合法。於是這種捐獻行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便成了本案爭執的又一焦點。在法院裡有一段當時是天一閣文保所負責人Q的證言:“1979年春節前,我和Y同志一起去蕭山,先到朱明奚(系先生女兒)家裡,在場有其女兒陳質。朱明奚提出找到姚重之(先生的兒媳)一起談,以後朱叫來姚重之,見到我們就哭。姚提出要為朱贊卿講一句公道話,意思是恢復名譽,又提出戶口遷到寧波並解決住房,生活要保證。陳質提出要求工作調動一下。最後一個是獎金問題,我們原來框子是一萬元以內,他們開始提出二萬,一萬八,以後退到一萬五。我們解釋,你們的情況與馮孟顓類似,獎金在一萬元以內,當時他們同意了。相隔大約一周,他們又來信推翻,主要是獎金多少的問題,不是捐獻不捐獻的問題。捐獻手續清楚的,完全出於他們自願,對他們的捐獻是有代價的。”與Q一起去蕭山做工作的Y也做了相應的證言:“1974、1975年,朱贊卿已死,其媳姚重之及女兒朱明奚在蕭山,生活上較困難,我們主動給予生活上照顧。七五年朱明奚的女兒陳質找到我處要求弄清朱贊卿的政治情況,我們比較原則答覆了他們。後來一九七九年朱明奚和姚重之提出要求落實政策,具體出面都由陳質在奔辦。1979年我與Q同志去蕭山,談及房子問題,書籍問題。捐獻事情是先由朱明奚委託陳質提出的,是自願的,以後姚重之一方主動些。我認為捐獻問題手續都辦過,這是不能反悔的。”被告一方則在辯狀中例舉了許多事實,更為強硬地反駁了“行為不真實”之說。“朱贊卿藏書的合法繼承人姚重之、朱明奚在1979年2 月12 日給寧波市委的報告稱:父親畢生報收集的古籍、古畫及文物,我們一致同意捐獻給國家:1979年2 月20 日給寧波市委的報告稱:願意把這些文物、古籍獻出,提供國家研究文史、促進四化:1979年7 月15日姚重之給天一閣文物保管所的報告稱:我公公生前沒有捐獻給政府,致使這些文物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現在我同四個兒子和阿姑商量以後,決定朱家文物應該捐獻給政府,給天一閣文物保管所保存:1979年4月27 日由姚重之、朱明奚、朱弘宣、朱弘得、朱弘正、朱弘世署名給市文管會(文化局)的報告稱:在文革前,由於他固執已見,遲遲不肯捐獻,致使這批文物不能及時回到黨和人民手中,這次我們得到市統戰部有關同志的教育、幫助,提高了我們對這件事的認識、、、、、、、我們遵循領導的意見。要求解決下述困難:其媳姚重之重病在身,要求政府妥善安排其每月生活、醫療費,歸還孝聞街179號住宅,戶口遷市內;宣及其家屬胡志蓮,要求從金華調回寧波;朱弘得家屬張華菊在地區水電局外包工要求轉為正式工;朱弘正希望從寧波第二磚瓦廠調回市內工作;朱弘世在文革期間因現反被判刑,現刑滿留場,要求回甬給予生活出路。上述問題就我們個來說都是天大的困難,政府如能解決,朱家文物捐獻,我們舉雙手擁護。”以上事實足以證明這一捐獻行為,其民事主體之間是平等的、自願的、有償的,因而是合法的。“1986年12月,先生的兒媳婦姚重之——捐獻行為中最為重要的當事有——去世前二個月在病床上囑筆,對Q、Y二位證人的證言及文化局天一閣文保所所作的答辯中列舉事實作了這樣的解釋:”“我叫姚重之,是朱贊卿的兒媳,在79年4月從原籍蕭山回寧波前,早就有人來我處要解決處理文革時我公公被抄的古籍文物的事。當時來協談這件事的是Q和Y二人,他們說我公公有土地,當律師,是地主兼訟師,又有賣假文物等罪狀,可以不恢復名譽。但是你們能夠認真考慮一下把公公原”別宥齋“珍藏古籍文物送給國家,出於對祖國文化遺產的保存出過點力來看,我們是可以考慮恢復你公公名譽。我感到為了兒輩們不再背什麼反革命、地主的罪名,又為了公公的臭名得到消除,特別是經過文化大革命,不是只為了這些”家產“而喪掉了自已公婆和丈夫三條命,又吃了訴不清,道不完的苦,我終於同他們這些講條件落實政策的人妥協了。79年8月Q要我寫一份獻書的報告,但由於不合他們的胃口,最後拿來了一張由S先生起抄的稿子叫我重抄一遍。我雖識字,得對古文只是一知半解,想起了文革時吃苦情景,咬咬牙違背了真正的遺願,把這些古籍文物送給了國家。現在想起來實在很對不起他老人家,我公公一生酷愛古籍文物,他老人家把這些古籍文物看得比生命還寶貴,他死前哪兒有把這些古籍文物送給天一閣收藏的願望?事情也很清楚,我公公死於67年,正值文革高潮,他哪裡能料到今後十年的事情呢?、、、、、、對於同一事實經過,姚重之的囑筆和Q、Y二位證的證言顯然有一些關鍵有刀入,而這些出入恰恰又是判斷捐獻行為意思表示真實與否的要害之處。”文革“起始,先生一家首當其衝,家產全部被抄,房子也被充公,經過三個多月的展覽之後家人或被遣返原籍蕭山農村、或被下鄉、或被以現行反革命罪勞改。十年動亂,我們這一家可謂是家破人亡,妻離子散,所受的創傷決非人所想象。粉碎”四人邦“後最初幾年,國家百廢待興,我們有現狀也仍沒有什麼改觀。餘悸在心的人不敢奢求其他,只望能儘快擺脫壓迫了十年的沉重的精神枷鎖和遠離舊里的困苦生活,這種心理狀態,應該為任何一位經歷了那場浩劫的人所理解。然而此時的落實政策的人們並未明確告知黨有關落實政策、解決生活困難等問題混在一起對先生的家屬進行了積極的”宣傳動員“。這就在客觀上造成了一種假象,似乎捐獻是爭取落實政策和解決生活困難的先決條件。處於這種狀態下的捐獻表示,顯然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的表示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在外界力量控制下發生的,那麼與其內心真實意志是不一致的,即不是真實性意思表示。這裡只是先生的家屬為了儘快在政治上徹底平反,生活上合理安排這一真實意圖,不得已採取了似乎是能達到這些目標的唯一途徑捐獻了這筆財產。另外,正如Q說對他們的捐獻是有代價的!這個“代價”有否完成?先生的家屬所提出的代價在尚未完成之前,照規定這個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也不能夠兌現。這個普通的法律規則到了老百姓那裡就走了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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