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七:日本 1. 日本在庚子拳乱时,出兵22000人,是八国联军中出兵最多的国家,但其获得的赔款占总额的7.73%,比美国稍高,共计3479.31万两白银。所以相对来说,日本的索赔是比较客观的,日本外务省甚至认为日本的赔款不足以弥补其损失。 2. 美国退回庚子赔款,对日本朝野触动很大,日本政府决定仿效美国,退回庚子赔款,以在促进中日亲善之目的。1918年9月21日,日本外相后藤通知中国驻日公使章宗祥,日本将于适当时候,放弃对庚子赔款的请求权。 3. 1923年3月20日,25日,日本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通过“对支特别会计法案”。其主要内容是: (1)从庚子赔款余额7210.8776万日圆中,提取1570万日圆作为胶济铁路补偿金; (2)提取232.1635万日圆作为山东矿山会社补偿金; (3)提取556.7784万日圆作为青岛公有财产及制作业补偿金; (4)以上述补偿金的生利所得,赞助中国的文化,教育和医疗事业,每年以250万日圆为限,余款作为公积金存储。 (5)政府应每年制度预算,列入政府总预算中,交国会批准。 4. 中国获知此法案后,朝野均表示反对。北京政府希望日本政府改变方法,提出退回庚款应由中国人管理,或参照美国,设立中日委员会。退款用途应以设立永久性文化事业为主,如设立图书馆,博物馆,研究所等。在广州的孙中山南方政府则提出以此退款扩充广东大学经费,设立医院,研究所和图书馆等。 5. 1923年12月,北京政府派朱念祖,陈延岭赴日本,连同驻日公使汪荣宝一起,同日本外务省对支文化事务局局长出渊胜次等官员洽谈,31日日方同意用庚款补助在日中国留学生,每年320名,每人每月补助70日圆。1924年1月6日,双方签订协议,主要内容为: (1)庚款用于中国的文化事业,山东学校和医院,以及日本团体在华经营的文化事业,由山东项下资金支出; (2)在北京设立图书馆和人文科学研究所; (3)在上海设立自然科学研究所; (4)将来退款基金有积余,再在适当地点设立博物馆,在济南和广州设立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 (5)对上述各项事业,设立评议委员,共20名,中日各10名,中方任主席。 (6)在北京设图书馆和研究所,中方无偿提供土地。 6. 1924年3月至1926年12月,国立东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科学社,全国教育联合会,中华教育改进社等教育界团体,纷纷发表声明,反对日本对支文化事业,认为是日本假退回庚款之名行对中国文化侵略之实,并上书教育部和外交部,要求取消此协议。 7. 1925年4月6日,教育部向北京政府内阁会议提出,应设立中日两国总委员会,以管理日本退回之庚款。5月4日,外交总长沈瑞麟同日本公使芳泽达成谅解备忘录,决定设立总委员会,其中中国委员有熊希龄,胡敦复等11名,大部分为政界人士,日本委员7名。 8. 1925年10月,总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会上,中日双方委员同意日本国会通过的172万日圆作为北京图书馆的建筑设备费。但在下列两点发生严重分歧: (1)日本国会通过之539万日圆,于1924年4月起开始拨付,至1929年中国完成。中方委员要求即日拨付给总委员会,但日方委员表示应在1929年后方可拨付。 (2)委员会名称,中方要求为“中日文化事业总委员会”,日方委员认为与国会特别会计法案相抵触而加以反对。 次年,日本单方面定名为“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 9. 1925年11月,上海自然科学委员会成立,中日双方委员各10名。中方委员有秦汾,朱家骅,胡敦复等。 1926年12月,自然科学委员会在上海召开第一次会议,商议上海自然科学研究所组织大纲,中日双方发生争执。秦汾,胡敦复两人宣布辞职。 1928年济南惨案发生后,为抗议日军的残暴行径,中方委员全部退出。 10.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向日本提出,要求修改中日文化协议。其要点为: (1)退回庚款由国民政府大学院(南京国民政府刚成立时设立大学院为全国教育主管机关,不久改为教育部)管理; (2)取消东方文化事业委员会,另组织委员会,由中日两国专家学者担任委员。 11. 1929年11月6日,教育部咨文外交部,要求废止中日协定,由中国政府聘任中国学者6人,日本学者3人组成委员会,管理退回之庚款。 12. 1929年12月19日,国民政府行政院训令教育部,废止中日文化协定,撤销东方文化事业总委员会和上海自然科学委员会全部中国委员,不再参与。25日,外交部发电驻日公使汪荣宝,要求其同日本商洽。日本方面表示反对。 13. 1930年6月18日,中国外交部致函日本外务省,提出退回庚款之2/3 为生利事业之用,作为教育基金。1/3直接拨充文化教育之用。日方仍不予同意。 14.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中日两国中断此事的会谈。日本退回庚款一事乃化为泡影。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