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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赔款》之五
   

(接上篇)

五:增加关税之争执

 

1.  中国进口货物关税税率自1843年以来,一直为5%,显然过低,而且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达到 3%左右,致使大量海关税收流失。1900年,清政府原已同各国开展谈判,要求提高关税税率。

2.  为了清政府有能力偿付赔款,作为大头的关税自然为各国所重视,但如何增加关税,有两个方案:

    一是增加关税税率至 10%。

    赞同此方案的有俄,德,法,日本四国。他们认为:

(1)中国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有关税,盐税,田赋和厘金四项。且财政入不敷出,现有关税已抵押用于借债,只有增加税率,方有能力偿付赔款。

(2)进口关税税率5%不合理。而且有些商品由从价税改为从量税,加之银价下跌,致使实际税率只有3%左右。

(3)增加之进口关税,由生产商,贸易商和消费者三者共同承担,应该不会对进口贸易造成很大冲击。日本增加关税则可证明。

   德国为了促成此事,特地派出专使前往英国,向英国政府说明。

反对增加关税者为英国,英国当时为中国第一大对外贸易国,1899年对华贸易额为5460万两。增加关税,当然会使英商利益受损。英国提出如需增加关税,同时应取消厘金。根据英国外交部测算,如进口税率增至10%,中国每年增加税收为 915万两。

    二是仍按5% 税率不变,但恢复以英镑计价,抽足5%的税率。

这一方案主要由赫德提出,赫德估计,原来3两银合1英镑,现在已跌至7两合1英镑,如由英镑计价,则中国进口关税可以翻倍。他料想到英国政府会反对,提出以5两银合1英镑计价,如此进口关税可增加 1/3。

赔款偿付委员会经商议后,最后接受赫德之提议,同时提出两点:

(1)关税为从量税,而非从价税;

(2)中国政府改革厘金征收制度

3.  1901年5月22日,各国公使会议,英国公使提议进口税率抽足 5%征收,各公使同意。俄国公使提议,如清政府赔款无法付清,则可考虑将进口关税税率提高至 10%。各使无异议。

 

六:赔款之最后商定

 

1.  各国应该如何决定赔偿金额,俄外交大臣拉姆斯多夫(Count Lamsdorff)最早在同日本驻俄公使会谈时,提议交海牙国际法庭裁决。此提议得到美国总统和国务卿海约翰(John Hay)的赞同,海氏同时表示,赔款应在中国可以承担的范围内,目的是要保护中国的对外贸易,不至于使中国政府因赔款过重而濒临破产,同时训令驻华公使康格(Edwin.H.Conger)务必注意这一点。

2.  1901年1月29日,海约翰训令康格,各国赔款总数应不超过 1.5亿美元,折海关银 2.0216亿两。美国的赔款为2500万美元,但可以按各国总数相应减低。

3.  各国对提交海牙国际法庭裁决之提议,均表示反对,其中包括俄驻华公使。对美国提出的1.5亿美元赔偿总数,除法国公使基本赞同外,其余大多表示反对:

(1)德国公使最先反对,提出要使中国赔至最后一分钱。德国因急需钱用于建造军舰,德皇威廉在联军总司令瓦德西(A. Waldersee)领兵来华时,就要求瓦氏向中国赔款至最高限额。瓦氏向德国公使提出德国的赔款为20亿马克(折合海关银6.5466亿两)。

(2)俄国也因扩充军费开支,故俄公使也反对。

4.  3月21日,海约翰训令美国谈判代表柔克义(William Rockhill),赔款总数以4000万英镑(折合海关银 2.6667亿两)为限,先定总数,然后各国再商定如何分配。如各国无法达成协议,则交海牙国际法庭仲裁。

5.  对美国提出的方案,各国之意见如下:

(1)俄国,日本公使认为限定4000万英镑为时过早;

(2)法国公使认为中国财力超过4000万英镑;

(3)英国提出赔款总数以5000万英镑为限,并建议赔款期限设定为九月底;

(4)德国极力反对,认为不必设定上限。

6.  5月7日,各国公使开会,达成一致意见,中国赔款总数为 4.5亿两海关银,折合6750万英镑,截止日期为7月1日,如届时联军未能撤军,中国需要另赔偿各国军费(每月大约为1000万两)。

7.  美国代表柔克义仍提议按提出要求之比例减低赔款总额。海约翰表示美国可以减去一半。

(1)日本不表示赞同,并且提出应该商定军费赔偿的原则;

(2)俄国同意按比例减低,但提出必须以同一原则计算军费;

(3)比利时提出减低之数,仅限于对政府方面之赔偿,民间之数无法减低(比利时出兵只有600名,政府赔偿不多,其主要损失是芦汉铁路,属于民间赔偿范围);

(4)意大利认为统一军费计算原则有困难;

(5)德国反对减低赔偿总数;

(6)英国同意减低至4亿两白银,即6000万英镑;

8.  5月22日,各国公使会议,议决赔款总数仍为4.5亿两海关银,但以7月1日为限,如各国延期撤军,也不再增加赔款。德,奥,俄三国公使反对,德公使提出如7月1日以后撤军,是否增加赔偿,留待以后协商解决。

9.  5月25日,英,德,意三国公使同意以赔偿4.5亿两海关银为限;

    5月30日,清政府表示接受此赔偿总数;

    6月1日,比利时,荷兰公使正式同意该赔偿总数;

    6月19日,俄,法,日本公使正式接受此赔偿总数。

10. 美国仍不愿放弃减低赔款之努力,6月8日,美国公使提出提交海牙国际法庭仲裁。但英国以已同意原方案为由,不予赞同。7月3日,公使会议时,美国代表再次提议,各国均不愿表态。

11. 事后,美国代表柔克义分析美国以4000万英镑为限之提议失败的原因,在于两点:

(1)德国的坚决反对;

(2)英国为了在华利益,争取德国在关税,对华担保等问题上的支持而不愿得罪德国。

12. 庚子赔款,最终定为赔偿各国总数4.5亿两海关银,比各国索赔总数少 1274. 3952万两,这是清政府在为期近一年的谈判中取得的唯一外交成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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