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第三章: 还金还银之争 一:起因
1. 《辛丑条约》规定,庚子赔款从1902年1月开始每月偿付。当开始偿付时,发现条约中没有澄清的一个重大问题。即中国的赔款额为 4.5亿两海关银,因为分39年付清,到底是一直以中国银两支付还是以各国货币支付,这就是引起广泛争议且持续三年之久的“还金还银之争”。 2. 当时议和时的情形: (1) 英国外相认为,4.5亿两银赔款,系用英镑发行债券,每三先令合一两,本金利息均应按英镑支付。随即由驻华公使通知李鸿章。 (2)法国公使认为赔款应按各国货币计价。 (3) 大多数国家公使也认为是按各国货币计价。 (4)美国公使认为赔款提出一个总数为 4.5亿两白银,所以应该认定为按银两计价。 (5)1901年7月26日,公使会议决定:赔款总数为4.5亿两白银,可按本年4月1日市场汇率价格支付各国货币。并通知中国。 3. 1901年9月7日签订的《辛丑条约》第六款原文如下: 按照西历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中历四月十二日上谕,大清国大皇帝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金钱之价值易金如左:(各国金钱价值略) 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各章清还。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场易金付给。 4. 针对此条款,有两种解释,一为以银两为准按市场价格兑换成各国货币支付;一为按各国货币市场价格折合银两支付。此为引起争议之焦点。 5. 当时清政府各要员的意见如下: (1)总税务司赫德:赔款原来为赔偿各国损失,系按各国货币计算得出,且应中国政府之要求而折算成银两总数,应该按各国货币计价。 (2) 两江总督刘坤一仔细研究条约后,认为应该按银计价。 6. 当时市场上银价下跌,金价(主要指英镑,美元,法郎日元,卢布和马克等各国货币)上涨,如按金价支付,据估计每年中国将多支出200-800万两。此数目庞大,大多数中国官员当然认为有争论之必要。 二:中国之理由 清政府外务部官员与各国公使展开讨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据理力争,其理由如下: 1. 以往中国的对外赔款,皆用银两,如两次鸦片战争后对英法两国的赔偿,中日甲午战争后对日本的赔偿。 2. 1901年5月29日上谕所承认的赔款为450兆海关银两,没有其他货币金额,也没有写明以此数换成各国金币支付。 3. 西班牙公使于1901年7月30日的照会中说“450兆两,按中历2月13日市场易金,按四厘计息,即为诸国赔偿一总数”,是以450兆银两为赔款基数。 4. 条约中,只有银两450兆,没有应还之镑数或其他各国金币数额。 5. 条约附件之分年偿付表,也仅列明银两,未有其他金币数。 6. 条约中的450兆银两,按市场价易金,是按此银数为准,即不论金价上涨或下跌,均按此银数为基准,换算成各国金币支付。 7. 保票所列“此保票即当450兆海关银两,按以上所述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仍以银两为基数。 8. 西班牙公使于1901年7月30日通知中国时,金价已上涨,但条约中仍以4月1日市价为主,是为各国体谅中国之故。 9. 美国公使说“所列金价,非以金易银,也非随镑价加增,是一种以银为主的固定兑换率”。 10. 赔款只有银两总数,各国如何分配,中国不得而知。中国只能按表付银,由各国自行分配,自行购买金币。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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