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五:中國之應對 面對還金還銀之爭,清政府官員的態度分成兩派,一派堅決主張還銀,以各地方官員為主,一派主張妥協,以外務部總理大臣慶親王奕劻和直隸總督袁世凱為主。清政府外交上是如何應對這一局面的,分三個階段: 1. 畏縮時期:1901年11月-1902年5月 (1)由於具體承辦賠款事宜的上海道台袁樹勛堅決主張還銀,1901年11月,外務部將赫德主張還金之意見轉交兩江總督兼南洋大臣劉坤一,遭到劉的堅決反對,並連發三電給清廷外務部。 (2)1902年3月7日,外務部將劉之來電抄送赫德,赫德仍然答覆原來賠款商議時是以各國金幣計價的,主張按金付賠。 (3)外務部再次發函向劉坤一說明情況,要求同意付金。 (4)劉坤一仍然表示不服,一再申辯,並說明利害關係。希望外務部同心協力,堅持己見。 (5)外務部見劉,袁兩人態度堅決,於是改變立場,於1902年6月8日照會各國公使,稱因地方官員反對,賠款仍將還銀。 2. 贊同還銀時期:1902年5月-10月 (1)1902年6月10日,外務部收到駐美公使伍廷芳來電,說美國同意還銀,此一電文立即使外務部官員立場堅定起來。 (2)6月24日,劉坤一又再次發電給外務部,要求不改主意,堅持必勝。同期,張之洞也來電支持劉坤一,並言外務部不要辜負美國政府的一片好意。 (3)同期,清政府駐英公使張德彝也多次同英國外相就條約中還金還銀之解釋辯論,雙方均沒有取得進展。 (4)後來,英國提出九年還銀之方案,俄法兩國提出關稅收金之方案。 (5)雙方爭執不下,清政府部分官員主張放下還金還銀之爭,謀求在其他方面獲得經濟補償。盛宣懷也同意英國的九年還銀之方案。 3. 同意還金時期:1902年11月-12月19日 (1)1902年11月13日,英國公使薩道義(Ernest Satow)行將回國,在同慶親王告別時,勸中國作出讓步。奕劻乃開始轉向,傾向於還金。 (3)12月7日,袁世凱附和慶親王之意見,並致電張之洞,建議另籌辦法。 (4)張之洞還電,仍反對還金。 (5)12月12日,慶親王派那桐等口頭通知各公使,同意賠款還金,但要求減低賠款數目,並請英國公使調停。 (6)12月19日,外務部正式通知各國公使,承認付金,但以關稅收金。 (7)各國對付中國,威逼利誘並用。當時考慮將採取的主要手段有:重新占領天津,海軍示威,拘留中國商船和監督中國海關等。 (8)美國原來同意還銀,現在見中國答應付金,對清政府外務部態度相當不滿,同時以外交對等原則為由,拒絕還銀,要求還金。 (9)上海道台袁樹勛是要求還銀態度最堅決的地方官員,他於1903年6月4日,致電外務部,稱中國付銀未違約,不然美國不可能同意中國付銀,英國也不會提出九年還銀之說,並拒絕簽署對各國的賠款分票。 (10)7月22日,新任兩江總督兼南洋大臣魏光燾致電外務部“國勢雖有強弱,辦事同憑一理,宜始終堅守約票,應照美票方式”。 (11)1904年10月30日,各省督撫聯銜致電外務部,指責外務部不堅持己見中途變更,答應各國無理要求,將導致國弱民窮,恐致生變,且有損各國商業利益。 4. 主張公斷之說 還金還銀爭執不下之際,清政府部分官員提出用公斷方法來解決,但外務部因擔心無把握而反對公斷。 (1)1902年10月8日,美國公使同意公斷,英國公使和外相也同意此議。德國公使表示公斷僅針對還金還銀問題,應該不會遭到反對。 (2)11月4日,駐美公使伍廷芳致電外務部,要求提交荷蘭海牙國際法庭公斷,並提出公斷為上策,拖延為中策,付金為下策。 (3)1903年7月23日,張之洞也主張公斷。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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