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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议题的法理思考与和平建构主义的主张
   
【歐都論譠】台湾议题的法理思考与和平建构主义的主张

【台海危机专题:法理中国的建构与海峡两岸和平前景的法理解析】


一,台湾议题的法理思维框架与和平建构主义的主张

二,以联合国体制架构,解析台海两岸关系的历史与现状

三,透视历史现状,展望未来前景:一个法理政治“共识集合”原则框架的构想

 

一,  台湾议题的法理思维框架与和平建构主义的主张

従所谓的中共二十大“台湾方案”,传言王沪宁将主导新论述(在会见国民党代表之言,早已显露政治偏激和无能);再到王毅在慕尼黑国际安全会议谈台湾问题,和“两会”新任外交部长秦刚的外交秀。一个共同特征:即表现出中共党人没有法理素养和政治智慧的特色!

中共对台方针路线与策略其实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大改变。不管是早期的老三段还是改革开放后的“新三段”,以及当下的“一国两制”台湾方案。八九不离十,即所谓“一中原则”。加上九二年辜汪新加坡会谈的“一中共识”(台湾前总统李登辉时期制定有《国统纲领》和台湾现行《中华民国宪法》皆有中国条款)。若依大陆与台湾的宪法法律,应该都不是问题。那么关键在哪里呢?换句话说,两岸政治分歧与争议的焦点或关键在哪?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具有几个层面上的解读和认知上的陷阱需要澄清,并加以正确的认定。

首先从政治分歧来解析:什么是大陆中共坚持的所谓的“一中原则“? 目前两岸的现状如何?而”九二共识“(两岸准官方机构的会谈及其达成的非完整确定的基本共识前提或默契)究竟能否成为台湾全民共识?以及构成台湾和大陆交流的”绝对的前提条件“?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或者说,是当下台海危机的症结所在。对此,人们必须深入到大陆中共主张的”一中原则“的实质;以及与台湾人民坚持的政治主张的根本区别方面,来深刻认知把握并从政治法理上进行全面的解析,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并找寻到解决两岸冲突/分歧的有效途径。

所谓“共识”中文词意是“一致同意”或相同认知。而对于两岸敌意和分裂几十年,各依双方宪法法律在政治上寻得一种默契,而不是“完全同意”的前提,来进行会谈,达成几项民间社会经贸交流的协议,很正常,但不应过度强调!更不应该视为“绝对原则”。因为政治对话并未开启;而大陆中共除了温和派胡锦涛主席执政时对“一种各表”有过一次基于台湾宪法谈话有提及认同外(新华社英文稿),其他再无第二例。说明在中共政治意识中,根本就没有符合台湾人的“共识”。由此可见,若论“政治共识”,两岸必然有政党之间/政府之间和人民三个层面之别。

而按照台湾民主法治论,其实要达成真正的两岸共识,必须要有三个层面的法治与程序保证:政府间对等且不预设前提;交互协商研判;政府间协议并交人民以绝大多数批准/决断!

虽然,这之前可能主要是台湾民进党的民主主张。其实,当下也为所有真正坚持民主法治的国民党人和其他党派所认同;台湾人民当然赞成。国际世界自会认同接受。所以,区别可能只是政治策略与党派利益算计。事实上台湾政治人物敢于公然反对者寥寥(策略性迂回者不在此列)。

所以,大陆中共当局要真正面对的就是这一台湾民意共识/政治底线!而不是“台湾属于大陆的”“一中原则”!最近连战于自传发表会,接受采访时也说道:(大陆)倘若不承认中华民国的存在,那么两岸就没有和平。其言铮铮!这可能是台湾一代老人们(和几代人的梦)致力于两岸和平交流几十年的肺腑之言。值得珍惜和认真思考面对。

其实,道理并不复杂;似乎只在执政者的“一念之间”;但根本还在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的差别。能够治愈大陆权力政治顽症和未开化的战争病魔的,惟有当代法理秩序的精研与把握。

就此而论,中共长期以来狂批“法理台独”,根本就是逆天和违逆两岸民意的荒唐之举!无论是国家治理还是国际秩序,甚或人心与民意社愿,其真谛就尽在人类理念光辉的法理之中。法理通万事通,人类法治历史蕴涵着的力量之源就是法律背后或之中的法理精神:体系的制度的社会关系的秩序之基。两岸关系一如国际社会关系一样,打开祂的钥匙,化解两岸冲突之门,尽在当代法治信仰与法理科学之中。

二,以联合国体制架构,解析台海两岸关系的历史与现状

由此,要在法理层面给出准确的解答,当以联合国为代表的世界法理秩序为依循:在进行法理解析之前,有必要对大陆中共的“一中原则“的真实意涵与表述加以简约概括。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可分割;中共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老三段论)。这就是中共主张的”一中原则“的根本;其后的一系列政府《白皮书》的新表述,都只是其政治策略或伎俩而已。其依据的就是”历史中国“和祂颠覆/分裂了《中华民国》获得了大陆的统治权。以及在联合国夺取了”中国代表权“/席次。

所以,要有效拒绝中共的政治主张和诉求,就必须破解中共”一中原则“魔咒的两点关键认知:显然,首先{历史中国}概念并不能否定两岸七十多年分裂和互不隶属的{现状}事实。其次,一九七二年大陆中共国获得联合国席次和代表权,但联合国并不具有权力,事实上也没有判言:认定台湾不是作为一个国家存在的政治实体现实。相反,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其主张的人民自决权,以及祂事实上包容承认和容纳了:东西德/南北韩/南北越等统一民族的两个不同国家实体的存在。

由此,就事实上否定了大陆中共声称和坚持的”一个中国原则“,以及对台湾的主权诉求。若从联合国所代表的当今国际秩序论,中共一直声称遵守。那么,台湾中华民国作为一个被中共颠覆但并未完全取代的”主权国家“实体就依然存在,并应享有和大陆中共国一样的主权国家地位(因为国际法上,主权国家无论大小一律平等; 联合国同时接纳的东西德/南北韩/南北越作为主权国家的共同存在就是事实明证)。两岸关系特殊,在于国共两党的历史纠葛和法统之争的坚持,以致并未达成终战和平协议。但法理上这并不能成为中共武装犯台的正当理据。

至于两岸未来的整合或统一,不管两岸政府最终采取什么方式达成什么协议,依据国际法法理原则,就必须获得台湾人民的同意/需经民主程序批准,这其实是天经地义和不容拒绝的。

对此,有两点必须强调:即一是联合国”和平最高原则“(解决冲突与政治分歧);其次,必须认知国际关系现实与原则精神,及中共国的外交国际关系现实与本质。台湾在艰难中,依然保有一二十个正式邦交国;而美国与其他和大陆中国建交的联合声明中的”一中政策“大都是以”认知两岸双方都认同自己是中国人“为前提条件的;换句话说,是在中共的政治”底线坚持“和挟持下达成的;同时也是当时执政的国民党政府的法统政治秉承所致。否则,台湾中华民国保留联合国席次也是大概率事件。

所以,无论中共如何自圆其说,但都不能否定中华民国(台湾)存在的历史现实事实。相反,还必须认知和接受“台湾民主转型“后台湾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行使最终决定权的民主法治政治现实。所以,从现代法理层面来进一步解构两岸关系的几个关键难题:一是,正如前东西德/现南北韩/前南北越各国都有各自的宪法,以及都不同形式的保有国家统一条款一样,两岸也都有各自的(一中)宪法。有鉴于中共的威胁,没有行施人民立宪权而已。所以,互相应该不否定对方作为主权国家形式的存在!

当大陆新任外长秦刚举起大陆宪法时,是否也意识到台湾也有台湾的宪法?而大陆的宪法无论从国际法还是法律的基本原理方面论,都对台湾没有法律效率!正如,现在的台湾人,也不再坚持祂对大陆有效。相反在这四十多年交往中,台湾人民较大陆民众更加尊重大陆宪法对大陆的治理权威。所以,两岸和平交往正是在这种相互尊重和政治法律事实承认的实质基础上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此意义上说,也是联合国与国际法秩序的法理精义和真谛,建构了两岸和平的基础。而不是什么”一中原则“和经济让利所能够”兜住“的。

倘若大陆能够真正明确当今国际法理政治秩序的原理和原则真谛及其现实势向,那么,就可能摒弃不正当的非法律意识的专制政治的偏执与疯狂,就不会再以对联合国国际法秩序和国际关系现实的不正确解读,来错误的作外交折冲和争斗;更必须放弃打压和武吓台湾人民,不要再声称”台湾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大陆宪法统辖台湾等等。

    而就当下国际情势论,要认知台湾与美欧国家之间的密集官方与非官方交往层级的不断提升,一方面是大陆不断的提升武吓威胁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大陆中共事实性的改变改革开放的既定国策,迈向中俄结盟的老路而不惜与整个世界体系对抗的结果。因为,台湾要有效抵抗大陆武力侵犯,只有既依赖自身的实力,又要借助美欧同盟国际体系的奥援与支持,才能有效吓阻中共武力犯台。这就是中共战狼外交路线的一个必然结果。

虽然,俄乌战争的启示,或许可能改变中共一时的“妄念”,但更重要的是:中共必须从政治意识形态路线方面改弦更张;充分学习和精进当代国际法理政治认知慧识,从而对联合国法律体制原则精神和国际法理秩序的精义与原理有更深入的把握和遵循。从而才能够在现实国际政治关系中,不再显得执着/偏狂/和无知。秦刚们应该先下岗去法学院专攻补习几年法理课和国际法秩序学。当然, 首先长期主掌意识形态的王沪宁早就应该下架。一是对大陆长期以来意识形态政治的过失和由此造成的内外交困的困境负应负之责;二是,以其主掌对台事务,根据其抗美理论和对抗世界体系的胡编乱造说辞及其排拒台湾民主的政治秉持,怎能获得台湾人民的认同?!

当然,首先应该反省的是习总书记,二十大“逆势而不自愿下架”,那么,他也不会让“意识形态”得力干将王沪宁下架(反而是预先强调党的全面领导,防范被政协选举淘汰),这可能就是大陆和台湾人民的“悲哀之处”!当然,从目前大陆中共内部也看不出有历练有学识的合适人选吧(笑)。因为习惯于“独断和定于一尊”的习强人之下,遮蔽了能人贤将也。但我认为最关键还是中共体制之殇,加之习的“政治清零”一系列操作,堵塞了言路和学术政见,扼杀了社会生机。

三,透视历史现状,展望未来前景:一个法理政治“共识集合”原则框架的构想

有关台湾议题,本人曾经撰写过系列文章,也似有“鼓吹法理台独”之嫌(笑);其实,我因家世与家父在世时对台湾亲人的思念,对台湾有着另类的别样情感。正如本人有关香港议题的系列法理论述一样。现在总结起来,就是吾独好法理思考和探究也。关键命题是:在法理与政治之间思考。构建法理政治的理论主张。

最近,观看了王毅在慕尼黑的讲话视频,随笔写下了一点观感:主题就是回顾和简约以前论述的关于台海关系建构的“两岸政治共识集合”的原则框架的主张。现并合在这里。我认为,王毅的讲话系官方觀点,由來巳久,但是在国内国际情势胚变下的战狼式“激烈言辞”。指出关键要对“歷史中国~分裂国家的现状~人民的选择/認同與决定權~邁向整合的最佳~可能的途径/對称公允的原则/與理念方法范式等问题”展开讨论。

强调本人曾于2005~2006年撰文,論述了两岸整全之政治「共识框架」,在许多报刊~綱路上被转载。其中尤以美国侨报以整版篇幅转登载比较突出。所谓共识框架即确立/确認双方政治底线~或最高原则為一共同的政治共识集合:以涵括歷史一个中国與歷史现實分裂的~两个對等的政治寶體(现状)~现实及其基本诉求。在此基础上,本着互相尊重~和承诺承認双方人民對双方政府间任何協議的审查批准的最终决定權!从而开啟和形成一个當代「擴展型~地区国家整合」范式。這一具双重规约功能的「共识集合」涵括了對两岸统一舆独立截然不同诉求的包容和约束限定。因为本质上说,大陆与台湾各自的立惕诉求分别具有其歷史~现實的原因,以及可由此开拓當代国家民主体制整合建構的可能性。

所以,被称為「和平建構主義」的两岸整合的基础性思维框架和范型。所以,两岸整合的关键或障碍性因素在于,要不要承诺和尊重双方人民(籍民主决策程序實施)的最终审查批准的决定权?即台湾要完全分裂~独立,必须要大陸人民的同意(當時任最高领导人胡锦涛先生讲话的要义:同时指出台湾现行宪法与九二共识的关联性等);與台湾各界對统合选項的普遍一致地坚持:任何改变台海現状的两岸政府间协议,必须要获得台湾绝大多数人民的同意~批准!由此生成了一個两岸和平包容與邁向擴展式民主整合的理念~政治框架。祀显然高于或优于任何一方基于歷史中国事實或分裂国家的现状,而片面强调统一或独立的激進诉求。以致有效防范台海战争与「武力统一」灾难的发生,及明显有违两岸人民和平和民主共同愿望/意志的方案~冒险行动/自私政治欲望。對此,希有识之士共同展开思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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