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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議題的法理思考與和平建構主義的主張 2024-01-08 05:46:30
【歐都論譠】台灣議題的法理思考與和平建構主義的主張

【台海危機專題:法理中國的建構與海峽兩岸和平前景的法理解析】


一,台灣議題的法理思維框架與和平建構主義的主張

二,以聯合國體制架構,解析台海兩岸關係的歷史與現狀

三,透視歷史現狀,展望未來前景:一個法理政治“共識集合”原則框架的構想

 

一,  台灣議題的法理思維框架與和平建構主義的主張

従所謂的中共二十大“台灣方案”,傳言王滬寧將主導新論述(在會見國民黨代表之言,早已顯露政治偏激和無能);再到王毅在慕尼黑國際安全會議談台灣問題,和“兩會”新任外交部長秦剛的外交秀。一個共同特徵:即表現出中共黨人沒有法理素養和政治智慧的特色!

中共對台方針路線與策略其實並沒有也不可能有大改變。不管是早期的老三段還是改革開放後的“新三段”,以及當下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八九不離十,即所謂“一中原則”。加上九二年辜汪新加坡會談的“一中共識”(台灣前總統李登輝時期制定有《國統綱領》和台灣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皆有中國條款)。若依大陸與台灣的憲法法律,應該都不是問題。那麼關鍵在哪裡呢?換句話說,兩岸政治分歧與爭議的焦點或關鍵在哪?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具有幾個層面上的解讀和認知上的陷阱需要澄清,並加以正確的認定。

首先從政治分歧來解析:什麼是大陸中共堅持的所謂的“一中原則“? 目前兩岸的現狀如何?而”九二共識“(兩岸准官方機構的會談及其達成的非完整確定的基本共識前提或默契)究竟能否成為台灣全民共識?以及構成台灣和大陸交流的”絕對的前提條件“?這其實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或者說,是當下台海危機的癥結所在。對此,人們必須深入到大陸中共主張的”一中原則“的實質;以及與台灣人民堅持的政治主張的根本區別方面,來深刻認知把握並從政治法理上進行全面的解析,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並找尋到解決兩岸衝突/分歧的有效途徑。

所謂“共識”中文詞意是“一致同意”或相同認知。而對於兩岸敵意和分裂幾十年,各依雙方憲法法律在政治上尋得一種默契,而不是“完全同意”的前提,來進行會談,達成幾項民間社會經貿交流的協議,很正常,但不應過度強調!更不應該視為“絕對原則”。因為政治對話並未開啟;而大陸中共除了溫和派胡錦濤主席執政時對“一種各表”有過一次基於台灣憲法談話有提及認同外(新華社英文稿),其他再無第二例。說明在中共政治意識中,根本就沒有符合台灣人的“共識”。由此可見,若論“政治共識”,兩岸必然有政黨之間/政府之間和人民三個層面之別。

而按照台灣民主法治論,其實要達成真正的兩岸共識,必須要有三個層面的法治與程序保證:政府間對等且不預設前提;交互協商研判;政府間協議並交人民以絕大多數批准/決斷!

雖然,這之前可能主要是台灣民進黨的民主主張。其實,當下也為所有真正堅持民主法治的國民黨人和其他黨派所認同;台灣人民當然贊成。國際世界自會認同接受。所以,區別可能只是政治策略與黨派利益算計。事實上台灣政治人物敢於公然反對者寥寥(策略性迂迴者不在此列)。

所以,大陸中共當局要真正面對的就是這一台灣民意共識/政治底線!而不是“台灣屬於大陸的”“一中原則”!最近連戰於自傳發表會,接受採訪時也說道:(大陸)倘若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存在,那麼兩岸就沒有和平。其言錚錚!這可能是台灣一代老人們(和幾代人的夢)致力於兩岸和平交流幾十年的肺腑之言。值得珍惜和認真思考面對。

其實,道理並不複雜;似乎只在執政者的“一念之間”;但根本還在政治體制與意識形態的差別。能夠治癒大陸權力政治頑症和未開化的戰爭病魔的,惟有當代法理秩序的精研與把握。

就此而論,中共長期以來狂批“法理台獨”,根本就是逆天和違逆兩岸民意的荒唐之舉!無論是國家治理還是國際秩序,甚或人心與民意社願,其真諦就盡在人類理念光輝的法理之中。法理通萬事通,人類法治歷史蘊涵着的力量之源就是法律背後或之中的法理精神:體系的制度的社會關係的秩序之基。兩岸關係一如國際社會關係一樣,打開祂的鑰匙,化解兩岸衝突之門,盡在當代法治信仰與法理科學之中。

二,以聯合國體制架構,解析台海兩岸關係的歷史與現狀

由此,要在法理層面給出準確的解答,當以聯合國為代表的世界法理秩序為依循:在進行法理解析之前,有必要對大陸中共的“一中原則“的真實意涵與表述加以簡約概括。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可分割;中共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老三段論)。這就是中共主張的”一中原則“的根本;其後的一系列政府《白皮書》的新表述,都只是其政治策略或伎倆而已。其依據的就是”歷史中國“和祂顛覆/分裂了《中華民國》獲得了大陸的統治權。以及在聯合國奪取了”中國代表權“/席次。

所以,要有效拒絕中共的政治主張和訴求,就必須破解中共”一中原則“魔咒的兩點關鍵認知:顯然,首先{歷史中國}概念並不能否定兩岸七十多年分裂和互不隸屬的{現狀}事實。其次,一九七二年大陸中共國獲得聯合國席次和代表權,但聯合國並不具有權力,事實上也沒有判言:認定台灣不是作為一個國家存在的政治實體現實。相反,聯合國憲章原則和其主張的人民自決權,以及祂事實上包容承認和容納了:東西德/南北韓/南北越等統一民族的兩個不同國家實體的存在。

由此,就事實上否定了大陸中共聲稱和堅持的”一個中國原則“,以及對台灣的主權訴求。若從聯合國所代表的當今國際秩序論,中共一直聲稱遵守。那麼,台灣中華民國作為一個被中共顛覆但並未完全取代的”主權國家“實體就依然存在,並應享有和大陸中共國一樣的主權國家地位(因為國際法上,主權國家無論大小一律平等; 聯合國同時接納的東西德/南北韓/南北越作為主權國家的共同存在就是事實明證)。兩岸關係特殊,在於國共兩黨的歷史糾葛和法統之爭的堅持,以致並未達成終戰和平協議。但法理上這並不能成為中共武裝犯台的正當理據。

至於兩岸未來的整合或統一,不管兩岸政府最終採取什麼方式達成什麼協議,依據國際法法理原則,就必須獲得台灣人民的同意/需經民主程序批准,這其實是天經地義和不容拒絕的。

對此,有兩點必須強調:即一是聯合國”和平最高原則“(解決衝突與政治分歧);其次,必須認知國際關係現實與原則精神,及中共國的外交國際關係現實與本質。台灣在艱難中,依然保有一二十個正式邦交國;而美國與其他和大陸中國建交的聯合聲明中的”一中政策“大都是以”認知兩岸雙方都認同自己是中國人“為前提條件的;換句話說,是在中共的政治”底線堅持“和挾持下達成的;同時也是當時執政的國民黨政府的法統政治秉承所致。否則,台灣中華民國保留聯合國席次也是大概率事件。

所以,無論中共如何自圓其說,但都不能否定中華民國(台灣)存在的歷史現實事實。相反,還必須認知和接受“台灣民主轉型“後台灣人民真正當家作主行使最終決定權的民主法治政治現實。所以,從現代法理層面來進一步解構兩岸關係的幾個關鍵難題:一是,正如前東西德/現南北韓/前南北越各國都有各自的憲法,以及都不同形式的保有國家統一條款一樣,兩岸也都有各自的(一中)憲法。有鑑於中共的威脅,沒有行施人民立憲權而已。所以,互相應該不否定對方作為主權國家形式的存在!

當大陸新任外長秦剛舉起大陸憲法時,是否也意識到台灣也有台灣的憲法?而大陸的憲法無論從國際法還是法律的基本原理方面論,都對台灣沒有法律效率!正如,現在的台灣人,也不再堅持祂對大陸有效。相反在這四十多年交往中,台灣人民較大陸民眾更加尊重大陸憲法對大陸的治理權威。所以,兩岸和平交往正是在這種相互尊重和政治法律事實承認的實質基礎上獲得了長足的進步。在此意義上說,也是聯合國與國際法秩序的法理精義和真諦,建構了兩岸和平的基礎。而不是什麼”一中原則“和經濟讓利所能夠”兜住“的。

倘若大陸能夠真正明確當今國際法理政治秩序的原理和原則真諦及其現實勢向,那麼,就可能摒棄不正當的非法律意識的專制政治的偏執與瘋狂,就不會再以對聯合國國際法秩序和國際關係現實的不正確解讀,來錯誤的作外交折衝和爭鬥;更必須放棄打壓和武嚇台灣人民,不要再聲稱”台灣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大陸憲法統轄台灣等等。

    而就當下國際情勢論,要認知台灣與美歐國家之間的密集官方與非官方交往層級的不斷提升,一方面是大陸不斷的提升武嚇威脅的結果;另一方面,也是大陸中共事實性的改變改革開放的既定國策,邁向中俄結盟的老路而不惜與整個世界體系對抗的結果。因為,台灣要有效抵抗大陸武力侵犯,只有既依賴自身的實力,又要藉助美歐同盟國際體系的奧援與支持,才能有效嚇阻中共武力犯台。這就是中共戰狼外交路線的一個必然結果。

雖然,俄烏戰爭的啟示,或許可能改變中共一時的“妄念”,但更重要的是:中共必須從政治意識形態路線方面改弦更張;充分學習和精進當代國際法理政治認知慧識,從而對聯合國法律體制原則精神和國際法理秩序的精義與原理有更深入的把握和遵循。從而才能夠在現實國際政治關係中,不再顯得執着/偏狂/和無知。秦剛們應該先下崗去法學院專攻補習幾年法理課和國際法秩序學。當然, 首先長期主掌意識形態的王滬寧早就應該下架。一是對大陸長期以來意識形態政治的過失和由此造成的內外交困的困境負應負之責;二是,以其主掌對台事務,根據其抗美理論和對抗世界體系的胡編亂造說辭及其排拒台灣民主的政治秉持,怎能獲得台灣人民的認同?!

當然,首先應該反省的是習總書記,二十大“逆勢而不自願下架”,那麼,他也不會讓“意識形態”得力幹將王滬寧下架(反而是預先強調黨的全面領導,防範被政協選舉淘汰),這可能就是大陸和台灣人民的“悲哀之處”!當然,從目前大陸中共內部也看不出有歷練有學識的合適人選吧(笑)。因為習慣於“獨斷和定於一尊”的習強人之下,遮蔽了能人賢將也。但我認為最關鍵還是中共體制之殤,加之習的“政治清零”一系列操作,堵塞了言路和學術政見,扼殺了社會生機。

三,透視歷史現狀,展望未來前景:一個法理政治“共識集合”原則框架的構想

有關台灣議題,本人曾經撰寫過系列文章,也似有“鼓吹法理台獨”之嫌(笑);其實,我因家世與家父在世時對台灣親人的思念,對台灣有着另類的別樣情感。正如本人有關香港議題的系列法理論述一樣。現在總結起來,就是吾獨好法理思考和探究也。關鍵命題是:在法理與政治之間思考。構建法理政治的理論主張。

最近,觀看了王毅在慕尼黑的講話視頻,隨筆寫下了一點觀感:主題就是回顧和簡約以前論述的關於台海關係建構的“兩岸政治共識集合”的原則框架的主張。現併合在這裡。我認為,王毅的講話系官方觀點,由來巳久,但是在國內國際情勢胚變下的戰狼式“激烈言辭”。指出關鍵要對“歷史中國~分裂國家的現狀~人民的選擇/認同與決定權~邁向整合的最佳~可能的途徑/對稱公允的原則/與理念方法範式等問題”展開討論。

強調本人曾於2005~2006年撰文,論述了兩岸整全之政治「共識框架」,在許多報刊~綱路上被轉載。其中尤以美國僑報以整版篇幅轉登載比較突出。所謂共識框架即確立/確認雙方政治底線~或最高原則為一共同的政治共識集合:以涵括歷史一個中國與歷史現實分裂的~兩個對等的政治寶體(現狀)~現實及其基本訴求。在此基礎上,本着互相尊重~和承諾承認雙方人民對雙方政府間任何協議的審查批準的最終決定權!從而開啟和形成一個當代「擴展型~地區國家整合」範式。這一具雙重規約功能的「共識集合」涵括了對兩岸統一輿獨立截然不同訴求的包容和約束限定。因為本質上說,大陸與台灣各自的立惕訴求分別具有其歷史~現實的原因,以及可由此開拓當代國家民主體制整合建構的可能性。

所以,被稱為「和平建構主義」的兩岸整合的基礎性思維框架和范型。所以,兩岸整合的關鍵或障礙性因素在於,要不要承諾和尊重雙方人民(籍民主決策程序實施)的最終審查批準的決定權?即台灣要完全分裂~獨立,必須要大陸人民的同意(當時任最高領導人胡錦濤先生講話的要義:同時指出台灣現行憲法與九二共識的關聯性等);與台灣各界對統合選項的普遍一致地堅持:任何改變台海現狀的兩岸政府間協議,必須要獲得台灣絕大多數人民的同意~批准!由此生成了一個兩岸和平包容與邁向擴展式民主整合的理念~政治框架。祀顯然高於或優於任何一方基於歷史中國事實或分裂國家的現狀,而片面強調統一或獨立的激進訴求。以致有效防範台海戰爭與「武力統一」災難的發生,及明顯有違兩岸人民和平和民主共同願望/意志的方案~冒險行動/自私政治欲望。對此,希有識之士共同展開思索探討。


瀏覽(3021) (31) 評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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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尭嶬歐曂 留言時間:2024-01-08 11:55:58
「和平建構主義」的兩岸整合的基礎性思維框架和范型。所以,兩岸整合的關鍵或障礙性因素在於,要不要承諾和尊重雙方人民(籍民主決策程序實施)的最終審查批準的決定權?即台灣要完全分裂~獨立,必須要大陸人民的同意(當時任最高領導人胡錦濤先生講話的要義:同時指出台灣現行憲法與九二共識的關聯性等)。與當下台灣各界對統合選項的普遍一致地堅持:任何改變台海現狀的兩岸政府間協議,必須要獲得台灣絕大多數人民的同意~批准!由此生成了一個兩岸和平包容與邁向擴展式民主整合的理念~政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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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尭嶬歐曂 留言時間:2024-01-08 11:51:53
兩岸整全之政治「共識框架」關鍵要對“歷史中國~分裂國家的現狀~人民的選擇/認同與決定權~邁向整合的最佳~可能的途徑/對稱公允的原則/與理念方法範式等問題”展開討論。

回復 | 0
作者:尭嶬歐曂 留言時間:2024-01-08 11:49:07
法理中國的建構與海峽兩岸和平前景的法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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