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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国近了,你们应当悔改!”— 末世悔改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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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宪法求解“美国民主”—回复阿妞不牛博友
   

从美国宪法求解“美国民主”-回复阿妞不牛博友

首先感谢阿妞博文《何谓“美国民主”——答网友must》为我释疑解惑。因常常看到“美国民主”一词,而且异议甚多,不同人等或视之为圭臬,或目之为寇仇,但却往往不得要领,故冒昧“請教一個問題:何謂「美國民主」?”我提这个问题,也是因为自己对这个问题尚未经过“厘清”式的思考,只想求得一个清晰答案。

阿妞博文征引“近两百年前的一个30岁法国年轻人写的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中国大陆译作《论美国的民主》”,并表明“托克维尔此书突出的特点,不是在于教科书那样去解说美国宪法以及三权分立等等,也不是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开始,在欧洲流传的思想理念主张……”,确实不同凡响,展现大博风范。

但是,虽然此书确实描述了“美国民主”之所以产生的(200多年前的)社会背景与文化土壤,却仍然没有回答“美国民主”的实质。在must博客(非“专业”领域的博客)中,我很少详论某题,在此也只列出基本思路,以求教大方。

1.何谓“民主”— 意谓“主权在民”,人民是社会的主体和中心。若有“国家”,则在法律上,“人民”意谓“公民”。

2.美国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君的宪政国家,因此只有美国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虽然比较成熟的议会制度从英国而来,但英国和许多欧洲国家及日本至今仍然是“君主立宪”。

3.美国宪法是立国的基础,先有宪法,后有 “国家”,“国家”制度和人民权利本身也在“修正案”中不断完善。完全异于无君的专制国家,专制国家的“宪法”是由已经靠暴力建立“国家”制定的,人民必须服从、遵守。

4.因此,我们必须从美国宪法中寻求 “何谓‘美国民主’”的答案。

5.美国宪法初定(1787)后,靠着若干“宪法修正案”不断并继续完善。令人印象最深的、也是最重要的是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1791)和第二修正案“拥枪自由”(1791)。这两个自由,都被界定为人民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都不是政府或个人赋予的。其中,第二修正案特别重要,是第一修正案的保障。世界上不少国家人民也可以拥有枪支,但却是需要政府批准的“特权”(与驾驶权是特权一样)。

6.美国非基督教国家(不是以基督教为国教),但是56位《独立宣言》签署人,全是基督信徒,他们以基督信仰的价值观为基石,绘出建国蓝图。比如,《独立宣言》开宗明义:“人皆生而平等”,就是因为上帝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人人都拥有上帝的形像,故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并非人人遵行上帝旨意,人们仍然生活在你争我夺的丛林世界中,遵循“丛林法则”。

7.“丛林法则”的原则是“弱肉强食”,其“第一(最高)法则”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如果人民被剥夺了拥枪的权利,就成了任人宰割的鱼肉。再者,就是要拥有“话语权”:此二者,“枪杆子、笔杆子,夺取政权靠这两杆子,保卫政权也靠这两杆子”(林彪语录)。

8.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表明人民必须拥有“话语权”;第二修正案是“拥枪权”是保卫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就像“礼”,“拥枪权”就是“兵”,两者第一、第二的顺序,表明了基督教会早期教父(神学-哲学家)的战争伦理思想(如奥古斯丁):对来犯之敌“先礼后兵”。在丛林世界中捍卫民主,本质上就是战争。

以上只是从“美国宪法”求解“美国民主”的大概思路。对美国宪法,我持原旨主义态度,即“对宪法中的一切说法进行解释都应该以“通过宪法时”的原本理解为基础”(维基百科条目),而不是根据现实的社会需要和意识形态“灵活解释”,让宪法随意“适应”现在的社会。如果认为宪法中有和现代社会不符合的地方,或需要跟上现代社会的步伐,那么必须根据宪法第五条所制定的步骤来修正。如通过修正案。而不是改变条文原意去“适应”现在的社会。对美国民主的理解也应当抱持这样的态度和方式。

*注:“美国宪法”包括所有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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