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憲法重申不剝奪出生國籍》 俄羅斯聯邦按照俄羅斯聯邦憲法,不剝奪一個人的國籍,從而默認雙重國籍。 《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俄羅斯聯邦的公民不能被剝奪他或她的公民身份或改變公民身份的權利。”(由俄文翻譯成的英文原文是:“A citizen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may not be deprived of his or her citizenship or of the right to change it”) 在讀到俄羅斯聯邦憲法條文時,令人馬上可以聯想到聯合國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中的“第15章第1款 每個人都有國籍的權利 第二款 沒有人可以被任意剝奪他的國籍或改變國籍的權利。”(英文原文是“Article 15 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 2. 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nationality nor denied the right to change his nationality”。 兩點: 第一,我們把這裡的“國籍”,首先理解為“出生國籍”。 三個理由: 1)因為,在世界上,可能有一兩個小國其人口由出生在其他國家的人口組成,但是絕大多數國家,出生在這一國家的人口構成其人口的主要成分。 2)19世紀40年代中期以來,對出生國籍的承認,一直是國際公約和國際法以及國際共識的主流; 3)承認出生國籍是幾乎任何一個文明國家的傳統;因此它是自然的;不需要“批準的”; 4)相對於出生國籍,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國籍都是有條件的和需要某種手續的。 第二,聯合國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中的“第15章第1款 中有一個“arbitrarily”即:“arbitrarily deprived of his nationality”;在俄羅斯憲法中,則不再有“arbitrarily”這個詞。 任意剝奪和剝奪的區別在哪呢?為什麼俄羅斯法學家們把“任意”呢?這也許只有俄羅斯寫這段條文的法學家才知道。 筆者這裡做一些分析和猜測。 1) “任意剝奪”和“剝奪”,和“殘酷鎮壓”和“鎮壓”一樣,多了一個修飾詞,以強化“剝奪”或“鎮壓”的感情色彩。 2)“任意”或“鎮壓”都不是條件。 3)與“剝奪”或“任意剝奪”國籍相區別,現代世界的退出國籍的處理方式都是以個人自願和政府批准為標準模式: 個人提出,填寫申請表;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進行審核; 不批准退出國籍的,退回申請表; 批准退出國籍的,頒發退籍證書,國家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