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籍法》中国籍自动丧失的第九条 (中国大陆人民出生国籍被任意剥夺之探讨的一部分)
关于退出中国国籍,1980年《国籍法》有如下条文:“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和“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中国1980年的国籍法以上的条文含义非常清楚: 1)退出中国国籍是有条件的; 2)有的人可以申请退出; 3)有的人不能申请退出(如国家干部等); 4)要退出中国国籍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公安部审批; 5)被批准退出者,由公安部发给退籍证书。 1980年《国籍法》还有“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一条。 人们不禁要问,按第九条,所有加入外国籍的中国公民,已经都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为什么还要有退出中国籍必须申请和经过批准的条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呢? 另外一方面,作为中国国籍法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1996年《国籍法解释》,事实上不再使用上述第九条。 因此,问题是,为什么会有该“第九条”呢? 或者说,在1980年的情况下,为什么这“第九条”在当时是“合理”的呢? 这要从当时的历史情况来考虑。 1955年之前,从1640年跟随郑和下西洋而滞留在印尼的华人的后代,以及明末清初到印尼的华人的后代,根据大清法律,根据1949年以前的中华民国法律,根据1955年前的中国大陆法律,他们都有中国国籍。 1955年前后,中国大陆政府和印尼政府联手要求这些华人后代两选一:或是中国籍,或是印尼籍。但是仍然有很多这样的华人只认为自己是中国籍或不选籍。 与此同时,台湾的中华民国,顺从国际法学界关于出生国籍的共识,从法律上除了承认出生在台湾的人民的中华民国国籍外,只承认1949年前出生在中国大陆然后到台湾的人民的中华民国国籍,但不再承认出生在东南亚国家包括印尼的华人后代的中华民国国籍。 1965年前后,中国和印尼并没有中国实行单一国籍而改善,反而恶化。1965年印尼屠杀无数华人(一说是30万)。1967年初中国大陆和印尼断交。1990年10月中国大陆和印尼复交。 在1967年-1990年这段长达20多年的时期内,这些三代祖辈都生活在印尼而又被边缘化人的印尼华人为了生活教育和工作等各方面原因只好想方设法加入印尼国籍。 因此,尤其在中国大陆和印尼没有外交关系的情况下,1980年中国国籍法“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很有利于这些处境困难的华人后代。他们定居印尼是名副其实:祖祖辈辈长期和固定地居住在印尼。 当时印尼和中国大陆断交,在在印尼国内这些印尼华人无法和中国政府或领事馆联系;同时这些印尼华人也不允许出国到中国大陆。如果1980年国籍法没有第九条,而只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要退出中国国籍而申请加入印尼国籍的印尼华人肯定会使陷入困境。 印尼对华人华裔的迫害长达十多年。而且正值中国制定《国籍法》。所以立法者不得不考量这种情况。将来《国籍法》修订时(一般不会)要保留第九条也无可非议。因为谁也保证不了将来世界上类似印尼对华人华裔的迫害不再重演。但是,第九条的存在,不会改变第九条适用于特殊情况的性质。正因为如此,《国籍法解释》(不是建立新条款)中,没有出现第九条(即第九条不适用于正常或一般情况);而重申按程序退出国籍是出国的唯一正常途径。 (2016年7月10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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