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中国公安部关于双重国籍的一份电传
兼评丁华《从胡炜升案看自相矛盾的中共国籍法》
今天博讯上登载了一篇文章,题为《从胡炜升案看自相矛盾的中共国籍法》,作者是“丁华”。该作者有多篇有关双重国籍的文章。该作者是站在一个特殊的立场以极为少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目的,来研究中国双重国籍问题。笔者既不同意“丁华”的政治立场也不同意其研究方法,所以一直是读而不评。
但今天的“丁华”文章中引述了一份被称为中国公安部的电传,引起笔者注意。
丁华是这样来描述这份电传的:
“2012年7月13日,签发人为朱际青、等级为特急的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的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公境传(2012)792号}《关于对胡伟星国际认定的批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若申报获得认可,则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你局上报的情况及香港入境事务处的调查结果,胡伟星未曾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且其此次入境持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鉴此,胡伟星应为中国国籍”。
丁华《从胡炜升案看自相矛盾的中共国籍法》全文附在本文后面。
笔者没有途径或能力去辨别此电传的真伪。笔者下面的有关这份电传的评论建立在这份电传为真实之假定之上。
美国法律不剥夺任何人国籍,从而默认双重国籍;美国政府文件虽说承认双重国籍,但在美国政府的海关也主要是默认。美国国务院一再重申,不鼓励双重国籍,政府不会出面帮助在国外的有双重国籍的美国公民。笔者说“一再重申“的根据是,美国政府(国务院,移民局)不仅在网站,而且在每一本美国护照中,都有相似的语句。所以美国政府不出面此类案子是美国政府的一贯立场,也不违反美国宪法不剥夺任何人国籍的法律条款。
俄罗斯法律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国籍,从而默认双重国籍。但政府文件是公开不承认双重国籍。一个人入境必须是俄罗斯公民,或者是外国公民,两选取一。如果是出生在俄罗斯的俄罗斯公民,想以外国公民进入俄罗斯,必须出示退出俄罗斯公民的证据。俄罗斯并专门立法,规定普通老老百姓可以有双重国籍,但当官的不能有双重国籍并不能有国外银行帐户。
印度法律明文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发给归化美国等国家国籍者“印度海外公民证”,在其美国护照上签发一次性永久签证,即承认其美国护照是旅行证件,持“印度海外公民证"和美国护照(有印度领馆签证章)回到印度是印度公民,拥有和其他公民一样的公民权(除公职权和选举权)。
一句话,法律上“不承认双成国籍”和默认双重国籍没有矛盾。
从这种比较中我们对中国国籍法可以有比较全面的认识。
《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但中国国籍法(包括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默认双重国籍。如果没有公开退出中国国籍,所持外国护照只是旅行签证。不承认双重国籍和默认双重国籍是不相矛盾的。
按国内权威中文词典(特别是1980年前后出版的),“定居”是长期和固定居住在一个地方。胡有美国护照,但是没有“定居”在美国。他一生中,多数时间是居住在中国国内和香港;出事前的大部分时间,胡居住在中国大陆和香港。所以他不符合《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即,胡不符合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在国外“定居”这一条件,因此,他的中国国籍并没有“自动丧失”。
胡是在没有被“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下,又取得香港居留证。一个大陆中国公民同时有香港居留证比比皆是,不足为奇。胡以何种身份取得香港居留证,在香港应该是有申请和记录。
所以笔者认为,中国公安部的电传的内容是基本符合中国国籍法的。
侨办如果知道了这一电传,估计会暴跳如雷。
可惜的是,1996年《国籍法解释》是国内法,但却只适用于香港居民。
1978年出国的中国公民被剥夺出生国籍,是一些政府机构所为,是不符合中国国籍法的。自己自愿退出中国国籍者除外。
我们中国大陆海外人民呼吁中国政府恢复中国大陆人民的出生国籍和回国自由之一具体建议就是,把1996年的《国籍法解释》适用于中国大陆人民。
公安部的电传对涉及某种案子的人是不利的,但是这部分人占500万1978年出国的中国大陆人民的比例是很小的,是百万分之一,因此对几乎所有的海外中国大陆人民是有利的。
当然,笔者不了解胡的案子,无法评论。
但热切希望中国政府按法律办事处理此案。同时也希望胡的家属能正确的理解中国国籍法和公安部的这份电传,不要被误导。把有限的人力和物力用在应该用的地方。最后希望“丁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要仔细些全面些。胡的儿子毕竟是美国医学博士,智商高,但不一定精通中文和中国国籍法。
最后在强调一下,笔者没有途径或能力去辨别此上面这份所谓公安部电传的真伪。笔者上面有关这份电传的评论建立在这份电传是真实的假定之上。
原文《从胡炜升案看自相矛盾的中共国籍法》
作者:丁华
在今天博讯刊登的“广东打黑第一冤案”中有这么一段话:在胡伟星案卷中,一份材料赫然在目。2012年7月13日,签发人为朱际青、等级为特急的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的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公境传(2012)792号}《关于对胡伟星国际认定的批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若申报获得认可,则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你局上报的情况及香港入境事务处的调查结果,胡伟星未曾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且其此次入境持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鉴此,胡伟星应为中国国籍。
胡伟星女儿胡倍甄反驳道:这一批复及其使用存在以下错误:
1、违反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既然公安部已有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的证明,根据国籍法该条规定,应当认定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这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都“引经据典”言之有理言之有物各不相让。那么这自相矛盾会打架的国籍法毛病出在何处?问题在于中共的国籍法根本不是按照国际惯例按照天赋人权的普世价值和〈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来制订的,它像中共的许多法律法规一样是某些脑残的“人大代表”拍拍脑门臆造出来的,那时的报纸每次开两会都会吹嘘人大代表如何一字不识但他们如何会用画红心和葵花向党表忠心和爱心。这种靠溜须拍马当上的花瓶人大代表制订的国籍法,才会犯出如此低级的错误--胡炜升是否是中国人之争!
国籍是天赋人权,决不是那个政府恩赐的产物。如果中国国籍要中共批准的话,那么就没有2000年的中华民族了,而中共下台后,中国人也要消失了。世界上200多个国家的每个人都必需有国籍,国籍是基本人权即我们的生存权,居住权和选举权……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三种,具有普世价值:1、属血原则, 2、属地原则,3、移民归化原则。国籍是终身制的,决不能自动丧失的,否则就不称为基本人权了。
胡炜升的中国国籍的取得源于他的父母亲是中国人,是按“属血原则”取得的。决不是因此次入境持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而鉴此胡伟星应为中国国籍(这是法盲的笑话)。尽管中共国籍法“自动丧失”了他的中国国籍,但他和所有有良知的外籍华人一样在骨子里是不认同”国籍法“的。所以他才会有那么多的可歌可泣的爱国之举,这是剪不断理还乱的故乡情游子心。不管中共的国籍法多么阴险狡猾毒辣的想把我们割让给西方国家,它的鬼计都是违法违宪不得人心的。就拿我们心目中的即将凯旋归来的大英雄陈维明来说他是美国公民,但他写给我们的八封信中每一封信中都说他是代表中国人民不是代表中国政府去叙利牙支持民主自由之战的!
一向视民为敌要让我们“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中共为什么这次要如此气急败坏的承认胡炜升的中国国籍呢?它的肮脏如意算盘是怕美国政府参与调查核实它的黑打行为,它一相情愿的认为咬定了胡炜升有中国国籍就可以否定掉他的美国国籍,而且它也这么做了。当美国的外交官几次三番的要见胡炜升时,它竟敢违反外交惯例拒绝美国外交官的正当请求,不让他们见胡炜升。在这点上我和胡家诚有相通的看法——美国在人权问题上表现得太WEAk!他们应该对这批人渣说:胡炜升是否美国公民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我们的美国国籍是经过在美国多年的良好表现,在拿到美国绿卡五年后通过英文鉴定后又交纳了几百乃至上千美金取得的。这是绝对不会闹出有中国国籍就丧失美国国籍的笑话的。
从一个这么爱国亲共要做中国人的胡炜升到最后声明自己是美国公民要靠美国政府维护他的人权,可见中共已把“中国国籍”这个人权糟蹋到了无以加复的地步了。就像有个网友在我的文章后面的留言里写道:“你这么要做中国人,有否想到你回中国去美国政府就不能保护你了!”再次呼吁中共停止迫害人权,把抢去的财产还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