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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是正确的(1) 2013-03-20 13:00:27

《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是正确的 -兼评博讯<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一文》

 

博讯2013年1月13日在发表丁华一篇文章,题为《从胡炜升案看自相矛盾的中共国籍法》,网址是:http://boxun.com/cgi-bin/news/gb_display/print_versiOn.cgi?art=/gb/pubvp/2013/01&link=201301130452.shtml

 

笔者写了一篇文章对丁华的观点加以批驳,即《读中国公安部关于双重国籍的一份电传 兼评丁华<从胡炜升案看自相矛盾的中共国籍法>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35820

 

博讯在2013年3月19日在又发表一篇无署名的文章,题为《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

网址是: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3/03/201303200207.shtml

 

所谓“黑打”是处理案情的方式;所谓“国籍”是国籍的认定。处理案情的方式和国籍的认定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显然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因此,它们都可以分别考察。

 

笔者不了解所谓“黑打”的案情,所以无法加以评论。但笔者的态度是明确的:即中国警方严格按中国的法律处理此案。

 

笔者对国籍问题尤其是中国国籍问题,颇有研究。所以对笔者是从国籍问题加以评论的。即,笔者只考察本案的国籍的认定。

 

笔者认为,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上,中国公安部是正确的。笔者从三方面对论证或解释或分析笔者的上述观点:

 

1 从1980年中国《国籍法》来看,中国公安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最迟在2013年3月23日发表)

 

2 从1996年中国《国籍法解释》来看,中国公安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最迟在2013年3月30日发表)

 

3 从国际法来看,中国公安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最迟在2013年4月13日发表)

 

强调一点,中国公安部胡炜升国籍认定,是符合中国国籍法的,所以是正确的。但是,目前中国国家一些部门或机构对1978年出国的中国人民采用的两个基本政策是违反中国法律的(包括中国宪法和中国国籍法):

 

1)对归化外国籍而不愿退出中国大陆国籍者,无条件剥夺他们的中国大陆国籍;并且把他们视为外国人,制造种种麻烦(如邀请信,财政担保)阻碍他们回国;回国后进行严密监视;

 

 2)对有绿卡和枫叶卡但仍然持中国大陆护照者,剥夺其在中国大陆的政治权利和工作权利;并且剥夺他们在中国的定居权利; 得不到侨办的批准,他们不得在中国大陆定居。

 

希望中国有关部门或机构应该像向公安部那样以中国法律为依据来纠正这两个错误政策,早日恢复1978年出国的中国人民被剥夺的中国国籍,恢复持绿卡或枫叶卡的中国公民的国内政治(选举)国内工作和回国定居等基本权利。

 

重复一下过去说过的两段话:

1)热切希望中国政府按法律办事处理此案。同时也希望胡的家属能正确的理解中国国籍法和公安部的这份电传,不要被误导。把有限的人力和物力用在应该用的地方。最后希望丁华和其他博讯的作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要仔细些全面些。胡的儿子是美国医学博士,智商高,但不一定精通中文和中国国籍法。2)笔者没有途径或能力去辨别此上面这份所谓公安部电传的真伪。笔者上面有关这份电传的评论建立在这份电传是真实的假定之上。

(2012年3月21日)

  

下面是博讯的原文:

 

《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

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3/03/201303200207.shtml

(博讯北京时间2013320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摘要:胡炜升(本名胡伟星)持美国护照进入广州,后用香港回乡证往返香港和深证,他在官方媒体曾被称为“爱国华侨”。被捕后,广东紧急向公安部索取“国籍”的认定,公安部紧急回复。将胡炜升认定为“中国国籍”,酷刑、非法关押得以实施。到底胡炜升是中国国籍还是美国国籍?此案影响之大可能引发外交争端。  胡伟星被抓捕并受到刑讯逼供后,曾寄希望于自己的美国国籍身份而被文明审查和公平对待。被抓捕后,胡伟星声明了自己的美国国籍,要求美国领事馆关注此案。但是,尽管侦查机关扣押并持有胡伟星的美国身份证明(美国护照),但是,却通过更加荒谬的公安机关内部回复对此加以掩盖。侦查机关连胡伟星的美国国籍也不予认可,使胡伟星丧失了野蛮执法状态之下可能的身份帮助。
    
    
胡伟星是201251日从美国飞广州入境的之后用回乡证往回过香港。香港是中国的,去香港也没有离开中国,中国发的香港和广州证件又不是第三国。
    
    
在胡伟星案卷中,一份材料赫然在目。2012713日,签发人为朱际青、等级为特急的、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的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公境传(2012792}《关于对胡伟星国际认定的批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若申报获得认可,则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你局上报的情况及香港入境事务处的调查结果,胡伟星未曾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且其此次入境持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鉴此,胡伟星应为中国国籍。
    这一批复及其使用存在以下错误:

 

    1、违反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既然公安部已有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的证明,根据国籍法该条规定,应当认定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国籍变更程序的规定。《国籍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绝对不存在“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若申报获得认可,则丧失中国国籍”的法律规定。

    正确的理解是,胡伟星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因此后取得美国国籍,尽管未向中国领事机构、公安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已经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胡伟星应为美国国籍。
    
    
惠州市公安局将爱国华侨达成了黑社会,将美国人变成了中国人。 惠州公安局捏造事实,刑讯逼供,制造了胡伟星冤案。办案警察明目强胆,徇私枉法造冤假错案。

    3、惠州市公安局以公安部明传电报作为证明胡伟星国籍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并且剥夺了胡伟星关于国籍确认的行政诉讼的权利。胡伟星声明其为美国国籍,中国警方认定其为中国国籍,并以中国国籍身份对其执法,其间,存在一个行政确认程序,即,公安机关确认胡伟星为中国国籍,胡伟星不予认可,存在行政争议,有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惠州市公安局以公安部内部明传电报的形式对此加以认定,未对胡伟星的权利诉求给予行政答复,仅仅是作了内部认定,并根据内部认定进行刑事处理,剥夺了胡伟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导致公安机关的错误认定被错误执行。
  
    4
、这一错误认定及司法行为,违反了国际关系准则,为之后的外交纠纷买下了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 [19980514]规定:第三百二十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三百三十条:“ 发生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公安部商外交部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外交部联名将案件进展情况等及时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第三百三十一条:“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第三百三十二条:“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广东政府对胡伟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审判,是否实事求是地向公安部汇报案情,是否向美国驻华使领馆发布了通知,这既是一个执法监督程序,又是涉外人权保障机制。据了解,此事已经引发海外爱国华侨的抗议,并引发美国政府派驻机构的高度关注,也可能随即引发外交争端。
    这一错误认定,不仅表现了惠州市公安局法制水平之粗糙、法律意识之淡薄、执法水平之低下,而且表现了在涉及国际人权问题上的野蛮和极端不负责任。胡伟星案件不再是一起简单的国内刑事案件,已经演变成一桩跨国人权侵权、财产侵权、国际关系侵权的跨国纠纷,已经引发广大旅居海外的爱国华侨、国际人权组织、胡伟星国籍国家的高度关注。即使如此,惠州市司法机关对本案处理之草率仍然不减当初。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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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翰文 留言时间:2013-03-20 20:47:15
博讯<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一文》中说:

公安部的文件“1、违反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既然公安部已有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的证明,根据国籍法该条规定,应当认定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笔者的评论:

1 并没有违反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公安部只承认胡的中国国籍,而没有承认胡的美国国籍,胡的美国国籍可以作为胡的旅行证明。哪里违反了?

2 1980年《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定居”是固定或长期居住的意思。胡没有固定或长期住在美国,胡没有定居美国。所以胡没有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胡是否“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不清楚。胡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不得不”的加入外国籍的。这个“自愿”太主观。胡今天可以说他是“自愿”的,明天可改为“不得不”;后天又可改为“自愿”的。每天改10次,难道中国国籍可以每天“自动丧失”或不自动丧失10次!?

3 中国1980年《国籍法》16条规定,退出中国籍必须申请并得到书面批准。胡申请了吗?有书面批准吗?都没有。

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的证明只能证明胡有美国国籍,但是不等于中国必须承认它。中国只承认其中国国籍;其外国籍只是旅行证明而已。

因此,胡并没有退出中国国籍,其中国国籍也没有自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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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翰文 留言时间:2013-03-20 20:33:37
修改了一些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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