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俗的解釋是“不對大夫用刑,不對庶人講禮。”其實這未必正確。因爲這麽一來,“上”和“下”的用法有點太複雜了,很不樸素。
我聽到另一種解法,深以爲然。不敢私藏,在這裡跟各位分享一下。
“刑不上大夫”,意思是“刑不以大夫為上”。 “禮不下庶人”,意思是“禮不以庶人為下”。
這個“上”和“下”都是文言文中比較常用的意動用法。比如“甲乙”,如果是意動用法,就是“以乙為甲”。
這種用法現代漢語裏會覺得彆扭,但文言文裏很常用。
《道德經》裏有:“不尚賢,使民不爭。”“不尚賢”的觀點是否荒謬這裡不提,我關心的是“尚”這個字。先秦之時,“尚”往往是“上”的假借。“以上古之書謂之尚書”。《廣雅》:“尚,上也”。“不上賢”就是“不以賢為上”。
所以“刑不上大夫”其實就是“刑不尚大夫”。
這個解法在意義上也非常好。提倡無論是刑法還是禮貌,都應該遵循著平等的原則。禮貌引申一下,可以說成“道德”。
子曰,“己所不慾,勿施於人。”這句話好就好在道出了樹立“道德”應該遵循平等原則。你認爲別人不應該對你做的,你自己也不應該對別人做。也就是說,如果你認爲別人應該遵守某种“道德”,那麽你自己也要遵守這種道德。
所以,合理的“道德”,應該是平等的道德。法律當然也該如此。這並不僅僅是“有利於……”,更重要的是符合良心。
在家裏也應該如此,對小孩子也要平等對待。父母對孩子的人格也要尊重,要“禮不以孩童為下”,該說“謝謝”“對不起”的,一句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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