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四:赔款之实际筹措 1. 按照条约规定,庚子赔款将从1902年1月开始偿付各国赔款,最初九年每年赔款金额为1882.95万两白银。 1901年4月,清政府谕令各省认筹赔款数目。至5月,共有十二省认筹,金额仅为 545万两。清政府无奈,只好于10月将赔款分配至各省。具体如下: (以各省认筹时间先后排列,单位:万两银) 省份 自认金额 分配金额 新疆 40 40 山东 50 90 河南 60 90 湖南 20 70 甘肃 12 50 福建 10 80 江西 60 140 山西 30 270 广东 100 200 江苏 50 250 四川 70 220 贵州 43 20 广西 未定 30 湖北 未定 120 浙江 未定 140 安徽 未定 100 直隶 未定 80 陕西 未定 60 云南 未定 30 合计 545万两 2080万两 (1900年拳乱之际,新任山西巡抚毓贤将在山西的外国传教士包括家属孩子共46人全部杀害。为表示惩罚,故分摊山西赔款达 270万两之巨) 2. 金额分配至各省后,各省皆叫苦不绝,纷纷上书清廷要求减低分配之额。 (1)第一位上书者为湖广总督张之洞,他提出下列增收和减支之款项: a. 关税抽足 5%,可增 300万两; b. 西人生活用品加征关税,可增 100 万两; c. 常关代收可多得 160万两; d. 漕运减少可节省 100万两; e. 裁减绿营八营可节省 28万两; d. 裁撤董福祥军可节省 40万两。 上述六项合计达728万两,占每年赔款约1883万两的四成,所以要求各省按 40% 减低,如增收节支不足四成,也由各省摊解。张随后将他的意见电达各省督抚。 (2)刘坤一没有这么乐观,他认为张之增收减支728万两,估计过高,具体如下: a. 关税只可增 200万两; b. 西人免税加征只有32.5万两; c. 常关增收无把握; d. 漕运是否能减低 100万,值得怀疑; e. 裁撤董军,是否有 40万两。 (3)于是张之洞修改其方案如下: a. 关税增收,赫德估计为300万两,按九折计为270万两; b. 西人免税之物加征可得 32万两; c. 常关代收,每年可增 150万两; d. 漕运减低,每年可节省100万两。 上述四项合计 552 万两,占赔款的三成以上。 (4)10月12日,张之洞联名刘坤一,许应骙,奎俊,陶模,王之春等17省督抚,以及督办商务大臣盛宣怀上奏清廷,要求按三成减低各省摊派之数。次日,即获得军机处批准。 (5)山东巡抚袁世凯在收到张之电文后,没有响应张之行动,原因是他已答应山东可以筹集赔款110万两。 1901年10月6日,袁上奏清廷因山东海关收入之余额及其常关收入均归税务司洋员管理,已划作赔款,故要求从山东摊派之90万两中扣除。 (6)11月23日,军机处又通知各省,因条约规定每期赔款必须足额存入外资银行,不可核减三成,仍需按十成解款。 3. 最后清政府将山西和湖南分摊之数作适当调整如下: (1)山西从 270 万降至90万; (2)湖南从 50万降至30万; 其他各省保持不变,全国分摊总数调整至 1880万两。 4. 各省在朝廷的训令下,不得不想方设法,筹集赔款,大体上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盐斤加价; (2)加征烟酒土药税, (3)契税; (4)田赋附加; (5)官员报效; (6)裁撤军饷; (7)各种明目的捐输。 5. 最后各省筹集赔款金额如下:(单位:银两) 直隶 127.5 万 山东 132.5 万 山西 53.8 万 河南 78 万 江苏 239.6 万 安徽 127.3 万 江西 151 万 福建 81.7 万 浙江 135.6 万 湖北 203 万 湖南 69.6 万 陕西 54 万 甘肃 34.3 万 新疆 44.1 万 四川 186 万 广东 196.4 万 广西 47.4 万 云南 34.8 万 贵州 25 万 合计 2021.6 万两 6. 对照军机处分摊之数,由于定额过高,江苏,广东,四川,浙江,湖南,河南,山西和陕西八省筹集款项未能达到定额,最后基本是各省靠向银行借债来完成,并于1901年12月开始陆续交付赔款。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