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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进博客  
徐国进——文明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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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案件、这样的法官 2022-07-22 18:50:41

这样的案件、这样的法官

 

一个普通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经济纠纷案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能够从基层法院对原告的两次“驳回起诉”而最后达到原告起诉的目的?从徐国进与杨连军追偿权一案看,只有在某些法官的徇私枉法、与一方当事人暗中勾兑、并且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才能够出现这种极端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发生的背后,必然存在一些“黑法官”与一方当事人的见不得天日的私下的、赤裸裸的利益交换。

2017年底杨连军(河北力源实业公司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河北大成公司、河北隆源公司与徐国进等三方进行起诉,至今历时5年多,在裕华区法院历经左书旺、李薇(女)、安建军三位法官的开庭审理和判决。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经历民四庭刘彦林和再审庭高玉坡的判决,其中高玉坡的判决,完全照抄了河北省高级法官立案庭王倩(女)裁定书的内容,并且一字不差。完全违背事实与法律,把本来属于法人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赤裸裸的歪曲成了杨连军与徐国进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杨连军一方唯一目的就是把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强加到徐国进个人头上。在杨连军一方的一再恶意操作下,通过河北省高级法院王倩(女)的完全偏袒、徇私枉法的裁定,最终达到杨连军的目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石家庄中级法院民四庭法官刘彦林和河北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法官王倩(女)违背法律精神、与杨连军一方暗中勾结、故意歪曲事实的恶劣表现,实在令人发指。

1、刘彦林为什么对本案发回三次?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民四庭法官(副庭长)林彦林为什么三次发回?以及第三次发回在裕华区法官安建军做出(2019)冀0108号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后,刘彦林又为什么试图改变这个判决结果?这背后是杨连军一方与刘彦林的见不得光的私下利益交易。

事情如下:当我的律师告诉我林彦林要改判后,我委托一个无极县籍的老乡靳**,找一下刘彦林,看看究竟是什么情况。因为林彦林是无极县人,我也是无极县人,我知道老靳与林彦林的个人关系很好。老靳是搞医学的,有着研究生学历。我找到老靳,向老靳详细介绍了案件的情况,老靳立即明白了案件的原由,说道“我听清了,这是公司之间的欠款,咱个人不欠他的”,并且表示去找一下林彦林。

老靳找过林彦林后,向我原原本本的诉说了他与林彦林见面时的对话情景。老靳问他要多少钱能够办这个事情?林彦林吞吞吐吐的不说话,但伸出右手的食指与中指比划两下。老靳便明白了这是20万。显然,林彦林此时已经与杨连军达成了受贿20万元改判此案的交易,并且,林彦林向老靳表示:徐国进向裕华区法官送过礼。刘彦林的原话是(我知道徐国进找过他们)。这样的品质的一个法官,自己暗中干着受贿的肮脏勾当,却还怀疑基层法官在这个案子上收了礼。这是一个什么样恶劣品质的人啊!竟然还是中级法官的一个法官,还是一个副庭长。老靳的描述比我现在写出来的要生动的多,老靳最后说了一句让我印象深刻的话(想不到这个系统这么黑),老靳的专业是医学,在石家庄市卫生系统工作。

最后出判时,林彦林仍然维持了裕华区法院的(2019)冀0108号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一份(2019)民终1064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是什么原因导致林彦林没有能够改判?只能问林彦林自己了。

2、王倩(女)为什么敢于做出完全偏袒一方的裁定?

在石家庄中级法院做出(2019)民终10648号《民事判决书》后,杨连军继续上诉。

河北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法官王倩(女)于2020422日做出的(2020)冀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故意违背事实、完全偏袒一方、滥用自由裁量权,完全满足了杨连军的诉讼请求。

王倩(女)为什么敢于做出这样的一份明显的违背事实与法律的裁定,鉴于刘彦林在这个案件的表现,一个最为合理的推断就是:杨连军与河北省高院王倩(女)之间注定存在某种不见不得人的勾当,否则,王倩不会做出如此不合常理的徇私枉法的裁定。因为这样的一个经过多次庭审的简单经济纠纷,如果王倩与杨连军之间没有不正当的暗中勾结,不可能出现这样的一份完全偏袒一方的裁定。

石家庄中院再审庭做出的(2020)冀01民再133号,完全迎合王倩的《裁定书》的错误裁定并且照抄王倩裁定书的内容,一字不差——关于徐国进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徐国进在保证书中自认案涉款项为其使用,其为实际用款人。其在201524日写保证书,系作为实际用款人对偿还欠款的承诺,对其不适应保证期间的规定,应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徐国进于2016529日在案涉欠条上再次予以确认,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至申请人起诉之日未超诉讼时效期限。徐国进应对案涉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杨连军通过勾结王倩,终于达到把债务强加给徐国进个人的目的。

3、检察院为什么没有能够抗诉?

 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做出2020)冀01民再133我试图申请再审,但是,石家庄中院与河北省高院以走完诉讼程序为由拒收申诉材料。我便首先向向石家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石家庄检察院受理的检察官叫高秋省。在石家庄市检察院做出石检民监(20211301000035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之后,我通过石家庄市检察院的一位熟人,求他问一问高秋省,为什么不予支持抗诉?他说高秋省回答的吞吞吐吐,但是,他说了一句实话“这边找的人不行”。显然,杨连军一方找的是有影响力的实权人物进行干涉,在石家庄检察院做出决定后,我向河北省检察院申请检查复查。

河北省检察院六部受理检察院叫刘秀娟和刘志宇两个检察官。但是,于20224月做出维持石检民监(20211301000035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决定,不予进行复查。

此时,我打电话给刘秀娟,问她还有没有改正的可能性?她说,你找检察长。我问“找哪个检察长?”她说“找一把手”,我问“我怎么能够找见检察长?”她说“你给他写信”。我最后对刘秀娟说“我知道,杨连军在检察院系统有关系”。刘秀娟连回两句“没有关系、没有关系”。

对于这样的存在明显判决错误的案件,为什么检察院不予抗诉?显然,原因在于杨连军一方在石家庄检察院系统有着强大的人脉关系,进行干预的结果。

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竟然被如此的操弄,并且把基层法官的正确而客观的判决改为一个错误的、冤枉一方当事人的判决。这之间究竟发生过什么?这已经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

我对裕华区人民法院的几位法官,持有真诚的敬意和热情的赞美,因为他们尊重和敬畏事实、并且公正和客观的运用法条,我对于石家庄中院刘彦林的表现,持有无可言喻的鄙视,对于河北省高院王倩(女)的徇私枉法、偏袒一方的行径,持有无可言喻的谴责和愤怒。

我的问题是:在全国法官队伍中,究竟存在多少像王倩(女)、刘彦林这样的把司法判决当一种生意来做的“法官”?我们又应该怎么样从根本上杜绝法官的滥用自由裁量权?

我的问题是:一个案件,为什么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够根据事实、正确使用法律?而到了中、高级法院,一些法官竟然把手中的案件视为谋取私利的手段,与一方当事人暗中勾结,不顾事实与法律,做出徇私枉法的判决?

我的问题是: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能够转化为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来,在法律上,这本有明确的规定。

我的问题是:杨连军(女)有何方神通,能够如此这般恶意操作一个事实明晰、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并且最终得到她个人的目的?她无非是与一些不良法官暗中勾结,输送利益,除此之外,别无它法。但是,为什么有些法官竟然敢于不顾事实与法律,与一些试图达到达到个人目的的当事人进行勾结呢?这究竟为什么?

在民事案件的判决过程中,尤其是一些经济纠纷案件,法官任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在许多情况下是故意而为之,目的就是谋取私利。而且,这样做对于法官来说甚至不存在任何后果,也就是说,法官这样做的代价很小,甚至几乎没有。所以,有一位为=朋友告诉我——民事案件,哪还不是说让谁赢谁就赢呀?

我尊重法律,但是,我永远不可能认可王倩的徇私枉法的裁定,永远不能够原谅某些法官把手中的案件视为牟利的工具的行径。在我于杨连军的追偿权案件中,王倩和林彦林的表现令人发指、令人作呕。

仅仅凭一张虚假的所谓“证据”,便否定基本事实,并且不顾之前所有的正确而客观的判决。这便是王倩(女)的作为,这种行径的良心之黑暗、职业操守之卑劣、道德品质之恶劣,实在出乎我的预料之外。为什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存在王倩(女)这样的徇私枉法的黑法官?

为什么基层法官的法官能够根据事实、秉公判决?而到了中、高级法官,像林彦林和王倩这样的法官,竟然把手中的案件当成生意来做?这究竟为什么?在这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林彦林三次发回重申,即是与杨连军一方恶意勾兑的结果。而王倩做出的裁定,完全违背事实与法律,下级法官的判决竟然照抄这样的裁定。

这样的一个简单的、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本可以得到公平而客观的判决。但是,由于杨连军一方的恶意操作、更由于中院和高院林彦林和王倩这样的颠倒黑白、徇私枉法的法官,使得案件不仅得不到公平判决,而且故意制造冤案。

石家庄中级法院刘彦林、河北省高院王倩(女)这样的法官的存在,从宏观角度说,不仅会导致民众丧失对于国家法律的威信和信任,更会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平和公正。从单纯的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说,不仅助长某些当事人的恶劣的私下操作行为,更会对受害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生活影响。因此,诸如刘彦林、王倩(女)这样的法官,不应被容忍留在法官的队伍中,因为这样的品质恶劣的法官会对我们的社会和法律体系造成巨大的伤害。

我们国家的法治与法制建设,首先需要一大批秉承公平理念的各级法官的不懈奋斗。如果在法官队伍中,存在着诸如王倩(女河北省高院)、刘彦林(石家庄市中院)这样的法官,那么,不仅会让法官队伍显得极其不干净、而且会让法律蒙羞。并且,最严重的,会造成许多的不应有的社会不公和司法不公。

在任何案件中,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是事实和根据事实进行判决。尤其是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却偏偏存在这样的法官,他们滥用自由裁量权,往往故意利用一些所谓的证据而偏袒一方,对案件的判决成为这些不良法官徇私枉法的手段。

通过徐国进与杨连军这个具体的经济纠纷案件,我必须揭露王倩、刘彦林这样的披着法官名头的“劣质法官”。因为他们的表现令人不耻、令人愤慨、令人深思。

 

徐国进

202272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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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毛南博 留言时间:2022-07-30 12:38:11

为什么深山里的土匪强盗不见了,土匪强盗都作警察和法官,豺狼虎豹都变成了恶人,有的恶人不小心又做了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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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先生 回复 xguojin5 留言时间:2022-07-23 16:43:57

我说错了。应该是博讯网。上面有个栏目叫不平则鸣。但是,在海外网站上将事情曝光也要当心在国内遇上麻烦。有的时候,只能吃亏。就是及时止损。与当局对抗,可能会遇到更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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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先生 回复 xguojin5 留言时间:2022-07-23 16:35:56

如果需要找熟人走后门才能得到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这个司法部门就成大问题了。上访也很困难吧。上访的人经常遭到公安机关的毒打。有时,还会被监禁。吃一点亏避免遭到更大的不幸也可以考虑。受苦受难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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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guojin5 回复 俞先生 留言时间:2022-07-22 20:49:07

在中国大陆,把手中的案件当成谋取私利的不良法官很多,而他们的代价却很小,且当时人几乎无法取证、

实在没有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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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先生 留言时间:2022-07-22 19:47:32

到上级主管机构举报。是否是监察局或更高级司法机构?


有没有听说过《议报》。《议报》上可能可以举报或曝光,不过《议报》是公民力量组织主办的。原中央党校教员蔡霞女士现在是《议报》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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