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案件、這樣的法官 一個普通的、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的經濟糾紛案件,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能夠從基層法院對原告的兩次“駁回起訴”而最後達到原告起訴的目的?從徐國進與楊連軍追償權一案看,只有在某些法官的徇私枉法、與一方當事人暗中勾兌、並且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下,才能夠出現這種極端的情況。而這種情況發生的背後,必然存在一些“黑法官”與一方當事人的見不得天日的私下的、赤裸裸的利益交換。 2017年底楊連軍(河北力源實業公司法人代表)以個人名義在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對河北大成公司、河北隆源公司與徐國進等三方進行起訴,至今歷時5年多,在裕華區法院歷經左書旺、李薇(女)、安建軍三位法官的開庭審理和判決。在石家莊市中級法院經歷民四庭劉彥林和再審庭高玉坡的判決,其中高玉坡的判決,完全照抄了河北省高級法官立案庭王倩(女)裁定書的內容,並且一字不差。完全違背事實與法律,把本來屬於法人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赤裸裸的歪曲成了楊連軍與徐國進兩個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楊連軍一方唯一目的就是把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強加到徐國進個人頭上。在楊連軍一方的一再惡意操作下,通過河北省高級法院王倩(女)的完全偏袒、徇私枉法的裁定,最終達到楊連軍的目的。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石家莊中級法院民四庭法官劉彥林和河北省高級法院立案庭法官王倩(女)違背法律精神、與楊連軍一方暗中勾結、故意歪曲事實的惡劣表現,實在令人髮指。 1、劉彥林為什麼對本案發回三次? 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民四庭法官(副庭長)林彥林為什麼三次發回?以及第三次發回在裕華區法官安建軍做出(2019)冀0108號民初2002號《民事判決書》後,劉彥林又為什麼試圖改變這個判決結果?這背後是楊連軍一方與劉彥林的見不得光的私下利益交易。 事情如下:當我的律師告訴我林彥林要改判後,我委託一個無極縣籍的老鄉靳**,找一下劉彥林,看看究竟是什麼情況。因為林彥林是無極縣人,我也是無極縣人,我知道老靳與林彥林的個人關係很好。老靳是搞醫學的,有着研究生學歷。我找到老靳,向老靳詳細介紹了案件的情況,老靳立即明白了案件的原由,說道“我聽清了,這是公司之間的欠款,咱個人不欠他的”,並且表示去找一下林彥林。 老靳找過林彥林後,向我原原本本的訴說了他與林彥林見面時的對話情景。老靳問他要多少錢能夠辦這個事情?林彥林吞吞吐吐的不說話,但伸出右手的食指與中指比劃兩下。老靳便明白了這是20萬。顯然,林彥林此時已經與楊連軍達成了受賄20萬元改判此案的交易,並且,林彥林向老靳表示:徐國進向裕華區法官送過禮。劉彥林的原話是(我知道徐國進找過他們)。這樣的品質的一個法官,自己暗中干着受賄的骯髒勾當,卻還懷疑基層法官在這個案子上收了禮。這是一個什麼樣惡劣品質的人啊!竟然還是中級法官的一個法官,還是一個副庭長。老靳的描述比我現在寫出來的要生動的多,老靳最後說了一句讓我印象深刻的話(想不到這個系統這麼黑),老靳的專業是醫學,在石家莊市衛生系統工作。 最後出判時,林彥林仍然維持了裕華區法院的(2019)冀0108號民初2002號《民事判決書》,做出了一份(2019)民終10648號《民事判決書》。其中是什麼原因導致林彥林沒有能夠改判?只能問林彥林自己了。 2、王倩(女)為什麼敢於做出完全偏袒一方的裁定? 在石家莊中級法院做出(2019)民終10648號《民事判決書》後,楊連軍繼續上訴。 河北省高級法院立案庭法官王倩(女)於2020年4月22日做出的(2020)冀民申684號《民事裁定書》,故意違背事實、完全偏袒一方、濫用自由裁量權,完全滿足了楊連軍的訴訟請求。 王倩(女)為什麼敢於做出這樣的一份明顯的違背事實與法律的裁定,鑑於劉彥林在這個案件的表現,一個最為合理的推斷就是:楊連軍與河北省高院王倩(女)之間註定存在某種不見不得人的勾當,否則,王倩不會做出如此不合常理的徇私枉法的裁定。因為這樣的一個經過多次庭審的簡單經濟糾紛,如果王倩與楊連軍之間沒有不正當的暗中勾結,不可能出現這樣的一份完全偏袒一方的裁定。 石家莊中院再審庭做出的(2020)冀01民再133號,完全迎合王倩的《裁定書》的錯誤裁定。並且照抄王倩裁定書的內容,一字不差——關於徐國進應否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徐國進在保證書中自認案涉款項為其使用,其為實際用款人。其在2015年2月4日寫保證書,系作為實際用款人對償還欠款的承諾,對其不適應保證期間的規定,應使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徐國進於2016年5月29日在案涉欠條上再次予以確認,應視為訴訟時效中斷,至申請人起訴之日未超訴訟時效期限。徐國進應對案涉欠款承擔還款責任。 楊連軍通過勾結王倩,終於達到把債務強加給徐國進個人的目的。 3、檢察院為什麼沒有能夠抗訴? 在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做出(2020)冀01民再133號,我試圖申請再審,但是,石家莊中院與河北省高院以走完訴訟程序為由拒收申訴材料。我便首先向向石家莊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石家莊檢察院受理的檢察官叫高秋省。在石家莊市檢察院做出石檢民監(2021)13010000357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之後,我通過石家莊市檢察院的一位熟人,求他問一問高秋省,為什麼不予支持抗訴?他說高秋省回答的吞吞吐吐,但是,他說了一句實話“這邊找的人不行”。顯然,楊連軍一方找的是有影響力的實權人物進行干涉,在石家莊檢察院做出決定後,我向河北省檢察院申請檢查複查。 河北省檢察院六部受理檢察院叫劉秀娟和劉志宇兩個檢察官。但是,於2022年4月做出維持石檢民監(2021)13010000357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的決定,不予進行複查。 此時,我打電話給劉秀娟,問她還有沒有改正的可能性?她說,你找檢察長。我問“找哪個檢察長?”她說“找一把手”,我問“我怎麼能夠找見檢察長?”她說“你給他寫信”。我最後對劉秀娟說“我知道,楊連軍在檢察院系統有關係”。劉秀娟連回兩句“沒有關係、沒有關係”。 對於這樣的存在明顯判決錯誤的案件,為什麼檢察院不予抗訴?顯然,原因在於楊連軍一方在石家莊檢察院系統有着強大的人脈關係,進行干預的結果。 一個普通的民事案件,竟然被如此的操弄,並且把基層法官的正確而客觀的判決改為一個錯誤的、冤枉一方當事人的判決。這之間究竟發生過什麼?這已經是一個十分明顯的問題。 我對裕華區人民法院的幾位法官,持有真誠的敬意和熱情的讚美,因為他們尊重和敬畏事實、並且公正和客觀的運用法條,我對於石家莊中院劉彥林的表現,持有無可言喻的鄙視,對於河北省高院王倩(女)的徇私枉法、偏袒一方的行徑,持有無可言喻的譴責和憤怒。 我的問題是:在全國法官隊伍中,究竟存在多少像王倩(女)、劉彥林這樣的把司法判決當一種生意來做的“法官”?我們又應該怎麼樣從根本上杜絕法官的濫用自由裁量權? 我的問題是:一個案件,為什麼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官能夠根據事實、正確使用法律?而到了中、高級法院,一些法官竟然把手中的案件視為謀取私利的手段,與一方當事人暗中勾結,不顧事實與法律,做出徇私枉法的判決? 我的問題是: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能夠轉化為自然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本來,在法律上,這本有明確的規定。 我的問題是:楊連軍(女)有何方神通,能夠如此這般惡意操作一個事實明晰、法律關係明確的案件,並且最終得到她個人的目的?她無非是與一些不良法官暗中勾結,輸送利益,除此之外,別無它法。但是,為什麼有些法官竟然敢於不顧事實與法律,與一些試圖達到達到個人目的的當事人進行勾結呢?這究竟為什麼? 在民事案件的判決過程中,尤其是一些經濟糾紛案件,法官任意使用自由裁量權,在許多情況下是故意而為之,目的就是謀取私利。而且,這樣做對於法官來說甚至不存在任何後果,也就是說,法官這樣做的代價很小,甚至幾乎沒有。所以,有一位為=朋友告訴我——民事案件,哪還不是說讓誰贏誰就贏呀? 我尊重法律,但是,我永遠不可能認可王倩的徇私枉法的裁定,永遠不能夠原諒某些法官把手中的案件視為牟利的工具的行徑。在我於楊連軍的追償權案件中,王倩和林彥林的表現令人髮指、令人作嘔。 僅僅憑一張虛假的所謂“證據”,便否定基本事實,並且不顧之前所有的正確而客觀的判決。這便是王倩(女)的作為,這種行徑的良心之黑暗、職業操守之卑劣、道德品質之惡劣,實在出乎我的預料之外。為什麼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會存在王倩(女)這樣的徇私枉法的黑法官? 為什麼基層法官的法官能夠根據事實、秉公判決?而到了中、高級法官,像林彥林和王倩這樣的法官,竟然把手中的案件當成生意來做?這究竟為什麼?在這個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林彥林三次發回重申,即是與楊連軍一方惡意勾兌的結果。而王倩做出的裁定,完全違背事實與法律,下級法官的判決竟然照抄這樣的裁定。 這樣的一個簡單的、事實清晰、法律關係明確的民事案件,本可以得到公平而客觀的判決。但是,由於楊連軍一方的惡意操作、更由於中院和高院林彥林和王倩這樣的顛倒黑白、徇私枉法的法官,使得案件不僅得不到公平判決,而且故意製造冤案。 石家莊中級法院劉彥林、河北省高院王倩(女)這樣的法官的存在,從宏觀角度說,不僅會導致民眾喪失對於國家法律的威信和信任,更會嚴重破壞社會的公平和公正。從單純的案件的當事人雙方說,不僅助長某些當事人的惡劣的私下操作行為,更會對受害一方當事人帶來嚴重的生活影響。因此,諸如劉彥林、王倩(女)這樣的法官,不應被容忍留在法官的隊伍中,因為這樣的品質惡劣的法官會對我們的社會和法律體系造成巨大的傷害。 我們國家的法治與法制建設,首先需要一大批秉承公平理念的各級法官的不懈奮鬥。如果在法官隊伍中,存在着諸如王倩(女河北省高院)、劉彥林(石家莊市中院)這樣的法官,那麼,不僅會讓法官隊伍顯得極其不乾淨、而且會讓法律蒙羞。並且,最嚴重的,會造成許多的不應有的社會不公和司法不公。 在任何案件中,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是事實和根據事實進行判決。尤其是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卻偏偏存在這樣的法官,他們濫用自由裁量權,往往故意利用一些所謂的證據而偏袒一方,對案件的判決成為這些不良法官徇私枉法的手段。 通過徐國進與楊連軍這個具體的經濟糾紛案件,我必須揭露王倩、劉彥林這樣的披着法官名頭的“劣質法官”。因為他們的表現令人不恥、令人憤慨、令人深思。 徐國進 2022年7月2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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