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神在华夏文明中的存在(二) --中国社会的政治密码:外儒内法 在讨论当代中国的奇异哲学媾和之先,我们必须探讨清楚中国两千多年帝国传统的积淀。中国历来被称作儒家社会,这在赵宋以来的一千年尤其如此。然而,当代学术界以为中国社会的法家成分似乎更重,也就是秦始皇以来在政治领域中的法家传统是最大的。私以为这个流行的说法切中要害。可以说中国的社会是外儒内法,文儒政法,民儒官法。汉代以来所谓王霸相杂之道正是这个意思。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的法和西方的法有着巨大的差异。从汉谟拉比到查士丁尼,西方的宗教信仰和日常经济生活都反映到法律中。而文艺复兴以后,政治哲学又要求法律基于人性,反映人性又服务于人性。中国法律的生成过程就不像西方,因为儒家要求敬天法祖,而法家却要求忠君爱国。最终中国的法律主要体现的是法家思想,法家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利益。国家的法律其宗旨在于实现国家利益,这似乎无可指责,然而人与人性往哪里放?法律要体现人性吗?当然中国社会曾经有过很长期的辉煌历史,那对人性的维护自然是不可或缺的,这一点是由儒道佛等宗教来体现。所以,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民法几乎就是空白,民事纠纷全部由乡绅和民情传统调解。子思所道: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基本把宗教的性质说透了,而这些东西却并没有完整地体现在中国法律之中。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当然很重,但是法律的根源和其出发点不是宗教,而是法家所要维护的帝国利益。即使如此,政治与宗教的媾和还是毫无悬念的发生了,而且在某些世代有着天衣无缝的感觉,一定程度上皇帝的行为也必须遵循儒教的规范。当然,一般是比较成功的帝王将相也会比较谦卑,明白宗教是为人铺平的道路。而比较狂妄的帝王结局也荒诞,不走铺平的路,一切宗教礼法在他们看来都毫无价值,他们听得懂的语言只有暴力。 韩非子被后世誉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实际上在战国末期,韩非子并非是法家的热衷者。他的老师是当时儒家的首席荀况,而他最崇拜的先贤是老子。所以韩非子的思想中应该是继承了大量的儒家与道家的思想。为什么最后韩非子变成法家了呢?其实这个问题的出现是后世学者自讨苦吃。由儒道思想到韩非子的思想实际上是一个自然的延续,韩非子以逻辑和理性见著,中国历史中几乎无人能出其右。而在那个世代由儒道到法家思想的过程是一个逻辑必然的过程。国家的法规需要构建,否则国家就毫无凝聚力,比如最简单的兵役问题。那时其他各国没有成型的方法,秦国依据国家利益需求构造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这大量的从国家利益出发的法律就构成了中国的法家的实践背景。这不是法家挤占到一个政治最佳位置的问题,而是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发展必然走向法家政体,宗教信仰以及人性的维护就根本没有走到法律这个层面上来。中国的商业与民事关系完全靠儒道佛来调解。这就是中国自秦朝以来一直通行的外儒内法,文儒政法,或者说民儒官法。中国上层人士往往提王霸之道相杂,也是这个意思。地中海文明因为其地理环境的复杂,诸多因素导致了各区域独立发展的环境,如历史学家对希腊文明的总结那样:巴比伦波斯等大帝国离希腊足够远,使得希腊有足够的地理安全屏障;同时巴比伦波斯离希腊又足够近,使得先进的文明技术得以顺利传入。西方法律的生发过程也和中国大相径庭,希伯来律法的形成,希腊法律的形成,还有意大利自西罗马帝国覆灭以后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都与中国的法律形成过程完全不同。即使是有很大相似度的罗马帝国的法律形成也完全不似中国那个法家与蒙昧的强秦媾和的过程。我相信这一点是许多西方学者极其感兴趣的领域,毕竟过去四十年欧美资本家在中国的淘金过程应该是史上最爽一刻。政客可以拒绝中国,资本家能拒绝吗?回顾一下克林顿的竞选名言:"It's the economy, stupid!" 。 法家的成功在于他们提出了一整套能够达成强有力的政治体制结构的方法。而儒家只专注于人性,以为人性充足了,强大的国家自然就出现了。现实证明这只是美好的愿望而已。华夏文明发展到那个时刻,并没有一个从天理和人性出发而构建法律的可能倾向,所以选择法家成为历史的必然。 当年秦国之所以法家独大,最后并吞六国,序八州而朝同列,其历史背景是主要原因。当时国家的体制并没有完善,山东六国依然被儒家的宗教思路治国和墨家的侠客兼爱治国而干扰,法家那一套因为无法从逻辑上追溯到天道而难以被士大夫阶层所接受。这就是韩非子所批驳的“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山东六国因为文化方面的发达而导致政权方面改革变法的羁绊,秦国因为文化层面的落后或者说某种程度的野蛮而没有这种烦恼,从而在变法的过程中进展顺利。这次变法使得国家的法律不再需要得到天道和上帝的背书,不必考虑道德与人性,完全是从国家这个政体的利益出发来构建法律体系。这样塑造出来的国家与瞻前顾后的六国相比当然有着巨大的体制优势。因为秦国法律的根本标的是国家机器而完全不体恤民众生活,人心中的道义与法律完全无关。在统一华夏以后,一方面民不聊生必然导致官逼民反,另一方面在精英那里推翻暴秦也有着匡扶正义替天行道的使命感。两个层面上都造就了大批的死士,那么秦的灭亡就不简单是情理之中,而是天理所定了。而那个切实发生的崩溃点也最好地诠释了法律与道义的悖离如何成为瓦解政权的力量。大泽乡起义的直接原因就是大雨失期,所谓“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于是斩木为兵,揭竿为旗,瞬间天下大乱。天气所造成的问题让人来承担一切责任,如此的法律完全没有道义可言。可以想见,当时这样的现象是极其普遍的。所以说,秦的覆灭笼统来讲是“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而在世界文明比较层面上看就更加清晰,原因就在于法律没有根植于人性与道义,而只为国家利益服务。 这里面有一个法律的终极根源问题,就是说法律最终可以无穷追溯到的根本基础是什么。应该说是天理与人性。法律应该为当下的人的利益服务,同时考虑到人们从天性上都期待子孙幸福,所以同时也必须为未来子孙的利益服务。中国法家的服务对象则不同,其标的就是强国,就是为了那个国家机器服务。照着咱们熟知的逻辑,只有国家强大了,百姓才能受益。从近代以来的政治学看,政治学家们基本都不同意这个逻辑推理,而且现实也告诉我们,国家强大了,它很可能是不会为百姓去谋福利的。还是秦灭六国的例子,秦国统一天下,关中父老因此而获益了吗?彻底没有,刘邦得令去攻取潼关的时候,就有那句名言“关中父老苦秦久矣”。从理论和历史经验看,要求国家自愿地给百姓发福利,那是与虎谋皮,小心被吃了。从国家利益到民众利益这一链条的断裂,那么我们就可以明白中国法家与当代法学的根本差异在哪里了。 当代有些江湖术士用秦灭六国的典故游说某些憨头憨脑的政客,着实有着巨大的欺骗力。殊不知当代的西方几国非但在各国的政治体制中已经相当完善,而且在国家间的互相协作方面也已经成熟而高效得多。反而是某些欲以强秦自居的国度里看到了一塌糊涂的政体结构。 有一个比较简捷的问题我们可以借此思考国家主义这种政治思路的历史前途。就是说法律是否应该以国家这个政治现象作为媒介来为其中的每个个人谋福利?就是说是否需要首先达到国家的强大,国家中的每个人才能够获得福利?抑或是说法律的根本服务对象就是独立的人?对于许多中国同胞而言,这是一个十分纠结的问题,但是对于当代发达世界而言这却并不构成问题。其实一个国家的强大并不在于你的法制体系到底有多么强悍地榨取本国百姓的劳动成果和外国的利益,而在于你这个体制能否很好的保障每个国民的正当权益,是否能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最大程度上保障一种公平公正的商业贸易模式,而且最关键的能否在教育和文化层面给国民最宽松的环境来发展发挥他们每个人的潜质和才华。当这些社会机制实现了,你的国家可能不强大吗?那个时候你根本就没有兴趣去关注这个问题了。以国家作为媒介,或者说以城邦或更小的一个团体作为媒介,来实现其中每个成员的福利,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前是有其合理性的。而两次世界大战的本质就是国家这个媒介出了问题。那个时代的国家都是以维护自己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的。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的国家,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而言,其智力水平其实是从人退化成了丛林中的老虎。二虎相遇则两败俱伤。欧美各国人民有了世界大战的教训,在考虑国家利益冲突时就不再像以前那样寸土必争寸草必得,因为从并不怎么高深的智慧就可以搞明白,人自己的福利其实并不决定于这个国家有多么庞大,关键是国家的健康状况。国家的健康出了问题,其体系越庞大,就越难以康复,而最终走向崩溃的可能性就越高。最近百年的例子已经足够多了。帝国的崩解有的是好离好散,散伙后藕断丝连,日后有机会就凑一块搞个联盟。典型的例子是日不落帝国。英美在两百多年前曾因为美国的独立战争而打得尸横遍野,几乎是血海深仇,几十年以后却捐弃前嫌,以至于如今成为当今世界最铁的联盟关系。英联邦的诸多国家的各自独立也曾使得英国威风尽丧,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英国在尊重各国人民意愿方面做得的确很好,所以在时下英国与这些国家有着很强的纽带关系。反观苏联就是另外一个典型了。帝国崩塌后处于欧洲地区的几个国家几乎全部与俄罗斯交恶。而社会主义联盟国家的东欧与中欧国家也是一种坚决的敌对态度。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国民依然梦想着那个庞大的国家机器给他们带来巨大的个人福利。其实这样的机器不会带来巨大的福利,而是带来巨大的社会不公。 在中国的两千年帝国时期,法律中向儒家思想倾斜甚至皈依于儒教的一些做法依然是很多的,最典型的就是父子相隐的原则。这个原则源于春秋时期的一个直躬攘羊的争论。论语记述如下: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个古老的争论,其直接的焦点在于务实的国家利益至上还是务虚的人性至上。因为人性可视作由上帝或者天道赋予,而国家利益可以追溯到最清晰的物质价值上,所以这个争论的最深层焦点就在于你选择根基于物质利益的物质主义,还是选择对人性的最终创造者—上帝的敬畏。中国汉代以来的法律不允许政府强迫直系亲属作证证明嫌犯的罪过,同时直系亲属隐匿嫌犯的行为也会被宽宥。道理很简单,政府若强迫人们对自己直系亲属做出不利的证词,政府得到的是暂时的小利,而伤害的是人伦与社会的根基。历史上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徐元庆刺杀赵师韫一案。当时正值武则天当政,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后来柳宗元有一篇名文曰驳复仇议,进一步认为徐元庆是人之豪杰,忠孝楷模,判其死罪实乃枉杀名节之士。从这一侧面看,古代中国官府虽是法家为重,有浓重的国家主义色彩,但对人性的尊重还是挺浓重的,某种程度上的敬畏也是十足的。 当代典型的案例就是张扣扣一案。看政府是如何处理的呢?基本就是因为嫌犯违法剥夺他人生命,从而依法判处其死刑。而人伦问题和社会结构问题并不在考虑之列。陈子昂的旌其闾完全不予借鉴。这构成了法律和人性之间的对立,也构成政府与民众的对立。根本原因在哪里?在唯物主义,在于没有敬畏。政府自以为自己是主宰一切的力量,不认为人必须要敬畏一个巨大的无形的力量。这样的政府所遵循的善恶评判标准就是只要为政府为国家利益服务,那就是最正确的行为。所以张扣扣触犯刑律,危害国家的权威,那当然是杀无赦了。而在社会的另一端,可以看到一些人基于政府的某些极其荒谬的政策来维护政府权威并为政府利益服务的官员,许多人罔顾人伦甚至伤天害理屠戮百姓,却可以升官发财,名利双收。表面上这些人维护了国家的权威,实质上他们掏空一个社会的根基。孔子曰: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夫子的意思是,那些靠搜刮民众坑害民众来为官府谋取利益的官员是一个政体的最大祸害。然而在当下的中国,物质主义哲学已经通过强制的教育灌输到所有人头脑中,这些问题短期内基本无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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