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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哲學發現:人文沒科技是愚昧; 科技沒人文危險; 然科技人文無哲學, 若丟失靈魂漫無目的F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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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重刊】以共生的名義:重塑“私有財產”與有公信力的公權力 2026-05-13 14:56:56

以共生的名義:重塑“私有財產”與有公信力的公權力

——從“三個代表”到“新三大法寶”

(原載共生網 http://symbiosism.com.cn/1615.html

 

錢宏(Archer Hong Qian)

 

一、中西社會差異:官民矛盾與階級鬥爭

二、“三個代表”:無限政府與有限政府

三、以共生的名義:重塑私有財產與公權力

四、社會機體修復:積極改良與恐懼革命/煽動革命

五、共生權範式:新三大法寶與《中國法典》

 

一、中西社會差異:官民矛盾與階級鬥爭

 

張雪忠以“白馬非馬”辨“中憲非憲”很有意思!

 

但在中國,以“立憲主體”“主權與治權是否分離?”以及“主權能否限制治權?”為鑒憲法真、偽的標準,依舊不能改變“官(精英)本位”制度-文化-人性背景下,權力精英們“選擇性執法”,而全體草根們被“好話說盡壞事做絕”的政治行徑所愚弄!

 

比如,中國《八二憲法》第9、10、15條中規定的“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等對官僚集團(類神甫集團)有利的部分,他們會不折不扣變本加厲地執行到噁心的地步,而對《八二憲法》第2、33、35、41條規定公民權利的部分,他們有的是辦法搞到“成為實際上的不可能”而且似乎還不“違憲”(中國根本沒有獨立的憲法法院及獨立司法)。

 

中國大陸的根本問題,是“官民矛盾”,這與西方的“階級矛盾”是完全不同的社會結構!

 

“官民結構”與“階級結構”的區別在於,官是有組織的(借國家之名“壟斷全部政治權力”),民是原子的一盤散沙(所謂“老百姓”),且被分成“自己人與異己分子”“人民內部與人民外部”及“兩個百分之九十五”的“三六九等”的身份加以區別,只有在造反時才會形成組織力量,但完成改朝易姓政權更迭新的官僚集團成形之後,部分民轉入官的行列外,民在政治意義上的一切自組織包括所謂的“農會”或“工會”都必須解體。所以,即使在大革命時期勉強可以做“中國社會各階級分析”,也完全是為了革命鬥爭的需要,實際上,並不存在西方社會那樣的階級。因為階級,並不簡單是個經濟狀況的表述,階級通常都有作為階級的社會自組織性與外平衡力,而且,不同的階級,具有相應的“階級意識”。

 

我們不難發現,西方社會的階級,都是有組織的,即無論什麼階級——從皇族或教會僧侶、世俗貴族、第三等級或市民資產者、平民(農民、工人)——都可以形成各自機體的自組織力量,以及相應的意識形態價值觀,這些階級的自組織力量分化組合,上下流動,相互制衡,構成社會生活的基本狀況。

 

這一中西差異區別,非同小可!我曾在“《改革內參》高層報告首次特約專家、研究員座談會”(2011)上,就“全生態社會建設”(2007)這一當今時代主題,提出中國當下面臨的關鍵問題,集中反映在兩個關鍵詞上:一個是“官生”,一個是“民生”。由此,我給出一個公式:

 

共生﹦官生×民生×(5大篤行步驟)

 

民生,大家都非常熟悉,就是孫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義”中的那個民生主義,按照孫中山自己的解釋,民生主義就是社會主義。後來,或許是照搬了蘇聯式社會主義的緣故,民生、民生主義就在我們的官方文件和主流媒體中消失了。即使近十年來常常成為“兩會”熱點,但離民生主義依舊相去甚遠。

 

官生,是本人生造的一個詞。只要了解改革開放歷史的人都知道,四十多年前,中央財政窘迫,支付不了各級地方政府基層組織官員的工資,特別是一批批進入基層組織和政府的轉業幹部,“官生”出現問題。對一個中國政權來說,歷來民不聊生事小,官不聊生事大。何況官生也直接影響民生,“官生”問題逼上梁山,所以不得不搞改革開放。改革開放的直接動力與共識,就是為了解決“官生”問題。但是,四十年之後,大家漸漸發現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年年急劇增長,“官生”已被“官富”(有網友造了個字:)所取代,“官不聊生”的問題,早已變成“官多為患”(張全景)“官滿為患”(劉錫榮)的問題,而“民生”問題則越來越嚴峻,甚至險惡。有學者甚至提出,“民生”是下一步改革的方向;不改革,將是死路一條。可問題是,改革可以解決官不聊生的問題,改革能不能解決民不聊生的問題?歷史上,解決民不聊生的問題往往是革命。所以,說當下中國是改革與革命在賽跑,同時由於“官”又喪失了改革的動力,而社會由“仇富”轉向“仇官”的激進化,也使改革越來越喪失共識、喪失空間。以至於許多人擔心中國歷史上的“治亂”循環特別是宋代王安石改革(冗官而斂財)的悲劇在當代重演(參看《中國:共生崛起》P135-143,知識界產權出版社,2012.5)。

 

二、“三個代表”:無限政府與有限政府

 

那麼憲法,在西方,是作為平衡不同階級組織力量關係實現正常社會生活的根本大法。為了這種法理意義上的再平衡,憲法將所有階級關係,高度抽象為“人民”(主權)與“政府”(治權)關係,並將國家“主權在民”定為天經地義,這就是美國憲法中體現的“自然正義”,然後才有政府形成的“約定正義”。

 

特別是在美國,這個與人民(主權)相對的“政府與行政當局”(治權),是嚴格區分的兩個概念。使用“Government”表達的主要含義,是“政府”、“政體”,也有“行政管理”和“管理機構”的意思;而使用“Administration”表達的主要含義,是“管理”,“行政機構”或“行政當局”。

 

在中國,缺乏約定正義的政治意識和政治機制條件下,特別是在“成王敗寇”和“打天下,坐江山”的中國政治語境裡,可以“選擇性執(憲)法”的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幹部,都能夠以政府(Government)代表自居,以至於當權者(Administration)能夠以“三個代表”自居,以致完全消解或掏空了“人民主權”自然正義的哲學支撐。“三個代表”的意思,就是當權者(Administration):

 

第一,包攬思技創新——要始終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這第一個代表,是虛妄。當權者能代表網絡化、人工智能、電子通訊,能回答並解決“李約瑟-錢學森之問”嗎?根本不可能做到,如果強行設置政治經濟產業規劃機制(言必己出、行必己令、利必己分),介入生產力創新管理,結果只會對內抹殺個人和企業創新(或貪天之功為己有),對外隱性或顯性強制竊取或轉讓,製造社會摩擦與國際衝突,為中國國民和企業有個性地融入世界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設置人為的國別合規障礙。

 

第二,包攬價值標準——要始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這第二個代表,是自大。也根本做不到,沒有任何政治組織可以設定一個國家先進文化的價值目標,先進文化不可能來自當權者的“頂層設計”(與“底層驅動”相對),而一定是基於中國國民與社會自組織內生性靈動力與外平衡力,如果第二個代表與利益分配上的第三個代表結合,其結果只會把中國人帶到溝里去,造成倫理道德上的混亂,例如1990年代確立的名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則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權控市場經濟”,公然倡導“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結果就是我們今天隨處可見可感的官民、官官、民民、中外之間,競相坑蒙拐騙的機會主義橫行;

 

第三,包攬資源分配——要始終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這第三個代表,是事實。能做得到,亙古以來只有中國當權者可以借成文憲法(“八二憲法”第9、10、15條)之名“選擇性執法”,公然在自然資源、生產資料、社會財富分配上,無所不用其極堂而皇之地“與民爭利”,威逼利誘廣大人民在根本利益上依附於當權者小圈子轉,且不說各種強拆和司法腐敗遍布國中,最最荒唐的是底層人民連“擺地攤”自謀生計的權利和尊嚴,都時時受到當權者的威脅(湖南打死瓜農、北京驅趕DDRK,只是“偶爾露崢嶸”的冰山一角)。也正是這第三個代表,成為當代中國一切思想(“以公兌私”天然正確)、政治(“公權私用”方便法門)和經濟(“以公肥私”無孔不入)問題的總禍根——造成中國人民在全世界人民面前矮化自己。

 

我無意於批判“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出其當權者的現實問題,只是在概念上澄清其名與其實——實行“包攬思技創新、包攬價值標準、包攬資源分配”三包的無限責任權力政府,對中國社會生活的影響,已經遠遠超越了土地自然、社會、家庭和個人的承受極限。而且,無限政府,實際上就是無視本國公民生命自組織力和社會自組織力與外平衡力,對自己國民的自然法權缺乏起碼的尊重!

 

我在《關於政府、國家、教宗、鄰居與戰爭的思考》(刊《經濟要參》2015年第23期)談到:即使是由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司法機構幾大部門組成的GOVERNMENT(政府),也不能完全代表一個穩定區域的國家,因為政府總是有時限、有權限(責任)的人的組織集團,而國家是個文化綜合體(共生體),因而國家是承載着這個文化綜合體(共生體)的無時限、無權限(責任)的人民、公民、國民及其各有限責任社會組織(含政府)構成。

 

所以,哪怕在中國的王朝時期,朝廷內閣、政府也是可以不斷換屆的,何況“改朝換代”的事也經常發生,但是,國家並不會因為哪個朝廷、政府的更替而滅亡了,除非天災人禍或強敵入侵把這個區域的人民、公民、國民都趕盡殺絕,其文化共生體也隨之消失了。

 

因此,如果我們的制度設計中,將一個朝廷、政府規定為無時限且擁有無限權力,而承載一個區域文化綜合體(共生體)的人民、公民、國民的生產、生活、生態,反倒是有時限、有權限的,結果一定會產生馬克思終身宣戰的對象——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法定特權!而這樣的朝廷、政府、官僚集團或神甫集團,一定會長成霍布斯描述的有着無限吞噬能力的大怪物——利維坦,亦即成為國體、政體、經濟體內的“惡性腫瘤”。

 

這樣一來,無限權力也就走向反面,即內外喪失“公信力”。有一個最樸素的常情、常理、常識:如果一個國家的當權者只顧自己攬權占盡便宜,不能尊重自己國民生產生活的最基本權利,言必己出、行必己令、利必己分,如何能贏得國際社會的友情與尊重?

 

既然在中國這塊土地上,也要搞現代政治文明,搞“政黨政治”(相對“強人政治”),無論是搞一黨(事實上多派)專政,還是搞多黨輪流執政,都應當回到人類最基本的政治生活準則——即基於自然正義與約定正義哲學的憲法秩序。否則,無論“三包”無限政府(Administration)及其當權者,取得怎樣的“經濟成就”,都不是本國人民和世界人民,可能用直覺判斷(常情、常理、常識與情理、道理、法理)的正常國度!

 

任何公權力,一旦喪失公信力,就必然遭遇“商鞅-桑弘羊-塔西陀陷阱”。公權力喪失公信力的根源,就是直接違背了這樣的常識、常情和常理:很簡單,當權者(Administration)為了對國民“私有財產”提供安全保護和對國民交集提供公共物品,可以壟斷暴力,壟斷稅收,但不能壟斷國民賴以生產、生活、創新、交稅、換取安全保證的資源,尤其是信息資源、國土資源,正所謂“身土不二”——國民者國土也!

 

三、以共生的名義:重塑私有財產與公權力

 

如果把這種非正常狀態,叫做“中國模式”,那麼,中國模式的要害,就是“龐大上層建築與超負荷經濟基礎”內在矛盾與“制度-文化-人性”惡性循環的政治死結。

 

怎麼辦?歷史上有兩種辦法,一是強調“為了少數特權階級的利益可以犧牲多數人的利益”,這是菲爾麥以“君權神授和宗法”的名義,寫成的《論父權制或國王的政治權力》的辦法,其要害是讓“多數人”逆來順受,所以也是漢儒“天人感應”的倫常規範。

 

菲爾麥和漢儒的辦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激發出另一種相反辦法,即革命或造反。革命或造反,主張“為了多數人的利益可以犧牲少數人的利益”,但也是打着“替天行道”的旗幟,結果又往往只是“改朝易姓”輪換一批流氓坐贓,這就是中國宗法專制社會兩千年治亂循環的政治哲學維谷。

 

顯然,過去100多年、70年、40年來,中國分別以“革命的名義”、“繼續革命的名義”、“漸進(跛足)改革的名義”,都沒有解開這個“龐大上層建築與超負荷經濟基礎”內在矛盾與“制度-文化-人性”惡性循環的死結,而如今中國無論是“官”是“民”,無不再次陷入“恐懼革命或煽動革命”的政治維谷之中。那麼,當代中國人就註定要自創新的哲學及其意識形態——以共生的名義——加以解決!

 

共生(Symbiosism),是活體間的一般存在方式、生活方式、生態方式。從宇宙天體到地球眾生靈,從個體、群體、國體、政體、經濟,到人類社會,都是活體,生命之源,共生一體;而任何活體,尤其是個人,都具有生命自組織內生性活力與外平衡力,懂得一視為仨,和實生物的價值;因而必須發揮“道不同,亦相與謀”的智慧,尊重每一個有生命的個人(live and let live),存同尊異,間道共生。

 

所以,共生哲學,不對自然、自由、自在的生靈進行是非、真假、善惡、好壞、君小、敵友意義上的形而上學的預置,“沒有敵人,只有病人”,如果有敵人,那就是自己(智慧不夠、格局不大又奢侈貪婪);共生哲學,不捨棄任何人,無論是你、是我、是他(她它祂)、無論是自己人、是異己者,無論是官、是民、是少長、是男女、是動物、是微生物(地球生態受“共生菌”調節);因而,只有以共生為人類倫理價值底線,並“以共生的名義”,在中國大地上重新確立“自然正義與約定正義”,才能在“三常”(常情、常理、常識)、“三理”(情理、道理、法理)的直覺判斷與感受上,生成“官知進退,民諳厚德,天下相安”之世風,自覺限制人類文明的足跡,走出秦漢之後兩千年治亂循環的夢魘。

 

這樣,我們又回到了洛克《政府論》中面對《論父權制或國王的政治權力》問題的因應之道——從個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問題切入,重新梳理私有財產與政治社會公權力的關係。

 

以共生哲學觀之,我們注意到,作為英國光榮革命的見證者、參與者、辯護人和一個清教徒,約翰·洛克(John Locke)所謂的財產(拉丁文proprius),是以個人所有物為基礎。所謂私有財產,指稱的是:一個人經由自組織(勞動)所擁有的東西——首先每個人都擁有他自己——因此,每個人也必然有權利在自然足夠慷慨賦予的資源上混合他自己的勞動(自組織)所得的產品。所以,洛克所謂的“私有財產”包括了人人生而擁有“生命(平等)、自由(信仰)和財產”的權利。這即是亞里士多德“倫理學”講的自然正義!

 

為了對擁有“個人所有物”的權利,提供更好的保護,同時,為了獲取與社會共同體其他人交換勞動(外平衡)才能實現的增量利益,以便各盡所能,共襄生活生長(Grow by Symbiosism),人們創立了政治社會,形成了公權力(相對於私有財產)。所謂公權力,就是對重大利益進行權威分配調節的力量。這個公權力“政治社會”,在英國光榮革命後開啟的世界近代進程中,叫“公民社會”,在中國傳統語境中,叫“江山社稷”。但不管叫什麼,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亞里士多德講的約定正義性質!

 

在這個意義上,洛克說出了一句警世名言:“財產不能公有,權力不能私有”。

 

需要指出的是,這樣的“政治社會”,或“江山社稷”,或“公民社會”,無論是軍事集團打出來的,還是王位繼承來的,抑或民主競選來的,都必須具有保護個人所有物權利,及促進每個人正常交換勞動獲取增量利益共襄生長的“約定正義”性質——這意味着公權力由信託而來(“權為民所賦”)——這既是公權力的法理基礎,也是公權力的公信力基礎。

 

所以,洛克明確指出:政府必須根據正式頒布過的、長期有效的法律來治理,而不能依靠臨時的專斷命令(批示、紅頭文件)來進行治理。法律一經制定,無論貧富貴賤,每個人都必須平等地服從,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逃避法律的約束與制裁。

 

迄今為止,無論是西方國家,還是東方國度,無論是階級社會,還是官民社會,對於公權力與公信力最有效最公平的政治保障機制,就是憲政秩序。

 

我想說的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只要形成“私有財產+公權力(政治社會)”,無論是“私有財產+江山社稷”,還是“私有財產+公民社會”,都具有共生社會機體的基本形態(Basic Forms of Symbiotic Social Organisms)屬性。

 

四、修復社會機體:改良與恐懼革命/煽動革命

 

但是,如果以為只要有了“私有財產+政治社會”這一基本形態,就一切OK了,那顯然是政治上的幼稚。

 

即使是憲政秩序穩固共生社會,也依舊會遇到洛克著述《政府論》之後的人類,所遇到的“兩極分化”(基尼係數0.4以上、強勢弱勢階層對立、帕累托最優成為不可能)問題,亦即“多數人或少數人”,以某種“以公兌私”“假公濟私”的主義、宗教、聖域或區域特色,為機巧藉口,偏離“約定正義”,而不能不對“政治社會”進行積極改良,抑或陷入恐懼革命或煽動革命的周期性政治維谷之中。

 

積極改良(保守而又創新),是一個動態平衡的過程,因而要理想、要科學、要鬥爭(批判、揚棄),不要理想主義、科學主義和鬥爭主義,沒有最好,只有更好,誰都別想一勞永逸而偷懶,把自己的命運悉數交給任何共同體組織!

 

我們生為人類,別無選擇,必須永葆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自己身心靈共襄生長(Grow by Symbiosism)的精神體能與生命自組織靈動力!

 

當一個人,或一部分人,或某特殊共同體,通常是“君臣共治”或軍事集團轉化來文官集團及其成員,或“權力、資本、知識精英聯盟”(類宗教改革前的“僧侶集團”),通過創租、抽租、尋租或乾脆赤裸裸的強奪強占,拿走超過他和他們,能使用到的自然資源(財富)數量。而且,這種情況在權力操縱和資本壟斷趨同的條件下,會造成大量糟蹋自然資源和奢侈浪費,同時,政治(恊商)設計的“法治和分權制衡”,以及洛克提出的兩個取得財產的但書(proviso,法律規定的限制、例外、補充、相反關係和充要條件,如“同樣多和同樣好”的存量條件和避免“浪費糟蹋”的限制條件),對這個人、這一部分人、這個共同體(利益集團、神甫集團、強勢階層)都不能發揮制約作用——一句話,當一個人、“一部分人”或利益集團,混淆“孰公孰私”關係,唐而皇之地“以公兌私”“假公濟私”,而無視“財產私有”的自然正義,又偏離“權力公有”的約定正義時,又怎麼辦?

 

是的,洛克說了,中外歷史事實也證實,革命、繼續革命、改革的合法性。既然國家權力是受人民委託來實現某種目的的,那它就必然要受那個目的的限制,當這一目的顯然被忽略或遭受打擊時,委託必然被取消,權力又回到當初授權的人民手中,人們又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保衛自己安全的人。因此,政治社會始終保留着一種最高權力,以保衛自己不受任何團體、即使是他們的立法者的攻擊和謀算。當政府已經開始禍害人民,統治者的惡意已昭然若揭,或他們的企圖已為大部分人民所發覺時,人民就將被迫揭竿而起,推翻他們的統治了。以共生哲學觀之,這本是一個正常社會機體,通過社會自組織力進行機體修復的行為。

 

但是,一個國家或地區,不可能總是革命、繼續革命,也不能總是改革(含“改惡”與“改良”)吧?其實,科斯發現,一個正常的社會,重要的不是貧富不均本身,而是什麼原因導致了貧富不均。如果貧富不均是公平競爭且符合帕累托法則(The 80/20 Rule )的結果,人們會廣泛接受;在眾人眼裡,成功者是他們的英雄和榜樣。只有當貧富不均是貪污腐敗的結果時,它才會煽動嫉富、仇富和對社會不滿的情緒和敵意。

 

何況,無論是革命,特別是“社會大革命”,還是繼續革命,特別是“文化大革命”,抑或改革,特別是官家“斂財式改革”(改惡),結果證明,並沒有達成恢復或修復“私有財產+政治社會”機體生命自組織力與外平衡力的效果。而更多地是,要麼造成社會機體的大面積破壞,要麼長出新的利益集團惡性腫瘤,對整個系統機體的活性構成顛覆性威脅,重複歷史上的“制度-文化-人性”惡性治亂循環。正如聖西門所言大革命“這一爭取自由的偉大事業只是產生了新的奴役形式”, “現有政治體系的三個主要弊端,即專橫無端、腐敗無能和玩弄權術”。

 

由此不難發現,陷入恐懼革命或煽動革命政治維谷,首先都是對社會機體(人體、群體、國體、政體、經濟體)活性機制認識不足的表徵。而迄今為止,從修復社會機體重新獲得自組織活力與外平衡力上看,最可取也最成功的方式,是具有積極改良(保守而又創新)屬性的“光榮革命”。

 

五、共生權範式:新三大法寶與《中國法典》

 

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共生論者針對中國特色提出了“官生,民生恊和生,是謂共生”的著名論斷。

 

今天,我們不難發現,信奉“因信稱義”,從而簡單、實在、人人平等、彼此造就、相互堅固地生活的價值觀,經過荷蘭、英國、美國清教徒們在親歷親為“私有財產+政治社會”時,建立起了一整套“制度-文化-人性”良性循環機制,成就了無需不斷革命或改革而能創新不止、生生不息的荷蘭王國、英聯邦和美利堅合眾國。這並不是說荷、英、美體制終結了人類政治社會體制的歷史,而僅僅是說荷、英、美的人們建立了一種能夠對政治社會機體進行自我修復,積極改良,讓社會各階層和解共生的機制。比如1688年光榮革命後近500年來,英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至今引領世界政治文明潮流,而沒有發生過一次內部戰爭(參看《錢宏在DC:和解共生與中國再造——兼議改良中國政治生態環境的十六個切入點》,《中國:共生崛起》P234-248)。美國也同樣如此,儘管爆發了一場南北戰爭,但戰後勝利的北方與南方很快實現了“和解共生”,又以一部《謝爾曼反壟斷法》(1890)、一場進步主義運動(1912)、一部《證券交易法》(1934),解決了“勞資矛盾”和“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發展問題,實現了“資本社會化”,而且,二戰後改寫了人類戰爭以“屠城”和“割地賠款”方式獎勵勝利者的歷史。

 

這是今天處於全球化、信息化、生態化的人類,需要真正下功夫了解和戮力篤行的活生生的“經驗”(相對於死的模式)!前面已經說過,對於人類組成的政治社會,“沒有最好,只有更好,誰都別想一勞永逸而偷懶”,所以,當中美貿易摩擦愈演愈烈時,我寫了《共生政體:中美模式各自大有改進空間——寫於福山

 

共生學人還發現,提出並踐行社會主義思想的聖西門、傅立葉、歐文、馬克思們的優長,是和清教徒一樣,提出了以“每個人的自由為一切人的自由的前提”和“每個人的平等為一切人的平等為條件”為政治社會出發點。但可惜,其達成這一目標的方式,即以“階級鬥爭”和“消滅私有制”或“資本主義”,在其後世革命、繼續革命和漸進改革的效果,卻與其出發點完全背道而馳,結果依舊不能從“多數人與少數人”的政治維谷中走出來。究其原因,是背離了“私有財產+政治社會”的自然正義與約定正義,同時,未能明確認識到,確保每個人生命自組織內生性活力與外平衡力的整體發揮,才是“私有財產+政治社會”的自然正義與約定正義的價值落腳點。

 

於是,共生哲學強調,在任何情況任何條件下的任何人,都享有相應的共生權,即相應的人權、事權、物權。基於憲政秩序的共生權解套“制度-文化-人性”惡性循環死結的現實力量定位,這裡再次強調“新三大法寶”:

 

第一大法寶:人民中心,重建社會,針對“社會主義”、“共和國”如何名副其實的問題。

 

第二大法寶:瘦身去瘤,培元固本,針對“龐大上層建築與超負荷經濟基礎基本矛盾”問題。

 

第三大法寶:生態統領,共生為魂,針對社會交易成本、邊際效益成本與國民幸福指數、尊嚴感呈反比關係問題。

 

新三大法寶,第一次發表在《經濟要參》2015年第50期上。三大法寶直接價值指向是:中國社會主義共和國國體的性質,及其“為人民服務”的最高宗旨,決定了中國政體及政權的價值承諾、制度定位、政策導向分別是:

 

“為人民服務”的價值承諾,這是國家公權力公信力的文化基礎。

 

“為人民服務”的價值承諾,決定了國家的民本位(相對官本位)或人民中心的制度定位。

 

第三,民本位的制度定位,決定了國家權力-財富三大政策導向:一是權力的制衡戰略(立法、司法、行政、監察、考試、媒體、咨政七權分置);二是財富創造戰略(以能耗、能效轉換為基準的GDE評價體系);三是財富分配戰略(以共生權平衡官、民人權、事權、物權)。

 

共生權定位下的依法治國,是在信仰和哲學上確立三大法理原則:一是對國民而言,做你自己願意和同意做的事情;二是對政府和集團而言,不要做侵犯他人或其財產的事情;三是是對所有官民而言,一切言行始終貫通“自己活,也讓別人活”(live and let live),而不要“自己邪惡,也讓別人邪惡”(evil and let evil)底線原則。從而明確社會各階層的權益邊界與流動機制,因此,需要以基於自然正義與約定正義的憲法及憲法法院為法理實踐基礎,確立一部劃時代的《中國法典》。這部劃時代的《中國法典》,由《憲法》和這樣三部法典構建:

 

第一,以《反操(控)縱法》、《行政許可法》為基礎,停止《八二憲法》第9、10、15條,制定規範公僕、管家行為的《官法典》;

 

第二,以《八二憲法》第2、33、35、41條為前提條件,並新制訂《國民事權法》為基礎,確立民事行為的《民法典》;

 

第三,以《刑事訴訟法》,並新制訂《贖買特赦法》為基礎,懲治官、民越位、越界行為的《刑法典》。

 

共生權法理定位下“私有財產+政治社會公權力”的價值目標指向,就是在全球化、信息化、生態化過程中,實現“通訊全開放、資源全自足、運載全覆蓋趨零邊際成本的共生社會”。

 

陽子哥2019年7月21日於童心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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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官從田,取富字的聲母和官字的韻母,音藩fān,即藩籬的“藩”同音,且部分同義,意為官階,官本位,官商勾兌,升官發財,官占田地而富,即“富官”、“富官政策”與“富民政策”相對,引申義為與民爭利的中國特色之城市“市長型市場經濟”,具體含義為GDP增長率政績參量主導的“土地財政”等。

 

 

附錄網傳張雪忠老師的貼子:

為什麼說在中國“憲法”是最具“奧威爾式”話術色彩的用語?

 

美國聯邦憲法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現代成文憲法(不考慮克倫威爾的《政府協約》和美國各州憲法的話)。隨着這部憲法的實施,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認識到憲法限制政府權力和保障個人自由的作用,不少國家也開始效仿美國的做法,基於類似的原則制定本國的憲法。

 

在這一過程中,“憲法”逐漸成為一個極富正面意味的用語,連那些完全不認同現代政治原則的政權(這些原則與現代憲法概念是不可分離的),也開始炮製被稱為“憲法”的文件。首先這樣做的是一些專制君主國(比如十九世紀的普魯士),君主以最高主權者的身份將一部體現君主意志的“憲法”賜予國民。後來,一些由單個政黨壟斷全部政治權力的國家也這樣做,執政黨將一部體現本黨意志的“憲法”加於國民。

 

這些東西在專業的憲法學上被稱為“偽憲法”,因為它們只是將與現代憲法格格不入的政治制度,用“憲法”這一用語掩飾一下而已。這種扭曲詞義、濫用語詞以混淆概念的做法,通常被認為是一種“奧威爾式”的話術。

 

要知道,現代憲法之所以可以約束政府權力,或者說之所以是有必要的,是在於全體國民是主權者,但卻不親自進行國家的日常治理,因此就制定一部憲法來規定政府權力如何產生,以及它的範圍和行使方式等。也就是說,代議制所體現的主權與治權的分離,使得現代憲法成為必要和可能。全體國民的主權,主要是制定憲法的權力。憲法一經制定,作為主權者的全體國民就隱身了,人們都以公民的身份在憲法之下行使各種權利(全體國民若再次現身制定新憲,那就意味着發生了政治革命)。美國憲法開頭的“我們人民”這一表述,其政治哲學與憲法政治學的含義即在於此。

 

而在專制君主國或一黨執政的國家,君主或某個政黨既是制定“憲法”的主權者,又是日常的國家治理者,因此主權和治權不是分離的,而是由同一個政治主體享有的。在這種情況下,人們不可能在正常意義上使用“憲法”這個詞。試想一下:如果憲法內容是國家治理者自己來決定的,它怎麼可能起到約束國家治理者的作用?而不能約束國家治理者的東西又怎麼能說是憲法?

 

基於以上考慮,每當看到有法學學者呼籲執政者落實憲法、保障公民權利時,我就像看到不懂事的小孩指着和尚手中的木魚說:“師傅,我肚子餓了,能不能把你手裡的魚煮給我吃?”

 

不懂事的小孩不知道木魚不是魚是可以原諒的,專業的法學學者不知道現行“憲法”不是憲法卻是不可原諒的。(張雪忠)

 

 


 

 

錢 宏:全球共生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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