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这么多,二审为什么不开庭? 一个案件到了二审,最基本的功能之一,本应是纠错。 尤其是在事实、证据和认定逻辑仍然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二审程序更不应只是一个形式上的确认过程。因为如果争议没有被展开,所谓纠错,也就很难真正开始。 在这个案件中,争议并不是不存在。 时间节点有没有被前移,会议对象有没有被改写,关键人物是否参会,资金关系到底是什么性质,协议边界是否被放大,这些问题都不是无关细节。它们关系到一条事实链条能否成立,也关系到裁判认定能否自洽。 也就是说,案件里存在的不是单一争议,而是多个基础问题同时存在待核验、待说明的空间。 问题就在这里:争议仍在,庭审却没有发生。 在事实和证据仍有争议的情况下,二审没有开庭审理,而是以书面审理方式维持原判。这样一来,那些本应在二审中被充分展开的问题,就没有真正进入一个公开、直接、可对抗的审理过程。 如果不开庭,争议在哪里展开? 如果争议没有展开,纠错又从哪里开始? 二审不是简单重复一审结论的程序。它存在的意义,正是在于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审查、校正和回应。特别是当关键事实和证据仍然存在疑问时,审理程序本身就不应缺席。 争议可以复杂。 但审理不能缺席。 这是《案中之问》的一个问题,也是这个系列想持续追问的方向:每一篇,只拆一个裁判认定中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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