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际支配,何来个人收受? 在受贿认定中,“个人收受”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事实判断。 它不能只靠一句话完成。 有人说“这是给他的”,并不等于这个人已经收到了;有人说“这是为他安排的”,也不等于这笔钱已经进入他的支配范围。 这里面有一个最基础的问题: 钱到底在哪里? 是在公司账户里,还是在个人账户里? 是在公司体系中流转,还是已经由个人实际支配? 是在项目、基金、公司之间运行,还是已经变成个人可以取得、处分、使用的财物? 这些问题不能混在一起。 公司账户,不是个人口袋。 一笔钱在公司账户、基金账户、项目账户之间流转,首先说明的是公司体系内的资金运行。它可以对应合同,可以对应投资,可以对应借款,可以对应项目安排,但它并不当然等于个人已经取得。 从“公司资金”到“个人收受”,中间不能跳过去。 如果要认定个人收受,至少要证明三个事实: 第一,个人实际取得。 第二,个人实际支配。 第三,个人实际控制。 这三个事实,不能用一句“这是给他的”替代。 也不能用公司账户中的资金流转自动推出。 因为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有一条基本边界。 钱在公司账上,就是公司体系内的资金。 钱进入个人账户,或者能够被个人实际支配,才涉及个人取得的问题。 如果没有证明这条边界被跨过,就不能直接把公司资金写成个人收受。 问题正在这里。 如果没有证明个人实际取得, 没有证明个人实际支配, 没有证明个人实际控制, 那么,“个人收受”的事实基础从何而来? 这不是一个措辞问题。 这是一个证明问题。 裁判可以评价证据,但不能省略证明对象。 可以判断资金性质,但不能跳过资金是否已经个人化这一层。 公司账户不是个人口袋。 公司体系中的资金运行,也不能自动变成个人取得的财物。 所以,第19集追问的不是复杂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最基础的事实问题: 没有实际支配,何来个人收受? 事实可以被评价。 但事实链条不能被跳过。 真相,应该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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