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字为证”,为什么变成“口说为证”? 老话说: 口说无凭,有字为证。 可是在一些裁判认定里,问题恰恰反过来了: 有字的材料摆在那里, 却被一句口供盖过去了。 一笔钱到底是公司业务往来,还是个人收受,不能先听谁怎么说,而要先看这笔钱实际怎么走。 有没有合同? 有没有账目? 有没有转款记录? 这些白纸黑字的材料,才是判断资金性质的基础。 如果合同在那里,账目在那里,转款记录也在那里,就不能只凭一句“是给他的”,把客观资金往来改写成另一种性质。 口供可以审查。 但口供不能替代书证,更不能否定书证。 如果合同、账目和转款显示的是公司运转,那就必须正面解释这些材料。不能一边放着书证不说,一边只凭一句口供,把它说成个人收受。 这就是问题的核心: 有字不算,口说算数吗? 公司之间的转款,有合同、有账目、有记录。 那么,个人收取在哪里? 个人控制在哪里? 如果这两点都没有证明,又怎么直接认定这是个人收受? 口供不能压过书证。 白纸黑字的公司往来,不能被改写成个人收受。 这就是第18集《裁判里的为什么》想追问的问题: “有字为证”,为什么变成“口说为证”? 每一集,只观察一个裁判认定中的事实、证据与逻辑问题。 欢迎关注、转发、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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