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手巨额资金查不出个人好处,受贿款是怎么“飞来”的? 很多人看到“官员受贿”“受贿案”“贪官”这些字眼,第一反应往往是:既然被判了,那一定是拿了钱。 但一个具体案件,不能靠身份定性。 受贿认定,也不能靠印象完成。 真正的问题始终是: 有没有个人收受? 有没有个人控制? 有没有个人取得? 在这个案件中,一个最强烈的反差是:当事人在金融岗位上经手巨额资金,却查不出一分钱个人好处;他推动濒危国企重组,为国家创造实际收益,也没有变成一分钱个人私利。 可是裁判里,却突然出现了一笔所谓“受贿款”。 这笔钱从哪里来? 它并不来自当事人的本职工作。 没有个人账户流入。 没有个人控制证据。 没有个人取得证据。 它指向的,是两个普通民营企业之间正常的商业资金往来。 企业之间有资金往来,并不等于当事人个人收受。 企业之间有商业安排,也不等于资金就属于某个个人。 一笔企业资金,要被认定为个人受贿款,中间必须有清楚的证明链条。 谁收受? 谁控制? 谁取得? 这笔钱如何从商业往来,变成个人受贿? 这些问题不能被跳过。 如果一笔资金原本属于两个企业之间的正常民商往来,那么它的性质不能凭空改变。不能因为一个人具有某种身份,就把企业资金直接扣到他头上;也不能先认定他是“贪官”,再倒推一笔钱归他所有。 从商业往来,到个人受贿, 中间的连接在哪里? 这才是这一集真正要追问的问题。 身份不能代替证据。 推定不能代替事实。 如果说一笔钱是受贿款,就必须证明它如何成为个人收受;如果说一个人取得了利益,就必须证明钱如何进入他的控制和取得范围。 否则,所谓“受贿款”,就像是突然“飞来”的。 而一个严肃的刑事裁判,不能让一笔钱凭空飞到一个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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