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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追問一個案件中尚未說清的基本問題。問題不在案外。 問題就在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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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協議、有履行,為什麼最後卻成了“有字不算,口說為證”? 2026-07-12 03:42:39

有協議、有履行,為什麼最後卻成了有字不算,口說為證

從《習近平法治文選》看原國家開發銀行國開金融副總裁受賄案里的證據追問

一筆發生在企業之間的款項,究竟屬於正常商業往來,還是屬於某個國家工作人員個人收受的受賄款,應當依據什麼認定?

是依據已經簽訂的協議、實際履行過程、利息支付、項目運行、資金贖回和分配記錄,以及司法會計鑑定?

還是主要依據有關人員事後的兩份口供?

這正是這起受賄案中,一個無法迴避的證據問題。

一、有協議,也有實際履行

從現有材料來看,相關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並非沒有書面依據,也並非只有一筆無法解釋的轉賬。

其中,借款有協議,到期以後有展期手續,借款期間還有利息支付。

基金投資同樣有協議,有項目實際運行,資金有贖回,也有相應的分配記錄。

從合同簽訂,到實際履行,再到資金最終運行結果,每一個環節都有可以核查的客觀記錄。

此外,相關資金的經營管理和實際流向,還有司法會計鑑定予以反映。

合同存在。

履行記錄存在。

資金記錄存在。

司法會計鑑定,也存在。

這些客觀證據,都是實實在在存在的。

二、一句,一句替收

然而,裁判認定所依據的另一條路徑,卻來自兩份關鍵口供。

一方稱:

這些錢是給當事人的。

另一方稱:

這些錢是我替當事人收的。

一句,一句替收,原本發生在企業之間、有協議、有履行、有資金運行記錄的商業款項,最終卻被認定成了當事人個人收受的受賄款。

可是,口供中的說法並沒有改變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

合同沒有改變。

實際履行沒有改變。

資金運行記錄沒有改變。

司法會計鑑定所反映的情況,也沒有改變。

那麼,兩句話,怎麼就能推翻一整套客觀證據?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從何談起?

《習近平法治文選》第83頁指出,在司法實踐中,進入庭審的案件應當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要求。

當口供與合同、實際履行、資金記錄和司法會計鑑定發生正面衝突時,裁判選擇相信口供,也就意味着否定了這些客觀證據所反映的事實。

但這種選擇建立在什麼依據之上?

為什麼兩份口供可以被採信?

為什麼與口供相衝突的合同、履行記錄、資金記錄和司法會計鑑定,沒有成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如果這些問題沒有得到解釋,那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又從何談起?

四、為什麼成了有字不算,口說為證

這起案件需要追問的,並不是口供能不能作為證據。

真正的問題是:

當口供與一整套客觀證據發生衝突時,裁判為什麼最終選擇了口供?

有商業協議。

有實際履行。

有資金運行記錄。

還有司法會計鑑定。

為什麼到了裁判這裡,卻成了有字不算,口說為證

下一篇,我們繼續追問:

這兩份決定案件走向的口供,究竟是在什麼情況下形成的?

它們是否有完整的同步錄音錄像?

其真實性、自願性以及取得過程,是否經過了應有的審查?

案中之問|先看證據,再下結論

 

歡迎繼續關注《案中之問》YouTube頻道。

https://www.youtube.com/@案中之問

我們希望通過對事實和證據的持續追問,讓更多人看見這起案件,也讓全面依法治國真正落實到每一個具體案件之中,讓每一個案件都能夠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

也期待更多人的關注與傳播,讓真相早日被看見,讓應當得到審查的問題真正進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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