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协议、有履行,为什么最后却成了“有字不算,口说为证”? 从《习近平法治文选》看原国家开发银行国开金融副总裁受贿案里的证据追问 一笔发生在企业之间的款项,究竟属于正常商业往来,还是属于某个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收受的受贿款,应当依据什么认定? 是依据已经签订的协议、实际履行过程、利息支付、项目运行、资金赎回和分配记录,以及司法会计鉴定? 还是主要依据有关人员事后的两份口供? 这正是这起受贿案中,一个无法回避的证据问题。 一、有协议,也有实际履行 从现有材料来看,相关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并非没有书面依据,也并非只有一笔无法解释的转账。 其中,借款有协议,到期以后有展期手续,借款期间还有利息支付。 基金投资同样有协议,有项目实际运行,资金有赎回,也有相应的分配记录。 从合同签订,到实际履行,再到资金最终运行结果,每一个环节都有可以核查的客观记录。 此外,相关资金的经营管理和实际流向,还有司法会计鉴定予以反映。 合同存在。 履行记录存在。 资金记录存在。 司法会计鉴定,也存在。 这些客观证据,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二、一句“给”,一句“替收” 然而,裁判认定所依据的另一条路径,却来自两份关键口供。 一方称: “这些钱是给当事人的。” 另一方称: “这些钱是我替当事人收的。” 一句“给”,一句“替收”,原本发生在企业之间、有协议、有履行、有资金运行记录的商业款项,最终却被认定成了当事人个人收受的受贿款。 可是,口供中的说法并没有改变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 合同没有改变。 实际履行没有改变。 资金运行记录没有改变。 司法会计鉴定所反映的情况,也没有改变。 那么,两句话,怎么就能推翻一整套客观证据?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何谈起? 《习近平法治文选》第83页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进入庭审的案件应当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 当口供与合同、实际履行、资金记录和司法会计鉴定发生正面冲突时,裁判选择相信口供,也就意味着否定了这些客观证据所反映的事实。 但这种选择建立在什么依据之上? 为什么两份口供可以被采信? 为什么与口供相冲突的合同、履行记录、资金记录和司法会计鉴定,没有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释,那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从何谈起? 四、为什么成了“有字不算,口说为证”? 这起案件需要追问的,并不是口供能不能作为证据。 真正的问题是: 当口供与一整套客观证据发生冲突时,裁判为什么最终选择了口供? 有商业协议。 有实际履行。 有资金运行记录。 还有司法会计鉴定。 为什么到了裁判这里,却成了“有字不算,口说为证”? 下一篇,我们继续追问: 这两份决定案件走向的口供,究竟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 它们是否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 其真实性、自愿性以及取得过程,是否经过了应有的审查? 案中之问|先看证据,再下结论 欢迎继续关注《案中之问》YouTube频道。 https://www.youtube.com/@案中之问
我们希望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持续追问,让更多人看见这起案件,也让全面依法治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之中,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也期待更多人的关注与传播,让真相早日被看见,让应当得到审查的问题真正进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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