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已经错了,二审为何还要错上加错? ——从《习近平法治文选》看一个真实受贿案中的二审纠错问题 二审,本应是拦住错误的一道法治堤坝。 可是,在一个真实受贿案中,一审已经存在的关键问题,不但没有在二审中得到纠正,反而一路进入了终审裁判。 这就不得不追问: 一审已经错了,二审为何还要错上加错? 《习近平法治文选》第136页指出: 如果法治的堤坝被冲坏了,权力的滥用就像洪水一样成灾。 同时提出,要把权力运行的规矩: 竖起来、捆起来、守起来、讲起来。 这些论述并不只适用于宏观层面的权力监督,也应当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每一个审判环节之中。 二审制度之所以存在,不是为了把一审判决重新念一遍,也不是为了给原有结论再盖一次章。它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就是发现错误、审查错误、纠正错误,防止事实认定和证据判断上的问题继续扩大。 可在这个案件中,上诉所提出的并不是抽象意见,而是几个非常具体、也完全可以核查的问题。 一场会议的主体到底是谁? 这场会议究竟是一场普通座谈会,还是与具体项目有关的立项会议? 当事人在会议发生时,是否已经具有裁判所认定的相关职务权限? 会议纪要、参会名单、会议记录等能够直接证明会议真实情况的材料,是否依法调取并认真核查? 这些问题并不是无关紧要的枝节。 会议主体、会议性质、发生时间以及当事人的职务权限,直接关系到所谓“职务便利”和“制约关系”能否成立,也关系到后续受贿认定是否具有可靠的事实基础。 如果原始书证指向的是一种会议事实,而裁判认定却写成了另一种会议事实;如果当事人相关职务权限形成于2019年12月以后,却被带入2019年6月发生的会议;如果上诉中已经明确提出这些问题,二审就有责任逐一审查并作出回应。 然而,会议事实被改写的问题没有得到纠正,关键记录没有被调取,上诉意见也没有得到真正回应。 本应拦住错误的二审,没有筑起法治堤坝。 一审中的问题没有止住,反而一路走进终审。 一个没有被纠正的错误,留下的不只是一纸判决,而可能意味着一个人的自由被继续剥夺,一个家庭的命运被彻底改变。 正因为刑事裁判关系到人的自由和尊严,二审纠错才不能成为一句空话。 看完这些事实,我们想请每一位读者思考: 二审在这个案件中,真正履行纠错职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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