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的语源
古代汉语的“法”字写作"灋",字解主要有两种。一是《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意指法字的偏旁从“水”,水流平处,表公平之意。而“廌”是古代神兽,能辩公平曲直,以去奸邪之人,因而法字本来就有公平正义之意。二是大禹治水说,大禹治水,引而去之,本是治水之法。本人觉得第二种解释更为顺理成章。
英语中的“法”—LAW,则是广泛意义上的法,即可表示社会律法,自然规律,也可表示一件小事的具体规定章程和行为准则。其它语种中的法字义如何,则不了解,据说拉丁文中的法律除了有公平正义正直外,还含有权利之意。
在佛教经典中,“法”的用法则歧意极多,可归类为任持自性,轨生物解二种意义。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体的自性(各自的本性)不改变;就任持自性之意义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轨生物解,指能轨范人伦,令人产生对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据。就轨生物解之意义而言,法乃指认识之标准、规范、法则、道理、教理、教说、真理、善行等。
从以上“法”的语源总结言之:“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
由此分析,“法”与“道”与“德”一样,是对世界本质规律的一种人为的文字标识。换句话说,道,德,法,原意上都是人对自然本质的认知。
有趣的是,同“道”“德”被衍变成专指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一样,“法”也被窄化为专指人类社会集体(国家,民族,党团)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
了解这些非常重要,它说明:现代意义上的道德和法律,不管具体条文如何变化,其规范的最高精神,都是必须反映和符合客观世界(自然与人类)运行规律的。
二,宗教与道德的关系
无论是远古神话,还是现存的各类信仰,都可看出宗教是人类对自然界变化力量不可掌握而心生敬畏的结果。宗教着重于诠释人类行为与自然力量之间的神密关系。使人崇拜自然力量的不可抗性和不可知性,来抑制人性的过度张扬,来保持人对自然的从属关系。
而道德则是从人类对世界,尤其是对人类社会,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巳认知”“巳掌握的经验教训”出发而作出的方法总结,来维持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关系。
因此,宗教与道德都有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的相似功能。一方面,宗教能将道德神圣化,从世俗道德吸取某些内容,使之成为自己教义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道德又能促使宗教教义世俗化,使其教条更符合世俗的道德要求。分析西方(欧洲)宗教与哲学思想的发展,冲突,到融合的历史,可以清楚地得出以上结论。
宗教与道德二者相互扶持,同步共振,从而对人类发展产生辅导作用。
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从层次上说,道德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道德本身就具有法理性,法律是道德要求下的产物,道德引导了法律的产生。因此,道德是法律的理想境界。(自然法学的观点)
从功能上讲,法律是道德的一部分操作规范,道德所规范的范围比法律要广泛得多,原则上,凡法律调整的关系(除法律程序本身外),都在道德的范围之内。
道德既调整人的行为也调整人的思想,但偏重于调整思想问题,而法律只调整人的行为,不调整人的思想。
法律主要是维护人的关系的公平与正义,不仅关注人的权利,也同样关注人的义务。但道德只是关注人自身的义务。
从表现形式上讲,道德是约定俗成的产物,而法律是集团意志的强制化。
从实现手段上讲,道德依赖于人内心的意念来推动,靠社会舆论来维持和强化。而法律则硬化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依国家强制力来施行。
因此,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可总结为以下两面:
一方面,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首先从立法上,其次通过法律实施上,来保障道德的传播。
另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传播标准和推动力量,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而且 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四,西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最早应该是从宗教中产生的,法律上的“誓”程序,最先是与宗教中的诅咒有关的。
摩西十诫作为西方文化中最早的宗教戒律之一,经历了从旧约到新约再到世俗化的演变,深深影响了西方文明中的社会道德、行为观念和政治法律文化。
从宗教神性与法律理性混同合一开始,法律理性借助于宗教神性得以展开;到了中世纪(1300--1700),由于文艺复兴的作用,导致宗教神性与法律理性不断冲突,宗教改革产由此产生,法律理性从宗教神性中分离出来;然而两者的长期分野却使西方人陷入了空前的精神危机,18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解放的启蒙运动由此席卷欧洲,而后宗教与法律两者重新融合,由此达到现代的和谐,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和推动法治进程。